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同态度背后的革命原则 以上列举了罗伯斯庇尔对司法死刑、群众私刑和国王处刑的看法,从坚决反对死刑到坚持处死国王,表面上看来经历了巨大的转变,但笔者认为这些不同态度的背后,有罗伯斯庇尔一以贯之的原则和此原则在大革命事态发展下不断的推进演变。 1、人道与人民 从罗伯斯庇尔早年反对死刑的态度中,我们可以推断:罗伯斯庇尔是18世纪后半叶广泛传播的人道主义信念的支持者,远非热月党人眼中的杀人狂。但我们也遇到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在1784年,罗伯斯庇尔曾撰文反对残酷刑罚,1789年的罗伯斯庇尔却又为群众的私刑辩护,而1791年5月的他却又一次反对了死刑,到底要如何看待罗伯斯庇尔的这种转变? 首先需要审视的是人道主义信念,正如福柯(Foucault)在《规训与惩罚》中指出,法国旧制度下大多数的司法改革提议都针对着君主的“至上权力”(27)。就像罗伯斯庇尔在征文中批判的那样:“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不过是君主的意志,而惩罚和奖赏与其说是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君主愤怒或宠爱的表示:当他施行惩罚的时候,他的公正性本身总是与暴力和压迫相连。”(罗伯斯庇尔,1965:4-5) 因此,司法改革暗含着权力要求。“在18世纪后半期,对公平处决的抗议愈益增多,这种抗议出自哲学家和法律学家,律师和法官,立法议员和民间请愿书”,人道主义所确立的“人”变成一种“人的尺度”,“但不是衡量物的,而是衡量权力的”。(28)罗伯斯庇尔所批评的司法体制,很大程度上都被当做是专制暴君或者不良政体的顽症,而人们完全有一些新的理由对之加以克服。人道主义作为某种新的曙光,要先驱散传统的阴霾。 而他1791年反对死刑的演讲,很大程度上应视为他早年立场的进一步发挥。如前面所言,在这篇演讲中死刑是暴君用来惩罚人民的工具,对抗暴君的人民在他的眼中成为了一个整体,而死刑是暴君施加于所有人民的暴行。作为民主社会的立法者,应该“树立和维护公共道德”,而不是像暴君们一样抱着“愤怒和报复的态度”。(罗伯斯庇尔,1989:13-14) 而他当时反对死刑的另一个原因:反对镇压人民起义,则明显是受到克伦威尔和古代罗马共和制转变成君主专制的影响,罗伯斯庇尔眼中革命最糟糕的后果莫过如此:形成军事独裁。反对死刑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怀疑个人私欲将窃取革命成果;另一方面坚信人民正义的力量可以防止革命的流产。 同样是人道主义的改革意见,其背后的权力形象的已经悄然推进,1789年前一个颇为复杂的司法技术问题,已经变成了一个看似简单的立法和正义问题。就像托克维尔(Tocqueville)曾评论的那样:一开始,人们仅仅谈论如何更好地平衡权力,更好地调整各阶层的关系;不久,他们走着走着,就奔跑了起来,他们投身到纯粹民主之中;一开始,大家引用孟德斯鸠;到后来,他们就只谈卢梭了。(29) 2、直接民主与公意 在揭示了罗伯斯庇尔人道主义背后的实质意涵之后,下一个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罗伯斯庇尔对群众运动及伴随其发生的私刑的态度。为什么罗伯斯庇尔对群众运动既支持但又有所保留? 革命时期,公民身份的出现使群众的暴力行动具有了新的意义,正如罗桑瓦隆在《公民的加冕礼》中分析大革命时期的公民身份时谈到的,公民身份“远不是通过参与初级会议来象征,而似乎是越来越以参加革命行动或捍卫祖国为特征。”(30)公民之所以是公民,不是因为他选择了适应于自己社会身份的代表,而是直接参与了主权。(31)这让政治参与的问题困扰大革命中的人们,而群众运动是其突出的表现。 非法的自由也许不可避免,但它是否是正当的?罗伯斯庇尔也许会给出肯定的回答。因为普通民众更加接近美德和善,这一点上他和卢梭颇为相似,公意是不会错的,因为它拥有道德上的权威。科本曾指出在罗伯斯庇尔那里存在一个基本政治逻辑:政府应该是合乎伦理准则的,而人民本质上是合乎伦理(德性,virtue)的,因此人民意志应该形成占统治地位的主权者。(32)而这个理论在大革命的意识形态语境则被孚雷(Furet)推论为:“人民被树立成大革命的最高合法性和唯一想象的角色。由此而来的一个观念是:人民必须经常处在行动之中;没有人民,行动就会走样,就会听凭坏人的摆布。”(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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