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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土地权属的再思考(7)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史学》 张研 参加讨论

原契内开:
    立卖田文契,殷门顾氏同叔殷足,为因钱粮急迫,央中金胜贤,愿将自己坐落东一都 短字圩官民田柒亩捌分卖到潘处为业,三面议得,时值田价银壹拾壹两伍钱整。言定伍 周年为满。其银契下一并收足。自卖之后任凭立户办粮,并无上下门房阻挡,亦非债准 重易等情。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欲后有凭,立此卖田文契为照。计开银色玖陆法马入山 号。四址另开。
    雍正十二年五月日 立卖田文契殷门顾氏同叔殷足
    中金胜贤 俱押
    又一纸内开:
    立找绝田文契,殷门顾氏同叔殷足,为因钱粮急迫,曾有契卖坐落东一都短字圩官民 田柒亩捌分卖到潘处为业,已经得价。因原价不敷,复央原中金胜贤,三面议定,找绝 银柒两正,契下一并收足。自找之后,再无不尽不绝。欲后有凭,立此找绝田文契为照 。
    雍正十二年五月日 立找绝田文契殷门顾氏同叔殷足
    原中金胜贤 俱押
    又一纸内开:
    立贴绝田文契,殷门顾氏同叔殷足,为有昔年契卖坐落东一都短字圩官民田柒亩捌分 卖到潘处为业,已经得价得找外,因原价不敷,复央原中金胜贤,三面议得贴绝银肆两 正,契下一并收足。自贴之后,再无不尽不绝,永远潘姓管业,与殷无干。欲后有凭, 立此贴绝田文契为照。
    雍正十三年五月日 立贴绝田文契殷门顾氏同叔殷足
    原中金胜贤 俱押
    又一纸内开:
    立杜绝田文契,潘门薛氏同男凤观,为有先夫潘仲卿祖遗东一都短字圩官民田柒亩捌 分于康熙四十七年间得价卖与殷处,殷亦转卖到潘晋阳处,见在管业。今因尚亏原价, 为此协同原中,向潘晋阳找绝田价银贰拾肆两正,契下一并收足。自找之后,其田任凭 潘姓建房造坟开河掘沟,与潘殷二姓永无干涉。欲后有凭,立此杜绝田文契为照。
    乾隆二年五月日 立贴绝田文契潘门薛氏同男凤观
    过手殷门顾氏 俱押
    从土地交易中存在“回赎”与“找价”的乡规乡例,可知土地权属的转移和确立并不 是一次交易、银契两清就能完成的。
    一方面,土地权属的转移和确立反映、并涉及了传统社会全部社会关系。国有与私有 的对立统一、族有与家有的对立统一、土地权属的多重性,使“绝卖”不“绝”。所谓 “杜绝”、“拔根”、“断藤”,“再无不尽不绝”、“永无干涉”等都是一纸空文。 原业主甚至上手老业主完全无视找绝文契,一找再找,而买主也能接受,至少前一二次 ,均能满足原业主的找价要求。在这里,买主与卖主(甚至包括上手卖主及其亲房族属) 不是买卖场上交易完成即一拍两散的陌生人,反而由于土地交易、由于土地的先后权属 联系到了一起。买主买到土地、权属得到认证,有卖主及其族属的部分恩惠。卖主通常 以“饥寒不过”为理由向买主找价,买主给价,则体现了某种互惠。如安徽毫州冯僧于 雍正年间将21亩地、2分宅基卖给冯治山,写过找绝,立有契纸,共21.5两。20多年后 的乾隆十二年(1746),冯僧以年老贫困,托邻人向冯治山家索找加添,邻人如此劝说: 他穷极了,念他是同族,再加他1800钱罢。冯治山家依允,当即给了钱,又让冯僧写了 一张“杜绝文约”(注: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土地 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376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另一方面,土地权属的转移和确立直接涉及到土地价格问题。卖主向买主找价的另一 个主要理由通常是“原价不敷”、“时价不足”。15世纪后半叶到18世纪中叶地价暴涨 。康熙年间广东龙川曾玉登以30千文买邹立坤3.2亩田,乾隆十三年(1748)曾玉登将田 转卖,18年间田价涨到了52千文,相当于原价的2倍;河南息县谭绍思于乾隆二年(1736 )将4亩多地以2.4千文卖给傅良卜为业,傅良卜于乾隆十二年(1746)将地转卖,15年间 田价涨到了7.5千文,相当于原价的3倍;湖南平江李二秦于康熙末年将35亩田卖给朱谦 益,得价银35两,乾隆十年(1745)朱谦益将田转卖高某,11年间田价涨到了540两,相 当于原价的15倍(注: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清代土地占 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第367、320、358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地价暴涨除了 人口迅猛增长的因素外,有相当多金融货币的因素--白银大量内流,银钱数量攀比上 升,银钱俱贱,百物俱贵。在这样的背景下,卖主通过找价,补偿地价上涨部分,使最 后的总价接近于时价。
    从土地买卖完成,银契两清,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钱粮后,直到土地权属的转 移在真正意义上被彻底确立,是一个很长的过程,少则几年,多的有达70年。这一过程 中的“回赎”“找价”,兼而体现了土地的“非运动性”与“运动性”,成为认识中国 特色传统社会土地权属的切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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