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讲义制作及师生交流 由于课程繁多,我们可以想见认真学习的那一部分校外学员之学步维艰,此时讲义制作之精当与师生交流之通畅对于学生就尤显重要了。对于校外讲义的制作,四川法政学堂是颇为用心的,“延请法政通人,认真编辑,详细审定。文字无嫌浅近,条理悉归详明,务使自修者容易了解,以期普及”(34)。而就笔者所见《直隶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班讲义·行政法》而言,其文字浅显且有标断,对于学员的学习确实颇有助益。(35) 除了讲义制作需精心外,法政学堂教习们给予校外学员的指导更是必不可少。《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校外员,如于讲义中有未能明晰者,准其随时通信,向本堂教习质疑。开明课目号数及页数问题与答案及通信纸,均附载每月讲义末以供参考。”(36)四川法政学堂也规定“讲义外设问答、杂记二栏,一以载质疑之批答,一以纪法政之要闻”(37)。当然,这种交流不总是通畅,如《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第十三条就规定“质问之文义,如不明了或涉及讲义外之问题,本堂概不答复”(38)。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利于校外员的学习。 (三)考试 宪政编查馆所发各省咨文中没有明确规定考试,仅强调学堂对于学员的考核是“每届一学期,将所圈阅讲义及研究心得作为笔记,并送学堂核验”。对此,各省法政学堂采取了各具可操作性的办法。 吉林法政学堂的规定是:“其三学期期满,试验及格者,给予校外员毕业文凭,以征学力。试验问题即附刊于每学期讲义之末篇,仿照日本早稻田大学之例,不必来堂考试。”(39)这种类似于现在开卷考试的做法,对于这些实缺官员而言,自然是更合理些。而湖北法政学堂的要求则相对严厉,强调“本省士绅及外省官绅领阅讲义,于每学期末由本堂出题考试,限日交卷。俟三学期讲义出齐后,即以第三学期考期作为毕业考试,但三学期讲义未领完全及学期考试未经全作者,皆不准与考”(40)。就此可知,《孙兴让凭照》中所写“经本学堂参合该学员历期考试及毕业考试成绩,核定总平均分数柒拾分”,是有所根据的。至于问题之难易,不妨摘取“直隶法政学堂行政法第二学期试验问题”说明之: 一、国家行政之目的,古今不同,试就其变迁而论之。 二、构成地方团体之要素,共有几种?现在各省办理自治,俱从调查户口、划分区域入手,是否合法,试论断之。 三、初等教育,各国多采强制主义,其理安在?(41) 在列出这些问题后,直隶法政学堂还特意强调“限七月内交齐”,可见法政学堂对于校外学员还是有相当要求的。 (四)毕业 校外学员的毕业标准,各省大同小异。《吉林法政学堂校外自修科简章》规定:“校外员学期学年试验,由本堂评定分数,并将各员笔记等呈送督抚覆核,照章分别等第给凭,以期劝惩而征学力。每届毕业,再行详请,咨部备案。”(42)湖北法政学堂的规定为“学期及毕业考试及格者,分别等第,给予校外毕业文凭”(43)。四川法政学堂则规定,“购阅讲义满三学期,欲受本堂试验者,须先一月来堂报名,听候考试。如果合格,本堂即给以校外卒业证书。不愿受试者,听”(44)。就各省法政学堂章程之相关规定而言,校外学员毕业也非易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