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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与恐怖(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法国研究》 刘景迪 参加讨论

从大革命本身的实际暴力运作来看,这三种死刑之间有一种递进关系:反对死刑是从维护人民的立场出发;辩护私刑则是因为人民拥有惩罚暴政的权利,但对这种私刑有限的辩护则表明纯粹的民众暴力是行不通的,因此需要另一种正当性来组织暴力(54);接着出面的就是国家,在罗伯斯庇尔看来,恐怖时期的暴力便是要确立自上而下的国家的恐怖,由国家来组织暴力,国王问题就可以理解为罗伯斯庇尔对这一种国家暴力正当性的第一次成功的辩护。从这样的一个大致过程中,我们能够看到大革命的内在民主逻辑在死刑问题上逐步展开。
    大革命的原则是人民主权,但正如罗伯斯庇尔不同时期对死刑不同态度所反映的:即便在一个始终坚持“人民”至高无上的激进民主派那里,人民主权也有很多表达方式:它可以在限制暴君权力的时刻表达出来,可以包含在群众运动中,也能怀疑党派和私人利益的时刻显示自己,还可以成为直接惩罚反革命的理由,或者是全新国家暴力的根本依据,而这些表达方式之间不无抵牾。人民主权一方面是最显而易见的原则,但另一方面它又总是忽隐忽显,是最让人捉摸不透的幽灵。这个被贝克形象地称为“人民的双重身体”(55)的政治怪圈纠缠在罗伯斯庇尔的革命历程中:到底谁是主权,谁是代表?哪个代表能代表主权,哪个代表违背了主权?
    不过,在这种暧昧不明的状态中,罗伯斯庇尔确实抓住了某种万变不离其宗的东西,这就是一种人民民主的信念,人民民主一方面相信人民主权统一不可分割,具有绝对性;而另一方面则忽视甚至拒斥任何个人和团体的需要。(56)人民主权的绝对性和个人的相对性是大革命中人民民主的主要特征,而罗伯斯庇尔则是这种观念的重要载体。雅各宾派“从来就没把他们自己看成是个党派或团体,而是一个为公意说话的自我神话物。”(57)就像罗伯斯庇尔自己说的:“我既不是人民的反对者,也不是人民的仲裁者,还不是人民的辩护者。我自己就是人民!”罗伯斯庇尔所代表的法国大革命,是一场人民的僭政。(58)人民民主所主导的法国大革命,其特点就在于:以不可分割的人民主权代替了不可分割的绝对君权,“以纯粹的民主代替了纯粹的君权。”(59)
    在法国大革命中,不可分割的人民主权不断质疑着任何人民代表(国王、议会)的正当性,不断地挑战着宪政秩序。民主的意识形态认定人民主权至高无上,而事实上民主制度本身是通过代议制,通过各方代表、各个团体之间的商谈妥协来展开。大革命中的民主意识形态则不断怀疑和控诉任何私人和团体,导致一种灵活的,富于妥协精神的宪政体制迟迟建立不起来。不管是革命者自己所认为的君政与共和之间的矛盾,还是后来的正统派史学所认为的社会不同阶级之间的矛盾,都不能真正揭示法国大革命时期革命内部人民民主与宪政秩序相冲突这一实质性的矛盾。而最后是人民民主的意识形态颠覆了宪政秩序,把国家和社会抛入了混乱之中。
    托克维尔曾热烈地赞扬过1789年精神,(60)在这位最伟大的自由民主思想家那里,革命并未因为超法(Extra-Legal)而被批评,反而因为展现了新时代的政治精神而备受褒扬:重要的是政治人的精神。而大革命中的罗伯斯庇尔们,并不真心诚意地相信这一点。他们更愿意去寻求一种国家政治,而不是公民政治。
    注释:
    ①多数著作在谈到罗伯斯庇尔早期反对死刑的演讲,都只是评价其是一种人道主义的、维护个人权利的启蒙思想,David P.Jordan,The revolutionary career of Maximilien Robespierre,New York:Free Press,1985,p.54; Norman Hampson,"Robespierre and the Terror",in William Doyle and Colin Haydon ed.,Robespierre,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159;陈崇武,王养冲选编:《罗伯斯庇尔选集》,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0页,注1;还有比较早的论者认为反对死刑是一种资产阶级反封建的人道主义,[法]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中译本序言”,第Ⅴ页。其传记作者瓦尔特的解释是罗伯斯庇尔反对死刑目的在于维护人民起义的权利,“废除死刑,以保证起义人民不会被议会血腥镇压。”[法]热拉尔·瓦尔特:《罗伯斯庇尔》,姜靖藩、钱慰曾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02页。
    ②陈崇武:《罗伯斯庇尔评传》,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27页。
    ③[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上册,第88页。
    ④[法]热拉尔·瓦尔特:《罗伯斯庇尔》,姜靖藩、钱慰曾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102页。
    ⑤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1页至第82页。
    ⑥Richet,Denis,"Committee of Public Safety",in A critical dictionary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Franois Furet and Mona Ozouf,ed.,Cambridge,Mass: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p.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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