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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连 刘鄂:清末法政学堂自修科考(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清史研究》(京)2014年2期 李贵连 刘鄂 参加讨论

    (四)各省纷设自修科的原因:育才与取财
    就笔者可查实的材料来看,清末至少有湖南、四川、湖北、吉林、直隶、浙江、广西、山东、奉天、江苏、热河等地的法政学堂设立了自修科。那么,各省法政学堂又为何热衷于设立自修科呢?就笔者分析,大致基于两个原因:
    1、育才。清末主政者底定预备立宪大计后,特别是随着《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公示天下,各省无论是主动变革,或是应对中央督查,都需要一批了解西式法政知识的官员以展开立宪预备。对此,法政学堂之认识自更胜于其他机构。
    四川法政学堂就明确指出“宪政编查馆章程编发讲义一节,系专为职官而设。第思方今振兴庶政,预备立宪,筹办一切,匪材莫举。凡为国家之一分子者,非人人讲明法政要旨,力尽国民义务,则用人既难免乏材之叹,举事尤恐多窒碍之虞。”所以该学堂“发行校外讲义,系遵宪政编查馆章程,专为推广法政知识,造就有用人才而设”(17)。
    四川法政学堂此言实是意有所指的。通过对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的观察,那思陆指出:“清代并无三权分立之概念,州县官兼理行政与司法。”(18)然清末新政以来,颁布的西式法律逐渐增多,司法独立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但因经费支绌等原因,地方审判厅在各省并未普设,地方行政官兼理司法的情况仍大量存在。若无西式法政知识的学习,地方行政官至少在技术层面,难以依据朝廷在新政后所颁布的法令审判案件。故上文四川法政学堂所提及的“宪政编查馆章程编发讲义一节,系专为职官而设”等语,须置于清末司法改革的视野中进行考察,方可知其深意。
    2、取财。清末“新政以变西法图自强,然而当纸面上的讨论转化实际过程的时候,则‘悉索之物力有限,而推广之经费无穷’,脚下的每一步路都要用大笔银子铺出来”(19)。民财罗掘殆尽,官府经费自然也就捉襟见肘。法政学堂筹办自修科,所需经费自然不少。以吉林省为例,法政学堂自修科预算为“常年经费计官价银三千四百七十九两五钱,银元九百六十元”(20)。
    既然自修科所耗经费不少,法政学堂为何愿意并能将其办下去呢?广西法政学堂的情况很能说明问题,“该堂经费系合公款、地方款及出售讲义价三项为收入”,主管官员抱怨“地方款由各厅州县按名摊解,讲义价由购阅之人呈缴,均不能按时收到。故该堂月支经费不得不全数由派办处垫支”(21)。讲义费对于法政学堂维持之重要,已很明白。
    湖北法政学堂监督在写给湖广总督的呈文中特意提到:“馆章(笔者注:指宪政编查馆关于自修科的咨文)无呈缴学费一条,敝堂校外讲义每期十大厚册,印订精审,且堂款异常支绌,自不能不照常收费,以资补助。”(22)
    下面我们不妨看看当时各法政学堂的收费如何。吉林省自修科简章规定“校外员讲义,每学期拟出六册。每册约二百页,收书价银元八角并给日记本一册,以备该员笔记之用”(23)。热河法政学堂自修科“每员每学期,缴洋银六元,藉备刷印纸张之用”(24)。四川《发行校外讲义及劝惩章程》同样规定,“购阅本讲义,每学期须纳费银元六元”(25)。而以四川省内的南川、南溪二县物价对比,宣统三年(1911)在南川县80文即可购油一斤,而同年在南溪县3.5角可购白绸二尺。(26)由此看来,法政学堂的讲义费在当时已不算低。
    特别有意思的是,湖北法政学堂为免其校外讲义被外人盗版谋利,还特请湖广总督向民政部报告:“该堂发行校外讲义已于本年三月初一日起,按月发行两册,诚恐各省市肆书贾。射利翻印,请咨会民政部立案并转饬各省巡警道遵照示禁,以重版权。嗣后,凡该堂印行各种讲义,其版权应专属学堂。无论何人及何项公所、学堂不准翻印,违经查出,必须究罚。”(27)此外,奉天、山东两省也援照湖北法政学堂的成案,请本省巡抚咨会民政部,请其饬令各省巡警道严查翻印讲义的书贾。(28)“不准翻印,以重版权”,各省法政学堂于此,是不约而同地将西方引进的版权观念学以致用。各地法政学堂之所以对讲义费如此计较,当然可以说是“堂款异常支绌”的产物,从另一角度来看,未始不是它们积极兴办自修科的动因。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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