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8)曾纪泽著、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遗集·文集》,卷四,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第191~193、191~193页。 (24)(25)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3年,第187、226页。 (26)(45)(46)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8,第2、3、26页。 (27)(34)(75)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4,1905年金陵刻印,第10、10、31页。 (28)(29)(49)(90)(112)(114)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4,1932年该院铅印本,第22、23、1、28、8、29页。 (30)(33)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3,第7、8页。 (31)[美]丁韪良著:《万国公法》,张斯桂序,镌京都崇实馆存版,庆应元年(1864年)开成所刻。 (32)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12,第43~44页。 (35)《曾忠襄公(国荃)书札》(附文集)卷16,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50页。 (36)《曾忠襄公(国荃)书札》(附文集)卷17,第4页。 (37)《曾忠襄公(国荃)书札》(附文集)卷18,第3页。 (38)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27,第24页。 (39)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北平:国立清华大学,1935年,第94页。 (40)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30,第3页。 (41)(73)北平故宫博物院编:《光绪朝中法交涉史料》卷3,第11、34页。 (42)(44)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40,第22、23页。 (43)周家楣、志钧:《期不负斋政书》卷2,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46页。 (47)曾纪泽著、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遗集·奏疏》,卷四,第70页。 (50)参见[法]布吕吉尔:《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法国的经济政治概况》,南宁:《广西社会科学》,1986年增刊,第206~212页。 (51)(58)(68)曾纪泽著、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遗集·文集》,卷五,第205、199、205页。 (52)(59)胡传钊:《盾墨留芬》卷三,台北:学生书局,1973年,第290、290~291页。 (53)胡传钊:《盾墨留芬》卷一,第29~30页。 (54)(60)(62)(63)(67)薛福成:《庸庵全集·文编》,卷二,第37、15、21、36、15~16页。 (55)薛福成:《庸庵全集·文外编》,卷一,第11页。 (56)陈忠倚辑:《皇朝经世文三编》卷五,学术五,上海:上海书局,1902年,第31页。 (57)曾纪泽著、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遗集·文集》,卷四,第191~193页。这七条内容为:“一、越南除例遣贡使外,宜专派精通汉文明白事体大员,长住京师,听候分示,转报该国。一、越南系中国属国,例不得擅遣使臣驻扎他邦。然该国如派一精通汉文明白事体之员,带同法文翻译官一人前来西洋,作为敝处随员,亦可常探西洋消息,报其国家。一、法人自从法越前立之约,语弊甚多,官绅私议,常欲胁之以兵,另立一约,即其近年办理突尼斯国事务之成法也。乞谕越南国王切不可与法人轻立新约。一、法人常以红江多盗为言,无论盗之真伪,越南宜以除盗自任,力不足则求助于中国。查法越之约,越南有事,越王乞法人助以兵力,法人不得推诿,然并未言越南不得乞助于他国,亦未言不得乞助于中国,亦未言越南未经乞助,法国即可派兵助之也。一、法越条约,西洋各国并未认之。如别国人与法人在越南争论,归法国驻扎大臣审判,及别国人在越南犯事,解归法国西贡地方办理,此各国断不能允者。一条不允,全约如废也。一、越南宜约束土民,勿予法人以口实,致成开衅之由。杀人焚屋等事,皆无益而有害者也。” (65)王彦威辑:《清季外交史料》卷46,第4~5页。 (66)李恩涵著:《曾纪泽的外交》,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专刊(15),1982年重印,第242页。 (69)赵尔巽:《清史稿》卷527,《属国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