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即为湖北法政学堂校外学员孙兴让所获凭照的文字内容,值得一提的是,该凭照所印孙兴让的分数上盖有“湖北法政学堂关防”;末尾年月上盖有“湖北提学使司大印”。看到这份凭照,很容易让我们产生一些疑问: (一)“校外讲义发行所”、“校外讲义”、“校外毕业考试”、“校外学员”,孙兴让凭照上的这几组词可以说是其区别于一般法政学堂凭照之处。那它们的背后是否有制度性的安排?对此问题,就笔者查阅的相关文献来看,鲜有提及。徐保安、周少元的文章虽各有篇幅不长的一段文字提及法政学堂“自修科”,然其史料范围不出刘锦藻所编《清朝续文献通考·学校考》,故且录刘氏所编之相关原文如下: 湖南法政官校附有自修一科,编发讲义,俾校外各员自行修业,无毕业试验,亦无学成奖励,用意良美,惜无督率之法,恐难有普及之期。今特采其意,令各省除应入学堂各员仍分别入学肄习外,其余无论见任及有要差者,均须领取法政学堂讲义,自行研究。遇有疑义,随时函询学堂答覆。每届一学期,将所圈阅讲义及研究心得作为笔记,并送学堂核验。如有旷废玩弃情事,由督抚分别记过,以示惩儆。此项讲义由学堂择必要学科编纂发给,以三学期为毕业。若有自愿入别科、讲习科肄业者,由学堂考验合格,一并收入。其卒业奖励,准其与本省士绅一律办理。⑥上段文字虽能让我们对法政学堂自修科略窥一斑,但文字太简,尚不足以解答由“孙兴让凭照”引出的如自修科在各省的设立情况,“校外讲义”所涉课程有哪些,法政学堂对于自修科的态度等诸般疑问。程燎原在《清末法政人的世界》中虽有提及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班”在直隶与四川两省考选及开课的情况,然篇幅不足一页,对上述疑问也尚未系统地予以回答。 (二)如文凭结尾所示,湖北法政学堂的主管衙门为湖北提学使司,那为何法政学堂附设“校外讲义发行所”这样一件看似很小的事情,不报中央主管部门——学部,而是特请湖广总督咨明预备立宪的中枢机构——宪政编查馆呢?围绕上述问题,但不限于这些问题,笔者通过查阅史料,力图还原“孙兴让凭照”背后的种种,并请方家有以教我。 二、法政学堂自修科之设立 (一)法政学堂的分科与自修科之关系 如上引材料所述,自修科依附于法政学堂而存,故了解法政学堂之分科,为理解自修科设立不可或缺之背景。诚如徐保安所分析,“清末地方法政学堂的演变可分为三个阶段,前期以《直隶法政学堂章程》为指导,中期以《京师法政学堂章程》与宪政编查馆《切实考验外官章程》为指导,后期以学部改定学堂章程为指导”⑦。然遍查上述章程,但见“正科(预科)”、“别科”、“讲习科”之分,并无“自修科”或“校外学员”字样。 再查各省法政学堂所编章程,并参考过往研究材料,可发现各省法政学堂尚有“速成科”⑧、“简易科”、“专科”、“选科”、“本科”、“特别科”等名目,同样没有标明“自修科”⑨。那么“自修科”到底在法政学堂中处于何种地位?要回答此问题,我们必须知道法政学堂分科意图之所在。学部明令各省法政学堂应遵照实行的《京师法政学堂章程》,⑩对此有明确规定: 法政为专门之学,非普通各学夙有根柢,兼研究东西各国语言文字,未易遽言深造。而各部院需才孔亟,凡已、未服官之人,年力富强,有志肄业,尤应广为造就,以资任使。臣等公同商酌,其课程拟分为预科、正科及别科。预科两年毕业后,升入正科,分习法律、政治二门,各以三年毕业,俾可专精。别科一项,则专为各部院候补、候选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岁较长者,在堂肄习,不必由预科升入,俾可速成。(11) 本学堂附设讲习一科,以备吏部新分及裁缺人员入学肄业政法、理财各门。只须讲授大要,故年限从短,一年半毕业。(12)仔细推究上述各科设立之缘由,我们不难发现正科、别科、讲习科的学生都是“未服官之人”,哪怕他们具有服官资格(各部院候补、候选人员及举、贡、生、监,吏部新分人员),哪怕他们曾有实缺(裁缺人员),至少在“入学肄业”时,他们并不是“实缺”(在职)官员。这让我们想到,“实缺”官员是不是不需要接受西式法政教育的熏陶呢?法政学堂自修科最初的制度设计者——湖南的主政者对此做出了回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