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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与恐怖(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法国研究》 刘景迪 参加讨论

可以想象,国王在罗伯斯庇尔眼中必定是一个隐忧,但另一方面国王在政治斗争中又是某种平衡的力量,他可以保证国家不会落入某些以“共和”为名盗取权力的阴谋分子手里,如果这些人篡夺了君主的权力,反过来以共和国的名义镇压人民,那么革命还是造成了奴役。(43)关键是谁来废黜国王,废黜了之后谁来充当新的政权代表。
    在笔者看来,8月10日的革命彻底扭转了罗伯斯庇尔对革命局势的看法。这次革命中人民夺取了权力,而不是立法议会中某些人,(44)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区别被废除了,“人民”成为了革命的最大赢家。对于罗伯斯庇尔来说,1792年8月10日的“第二次革命”才是真正的革命,是人类历史的新纪元。(45)
    因此,要理解了共和国对于罗伯斯庇尔的意义,才能理解他强烈要求处死国王的意图何在。从大的革命形势来说,审判国王的罪行也是自瓦棱事件(国王及其家属出逃)以来的共和革命顺理成章的结果。(46)和革命中其他所有重大问题一样,国王问题不是单纯的罪与罚的问题,而直接关系到人民主权如何表达。
    “人民”确实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为什么当吉伦特派要求把审判交给各地方议会,执行最直接的“民主裁决”时,罗伯斯庇尔为什么又要反对呢?
    道理很简单,“人民意志”会消解在乱哄哄的群众那里。在罗伯斯庇尔那里存在着作为群众的“人民”和作为国家主权的“人民”之间的区别。罗伯斯庇尔关注的是“人民的意志”(47),当“人民意志”被群众阻碍的时候,他会毫不犹豫地抛弃后者。现在共和国已经建立了,共和国已经从群众手中接过了革命的火炬。
    罗伯斯庇尔通过对国王问题的阐释对法国完成了一个改造,原来的序列是“人民-宪法-国家”。而当国王问题变成宪法问题阻碍了罗伯斯庇尔心中的“人民意志”时,当他指出“人民”可以不顾宪法直接裁决时,当他声称路易十六与人民之间是“国与国”的问题时,1789年人们追求的在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宪政设计被一笔勾销,留给法兰西共和国一个最简单的等式:“人民意志”等于“国家意志”。“国家”才是“人民”的最后归属,“国家”才是人民主权的最后结论。不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而是个人在国家意志中的消解。在罗伯斯庇尔的逻辑中,法国人从旧制度的臣民阴影中走出来时,并未成为自由公民,而是成为了国家公民。(48)自然而然的结论就是:如果有一个人被排除在公民共同体之外,他将成为国家的敌人。罗伯斯庇尔说道:“社会保护只适合于和平的公民;在共和国里,只有共和主义者才是公民。”(罗伯斯庇尔,1989:236)成为公民不仅仅是获得一种法律身份,还是融入一种不可辩驳、不容置疑的共和主义精神。
    尽管处死国王经过了国民公会投票,但他被处死的事实却使吉伦特派试图在公民集体内部解决问题的努力宣告失败--他的最终身份只能是全民公敌。国王之死将法国分裂成了两个世界,一边是共和国的公民,另一边是共和国的敌人,敌人一旦被确认,必要的不是如何证明他们应该依法判罪,处以极刑就够了。汉普森(Hampson)指出,后来一系列的政治恐怖政策,直至牧月22日法令(Law of 22 prairial),都是这一划分方式的逻辑结果:谁把自己从共和国的共同体里分裂出去--“分裂”与否的标准由政府判断--丧失生存的权利。(49)
    如果说作为意识形态的民主政治主导了大革命的政治话语,那么在审判并处死国王之后,民主政治的化身已经从群众的意志(人民主权的直接行动)转变成了共和国的意志(人民主权的抽象化身)。群众的革命变成了国家的革命。1793年革命政府的精神已经蕴含在1792年的那场审判中了--国家才能掌握革命,掌握暴力与死亡。人民并不是要通过代表的声音来表达自己的善良意愿,而只是象征着某个不容置疑的态度,在以罗伯斯庇尔为代表的激进民主派那里,人民直接对应着单一的主权,而代表们是来承担的,不是来创制什么新东西。就像山岳派著名人物巴累所说的那样:“你们不能推卸主权交给你们的担子。”(50)
    在此,我们发现了作为法国十八世纪末的激进民主派--罗伯斯庇尔--的吊诡之处,他已经回到了旧制度下人们对国家的极端崇拜之中,(51)或者更准确地说,他延续了对国家的崇拜。(52)孚雷认为他接续的是一个绝对主义的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说,罗伯斯庇尔、拿破仑都是路易十四的继承人。(53)然而不同的是,他赋予这种崇拜一个全新的理由--人民。
    三、罗伯斯庇尔与革命政治
    至此梳理并分析了1793年之前罗伯斯庇尔对于大革命中死刑的态度,可以说,在罗伯斯庇尔眼中大致有三种死刑:司法领域的死刑(一种代表了旧制度君王和独裁者暴虐权力的死亡惩罚);民间私刑(群众运动中发生的私自处决现象和暴力伤害现象);政治死刑(由于政治问题而直接处死敌人的死刑)。
    就罗伯斯庇尔本人来说,这三种死刑是同一种原则的运用:人民享有主权,人民没有把主权完全地交出去,同样人们也没有把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国家;而宣布死刑之前,社会契约已经变更了,人民和被处死者的关系处在自然状态之中,法也就无效了。反对死刑是反对人民内部的死刑,赞成死刑是赞成人民对自己的敌人处以死刑。法律无效的之处,当然是公民的爱国心和政治直觉更可靠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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