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美国史研究成就斐然,涉及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但是,有关北美殖民地契约工(indentured servants)的研究却难如人意。①总体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将其界定为契约奴、白奴或临时性奴隶。②二是将契约奴、契约工、契约佣仆和合同工等概念交替使用。③三是反对使用“契约奴”或“契约佣工”概念,因为劳工出卖的是劳动力而非人身,但是他们与主人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受主人控制的“半强制劳工”。④在美国学界,有学者以北美的“非自愿性”移民为研究对象,认为契约工制度是“奴隶制度”。虽然有学者认为出售与移民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商业行为”,但又认为其交易“是在出卖奴隶”。有的学者使用了“白奴”概念,而行文中却未见精准而深入的分析。⑤显然,中美学界多数学者认识到了契约工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联系,注意到了其中的封建色彩,但并未将其与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对其中的雇佣关系和制度的多重性功用等问题论述不足,因而无法形成共识。有鉴于此,笔者拟提出个人的看法,以期补苴罅漏,抛砖引玉。 一、契约工移民的兴起 追本溯源,北美殖民地的契约工制度根植于英国中世纪晚期以来的学徒制度。在该项制度下,未成年人在家长陪伴下寻找师傅并洽谈学徒事宜。在契约生效期间(一般为7年),学徒住在师傅家里并在工作中学艺,师傅除传授技艺外,还要提供食宿、衣服和医疗照顾等。出徒后,多数人成为师傅的帮工,三年后成为独立的工匠并招收学徒。在出徒前,学徒不仅要专心学艺,而且要接受“品行与心智的全面培训”,因此学徒制度被认为是融职业技术与道德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制度。⑥显然,这种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制度成为多数青年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有效途径。然而,它在15世纪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因长子继承制长期盛行,其他子女大多在10岁后离家谋生。另一方面,随着13世纪以来英国圈地运动的扩展,越来越多的无地农民沦为无业流民。在此背景下,随着英国人口的快速增长,⑦土地资源承受着超负荷的压力。在纷繁庞杂的流动人口中,地方性流动空前活跃,远距离移民与日俱增,形成了以伦敦为中心的流动体系,其中学徒数量之多,使伦敦获得了英格兰“职业培训中心”的美誉。⑧在其他地区,拜师学艺的青年之多,工匠师傅应接不暇。未经学徒训练就开办作坊的人数迅速增加,以学徒制度为基础的契约工制度亦随之勃兴。每年农闲季节,不少劳工涌向伦敦等城市或其周边农村地区。18世纪中期,舍菲尔德的契约工中85%来自该市周围5英里内的农村。半个世纪后,这种格局基本未变。⑨与学徒不同,契约工在流动中求职,并与雇主讨价还价,然后达成口头协议。在工作期间,契约工以劳动换工资,听从雇主调教,契约结束时获得一笔自由费。另一方面,雇主提供食宿、衣服和医疗照顾等。若契约工生病,或因意外事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雇主不得违约停薪,或将其抛弃在外。⑩ 由于各地劳动力市场需求不均,“僧多粥少”现象司空见惯,不少无业者沦为乞丐。在16世纪上半期,“英格兰几乎所有角落都有职业乞丐”,(11)面对这种不利于社会安定的现实,英国议会颁布了影响深远的《1562年工匠法》。它规定,凡11-21岁的青少年必须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拜师学艺。抗令不遵者,可由所在教区的治安官强制执行。可能误入歧途的青年,由教会为其“指派师傅”。21岁以上的无业未婚者必须从事契约工劳动,否则被视为流民施以惩罚。(12)该法律的意义在于:它将中世纪以来局限于行会控制的熟练职业的学徒制度扩大到所有行业。学徒制度作为一项综合性教育制度,其社会性特点更加突出。同时,它将契约制度应用于自由劳动方后,劳工就业作为一种自愿性行为就被转化为半强制性的劳动制度。这样,契约工制度就成为政府规范就业市场和控制人口流动的工具。在这种政策下,虽然契约工制度有一定的非自由成分,但它并不意味着学徒和契约工就是奴隶。因为他们在契约形成与实施的过程中拥有许多自由权利。在双方自愿与同意的前提下,劳工出卖自己劳动力,雇主购买了劳动力商品后,在契约有效期内拥有该商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一俟契约有效期结束,劳工再次处于自由状态。这种以契约为就业周期的特征构成了近代早期英国劳动力的主体,特别是无业未婚青年学艺谋生的必然形式,它在本质上与当时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是一脉相承的。(13) 当英国人踏上北美大陆时,契约工也不是作为奴隶而来的。在弗吉尼亚创建之初,契约工是按照伦敦公司规定、以劳动力入股的“投资者”,与公司其他职员享有平等的权利。(14)然而,由于伦敦公司急功近利的战略性失误,弗吉尼亚殖民地在最初的12年间捉襟见肘,危机重重。为摆脱困境,伦敦公司从1612年起不断改革,其中多次触及契约工问题。择其要者而言:(1)所有为公司服务满7年的职员为自由民,他们可租赁公司土地并交纳一定的粮食作为租金;服务未满7年者须继续服务,或被租赁给他人;(2)凡受公司资助的移民,须与公司达成为期7年的契约。在服务期内,公司提供土地、食品和资本,移民作为分成农,每年将其收成中的50%交给公司。服务7年后获得自由,并获得50英亩土地的“自由费”。(3)1624年伦敦公司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服务未满7年的公司职员转卖给了种植园主。(15)不言而喻,上述决策对弗吉尼亚殖民地的契约工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它关于契约工服务7年的规定和出卖契约工的做法,成为其他殖民地参照的标准。这样,在殖民地草创时期享有伦敦公司平等权的职员从此被分化为两个对立阶级--种植园主和契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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