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实践中的“内卷化”逻辑 文化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公共文化不再是传统社会时期完全独立的封闭系统,而是不断嵌入国家治理的过程之中。作为由政府推动、服务于基层群众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了文化阵地、文化活动、文化资源等具体形式。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建立了现代公共文化体系的基本框架。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颁布,正式确立了群众文化权益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国家在文化事业费上的投入年均递增超过10%,在2017年的文化事业费中县级及以下单位投入457.45亿元,占全国文化事业费的53.5%;2017年艺术表演团队赴农村演出184.44万场次,占总场次的62.8%,乡村基层综合文化站年均增加3万个以上。{2}可以说,国家对乡村公共文化的支持力度正在全面提升,进一步满足了农民日渐增加的文化需求。但在肯定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成效的同时,在国家相关乡村公共文化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实践中,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也不容回避。 一是乡村公共文化阵地建设中存在供需分离问题。文化阵地主要指的是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表现为“自上而下”的文化项目投入。当前乡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镇村文化中心、农家书屋、电影下乡、农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等,这些文化惠民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的休闲娱乐和文化资讯需求,但也存在着供需分离问题。根据一项调查,农民对文化站、农家书屋这两种农村主要文化设施使用情况很不乐观,有79.1%的农民从未去过文化站或参加过其他组织的活动,没有去过农家书屋的人的比例高达90.9%,从未使用过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的农民占到了绝大多数,只有较少的一部分人偶尔使用过这些设施,经常使用的农民人数比例极小,由此基本可以推断出乡村公共文化设施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太理想。{3}其他一些文化基础设施也存在类似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文化基础设施难以覆盖需求区域,或因与村委会办公场所集中在一起从而对农民具有一定的心理区隔性,而且缺少专门的服务和管理人员;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原因在于部分文化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与农民的文化兴趣偏好并不完全相符。据笔者调查,村民对文化休闲活动、传统地方戏曲的偏好要远高于书籍阅读、观看电影及文化科技资源的获取等方面。之所以出现项目供给与需求偏好的断裂,关键因素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化”理念,即按照标准化、规范化、高规格的城市化理念进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综合性、乡土性和情感性的特点,以城市化为标杆的建设理念往往将乡村视为需要被替代或改造的客体对象,农民自身的切身需求难以畅通表达,在供需难以精准对接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名实分离”现象。 二是乡村公共文化活动发展中存在重“送”轻“种”的现象。公共文化活动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内容,当前主导形式为“送文化下乡”。“送文化下乡”活动一般依托于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包含了地方民俗、文艺汇演等多种形式,组织主体一般是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具有宣传职责的机构,主要的运作方式是政府财政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承接主体则是公办的或民营的文化团队,往往以寓教于乐的方式在乡村开展文化娱乐或宣传教育活动。但大部分“送文化下乡”的过程具有即时性,农民对文化活动的体认大都停留在感官层面,无法亲身获得参与感,也就无法将文化“种植”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同时,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文化团队发育程度偏低,所提供的文化活动形式单一、覆盖范围有限,很多地方一买了之,服务绩效以及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也难以到位,农民的文化需求满足有限。尽管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化存在失灵现象,但各级文化管理部门依然以“送文化下乡”的指标数量来衡量工作成效。与倚重市场购买相对的是对引导农民自身的文化组织重视不够,一些地区的文化管理部门没能深入细致地开展组织发动工作,农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难有共建、共享式的公共文化活动浸润,甚至一些“空心村”逐步成为文化的荒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