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殖民地草创时期,也有与弗吉尼亚相似的招募契约工模式。例如,马萨诸塞的契约工也是作为公司职员而来的,但因其人数甚少,被分散到移民家庭去做帮工。由于该殖民地从一开始只鼓励“有道德、有潜质的家庭移民”,(16)加上它对宗教异端的排斥,其他教派的移民望而却步,因而在1640年移民潮结束后,迁入的契约工寥若晨星。在18世纪初的南卡罗来纳,因其地处英属殖民地的最南端,周围不仅有虎视眈眈的西班牙人和法国人,而且还有时常骚扰的印第安人。此外,由于殖民地的种植园经济勃兴于黑奴制度,黑人占殖民地人口的70%以上。(17)面对外围四面楚歌、境内白人不足的形势,奴隶主难免担惊受怕。为保护白人的财产安全和安逸的生活环境,南卡罗来纳在借鉴弗吉尼亚经验的前提下,强令种植园主购买契约工。1712-1725年颁布的五项法令中规定,若种植园的黑奴达到10人,必须购买一名白人契约工。每增加20名黑奴,必须追加一名白人契约工。1712年法令规定,殖民地政府可直接参与契约工交易,被引进的契约工将首先服务于公众利益,然后再卖给种植园主。若规定期限内无人购买,契约工可获自由,但他们必须在边疆地带定居。这样既能加快土地开发,又能构筑保卫殖民地的屏障。上述法规实施后,每任总督都曾动用公款资助移民,仅18世纪40年代的相关支出就接近43万英镑。(18)南卡罗来纳引进契约工的方式,后来也被佐治亚殖民地采纳。因为它在创建初期也出现了与弗吉尼亚相似的坎坷经历,而人口结构和外围环境又酷似南卡罗来纳,因此它实施了力度更大的赈济政策,目的是把佐治亚建成一个“繁荣的殖民地”。(19) 随着各殖民地的发展,它们在英国和欧洲招募契约工的活动也日趋活跃。在1654-1686年,各殖民地派往布里斯托尔的移民招募代理达280多人,17世纪80年代活跃在伦敦和米德尔赛克斯的代理分别达208人和399人。(20)在这种背景下,欧洲各地的契约工纷至沓来。从美国学者的研究成果看,因缺乏权威性的官方统计,可用的原始资料十分零散,研究的焦点迥异,结果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迁入北美的欧洲移民达60万(1630-1776),其中1/2到2/3是契约移民。(21)也有人认是35万、40万、45万(1700-1755)或55万(1700-1780)。(22)目前,最有可信度的观点是:在1607-1699年和1700-1775年迁入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分别达到16.52万人和30.74万人,契约工分别为10.03万和20.78万(不包括黑人),分别占两个时期白人移民的59.32%和50.6%,其中罪犯分别占契约移民中的2.2%和25.12%。(23)显然,上述统计中关于契约工的比例低于有些学者所说的75%-80%。到美国建国时,虽然契约移民人数略有减少,但仍占欧洲白人移民的1/2到2/3左右。从民族群体看,英国的契约移民集中在17世纪。而来自爱尔兰和德意志的赎身工在18世纪居于主导地位。(24)就地区而言,流向不均的特点非常突出。有学者认为,契约移民占1700年以前迁入切萨皮克湾殖民地白人移民中的75%-80%,占17世纪30年代迁入新英格兰移民中的16%和纽约殖民地荷兰移民中的50%。(25)到18世纪70年代,马里兰、宾夕法尼亚和弗吉尼亚仍是契约移民的主要目的地,其比例占白人移民的4/5。(26)在各民族群体中,契约工的比例高低不一。他们占1771-1773年爱尔兰南部移民的61%、苏格兰移民的18%、英格兰移民的52%和德意志移民的58%。上述数字表明,从1607年开始到1830年,(27)契约工移民在北美殖民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8) 从类别看,契约工可概括如下:第一类是来自英国和爱尔兰的自愿性契约工。他们愿意迁移,但无力支付路费,遂与船运公司或种植园主签订契约。抵达北美洲后,彼此按照契约行事。第二类是在离港前自愿与船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的契约工,他们到殖民地后再由船运公司与买主达成新的契约。在这种两种层次契约形成的过程中,由于移民没有直接参与第二层次也即与雇主签署的契约,因而被称为“半自愿性契约工”。第三类是以德意志移民为主体的赎身工。他们有些人在离境前支付了部分路费,有些人承诺到殖民后偿还路费。