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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乡村旅游社区参与实践及其反思以黔东南苗寨侗寨为例(6)

http://www.newdu.com 2017-10-20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 高婕 参加讨论

    四、反思:乡村旅游社区参与何以可能?
    旅游社区参与目前更多是停留于理论探讨或政策建议的层面,现实中的参与实践更多是咨询式参与甚或伪参与。对旅游社区参与概念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有效性的质疑与反思,使得现在的西方学者更加注重从如何发展社区参与的方法角度进行研究。[4]
    相较之下,中国的相关研究多“偏重于理论和宏观的研究,缺乏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5]且大多沿袭西方的研究理路,缺乏基于本土经验提炼而来的理论范式。在实践领域,现实旅游规划和管理中对社区参与的精神也并未很好地重视和落实。然而,社区参与并不能总是停留在学者的呼吁或旅游书面政策的“话语”层面,如何才能切实落实在每一个旅游社区的规划和管理实践当中?本文试图从当前旅游社区参与的保障及参与的障碍两方面予以讨论。
    (一)参与的保障
    1.贯彻“有限政府”理念,及时转变政府角色,使旅游管理由政府主导向社区主导转化
    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在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促进政府职能从“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最终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格局。然而,三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表明,这个转变过程是艰难的。至今,政府在许多领域仍旧实现着自己的“在场”并继续发挥着主导性角色。以旅游为例,政府驱动型旅游目前仍最为多见。诚然,政府在调动行政力量进行资源调配、旅游规划、过程监督、干扰控制和保障预期收益方面具有不言而喻的优势,在旅游开发中具有时效性强、速度快、收益明显的特点,这也是为何许多地方的旅游都是政府主导的原因。然而,政府的行政力量对于旅游地而言,毕竟是一种外在力量,具有某种外生性和强制性等特征,因而执行起来的稳定性、持久性难免受到影响,而且稍不注意就极易引发矛盾与冲突。众多实践及研究证明,要克服政府主导旅游的弊端,须得在旅游社区治理这一相对微观(同国家治理向比)的领域,将“有限政府”的理念推向实践,适时转变政府角色和职能(全能→服务),促使管理权在旅游发展步入一定轨道后实现由政府主导向社区主导的转化。[6]旅游发展中,只有充分重视社区的地位、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意愿和利益,促进社区与居民对旅游的“事务性参与”、“福利性参与”和“身体性参与”才是引导旅游和社区可持续发展的可行的和必要的选择,除此之外无它途。
    2.重视地方性知识,并与现代管理制度相融合,形成“本地化”的旅游和社区管理体系,促进居民自觉性参与
    对于民族地区而言,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刷之下,其文化中的民族性因素、民族文化地方性知识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其传统文化并未发生根本的断裂。在旅游发展中,这些文化传统不仅被开发为特色化旅游文化资源,其中一些具有习惯法性质的乡规民约亦始终发挥着规制乡民、规范乡里的作用。如西江苗寨的四个“一百二十”处罚规定,即村民中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或有悖于习俗道德的行为,如导致火灾、打架斗殴,侵害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轻者判罚白酒120斤、米120斤、肉120斤、菜120斤,所有处罚包括罚金须在一星期之内交足,否则,鼓藏头、寨老将出面处理。而朗德上寨的“工分制”则是继承了村寨自建寨以来、深入本社群文化的“团结”观念及公平观念,并融合了现代管理制度的典型。在旅游管理中,这些融合了传统民间智慧和地方性知识的约定俗成的仪轨,同现代管理方式(如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手段、公司化管理架构)相结合形成的立体化、“本地化”管理体系,将发挥依靠单一手段难以取得的全方位、辐射性的管理成效,也更容易促进社区成员的自发性参与。
    另外,这一“本地化”管理体系中还不应忽视“社区能人”的带动作用。他们或是社区传统权威(如苗族鼓藏头、寨老、里老等),或是现代社区能人(如村干部或通过旅游等方式较先致富的人),或地方文化代言人(如地方的医生、教师等),或道德上具有某种公认的表率作用的人,在他们的示范和带动下,旅游社区参与能够从点到面、从个体辐射到群体。如朗德上寨,能随时进行吹芦笙、踩铜鼓等旅游表演活动,这在旅游始发之时是不可想象之事,居民依照本民族风俗认为这对农业不吉利。此俗对旅游发展明显具有阻碍作用,后来在当时的老支书带领下率先打破此风俗,居民发现农业收成并未减产,遂渐将其革除。在西江也发生过类似的为了旅游发展,在当地寨老的同意和带领下,革除旧俗的案例。其中也显现了“社区能人”的示范化效应。因此,在“本地化”的旅游和社区管理体系中,这类“能人”的因素需要重视。
    3.完善社区参与的制度性渠道,培育社区组织,实现社区居民制度性增权
    麦克康奈尔曾指出“旅游是现代人的朝圣”。[6]他们“朝圣”的对象就是“他者真实的生活”、具有“差异性”的异文化。民族旅游乡村的景区和社区是合二为一的,当地居民作为文化资源载体和旅游发展体系中的内生性变量,他们的生产、生活和文化构建了旅游吸引要素。因此,社区文化的鲜活性和以人为主体的建构性,决定了旅游产品设计中既要依托社区为载体来表征外显文化事象,同时,也对制度设计产生了内在的约束,即社区和居民作为旅游开发中的文化主体,也理应成为文化资本化的利益主体。然而,现阶段的乡村旅游利益分配模式中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社区和居民作为文化资本所有者和产权人的主体地位;但社区居民对资源权益的要求日益剧增(西江居民私自带客进村的案例),这些要求若得不到满足,不仅可能影响到本地旅游业的持续发展,更有损于民族社区的和谐与稳定。对此,王宁提出的“制度增权(empowerment,亦译作赋权)”可供借鉴,[7]其认为仅有社区居民个人的识别能力或自我保护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套正式的制度来保障社区居民的权益,而且只有国家有能力供给和保障这样的环境。孙九霞也提出旅游发展中的社区能力建设或称“社区赋权”可从经济赋权、心理赋权、社会赋权、政治赋权4个层次。[8]杨晓红则从立法的角度探讨了旅游社区参与的问题,主张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或措施来促进社区居民参与旅游,维护和保障社区利益。[9]无疑都是从搭建制度性渠道的角度讨论旅游社区参与的问题。具体至黔东南民族旅游乡村,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确立门票的分成制度,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贡献率和相应的收益,公开门票收支状况等等来搭建社区参与的制度性渠道。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制,使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真正凸显,这是减少社区居民与政府等外来利益主体矛盾与冲突,使旅游业能真正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其中还有一个问题是,农民作为个体属于“弱势群体”,社会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均较为有限,如何改变农民的“散众”弱势状态?就需要恢复或重建相应的社区组织,如社区旅游协会、农家乐协会等以增加社区居民旅游参与的资本,以组织之力量同其他社会阶层(政府、公司)发生各种联系,以集体的力量解决社区居民的缺位问题,并逐渐与外来利益相关者形成相互牵制的、较为公平的权利制衡格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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