无论属于何者,他们到达殖民地后须在两周内偿清欠费,否则船主会根据所欠债务折算出服务年限,然后将其出卖。由于其中举家迁徙者居多,最后从事赎身工服务的多数是移民的未成年子女。第四类是非自愿性的契约工,其人数大约5万人,占欧洲向北美大陆契约移民的20%,(29)其中既有英国罪犯,也有反对克伦威尔统治的苏格兰人和爱尔兰人。他们被发配到殖民地从事契约工劳动具有强制性。然而,具体到各类罪犯也需要区别对待。例如,在1665年以后的百年间,从人口密度较大的米德尔赛克斯县发配到殖民地的各类罪犯约1400人,其中有10%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30)对他们来说,到殖民地充当最长约14年的契约工后就获得自由,当然是一件合算的事情。至于拦路抢劫、小偷、战俘和政治犯等罪不至死者被强行服劳役,实际上是中世纪以来英国对流民和罪犯惩罚性政策的继续,带有封建色彩。但是,正如当时英国政府报告中所言,把英国的乞丐,贫困者和罪犯发配到殖民地充当契约工,既能减少英国关押和看守罪犯的支出,又在客观上将可能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不安定因素转化为可以创造经济价值的劳动力商品。(31) 二、劳动力商品的自由属性 准确把握契约工制度的性质,必须分析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形态。从大背景看,契约工制度在英国及北美洲的兴衰恰好是新航路开辟后到19世纪20年代工业化运动启动的时期,也是工场手工业由盛及衰并逐渐被工厂制度取代的“原始工业化”(proto-industrialization)时代。其间,由于城市手工业处于行会的垄断下,它对生产材料、工艺、市场和工资等方面的控制导致生产和贸易成本提高,利润空间日益缩小,大量资本随之流向农村。于是,在英国城乡之间出现了农业、工业和商业混合型经济形态。每个地区内,“既没有纯粹的农业生产区,也没有纯粹的工业生产区。”(32)在这样一个区位经济分工不明显的格局中,典型的工业生产场所是家庭作坊。即使是那些雇用劳工规模较大的工场,充其量也不过是近代资本主义工厂制度的前身。在生产过程中,依赖于自然条件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和市场销售等环节,都容易受到气候和季节变化的影响,生产的间歇性和季节性不言而喻。在这种背景下,虽然长子继承制、圈地运动、宗教冲突及人口增长等因素使许多人口成为出卖劳动力的无产者,他们因此常常处于不稳定的失业状态。此外,由于更多的人口依然栖息在依赖于传统耕作方式的土地上,在工业生产的季节性影响下,他们获得了一种双重身份--农忙季节是农民,农闲季节是工人。这种一只脚踏在市场、另一只脚踏在土地上的半商品性质表明,“劳动力还不是真正的商品”。(33)这就是说,农民与生产资料的分离绝非一蹴而就。这种特性决定了他们在工业与农业生产之间劳动的周期性,因而就出现了契约工就业多样性和季节性特点。从雇佣周期看,有些是一个星期、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一年以上者寥寥。同样不可忽视的是,由于商品生产分散在城市和农村,劳动雇佣形式缺乏统一的信息渠道和标准。劳动力必须通过流动实现就业。与雇主洽谈就业条件时,双方根据自身需求,在讨价还价中商定彼此都能接受的条件。例如,在16世纪伦敦的学徒中近半数来自90英里以外的地区。(34)同样,在16-17世纪布里斯托尔的学徒和契约工中间,不少人的迁移距离超过了20英里。其中,迁移距离超过40英里者占契约工的39%和学徒的15%以上。在1598-1638年的索尔兹伯里、南汉普顿和伯明翰,学徒和契约工来源大致也是如此。(35)当自由流动的劳动力成为不自由的契约工之后,不管其服务期多长,都验证了美国学者的观点:即绝对意义上的“自发性自由劳动力在合法的社会实践中消失了”。(36)按照这种逻辑,结合前文所述,可以将英国契约工制度界定为一种可以协商劳动力价格的“准自由劳动制度”。当英国人踏上北美大陆后,这种制度在劳动力相对过剩的英国与急需劳动力的北美大陆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它通过跨越大西洋的双层市场,成为向殖民地输送劳动力的最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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