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落公共文化的“无主体”逻辑 村落公共文化是乡村公共文化的另外一种重要实践样态,它是基于村落空间为基本依托所形成的村民共同参与、共同分享的文化活动,是一种建立在村落历史记忆、精神文化、生产生活之上的文化综合体,主要类型包括各类地方特色民俗活动、民族活动等。作为一种村落共同体组织的具有地方性信仰或祖先崇拜内涵的综合文化形态,其生长于传统农耕社会结构之上且具有持续的生命力。首先,村落公共文化的基础来源于农业生产的协同。在传统农耕社会时期,村落生产必须依据农时且在生产的诸多环节相互合作,这就使各类因自然周期而存在的农耕时节具有了象征性,反映生产及合作过程中的民风民俗及节庆文化也随之产生,因地方区域差异的存在,也就塑造了传统乡土文化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其次,村落公共文化的载体来源于村庄权威结构。在传统社会时期的乡村治理中士绅及家族是治理的权威力量,“国家意识形态被有效灌输于乡绅,并形成为‘士大夫’的主导意识形态,另一方面,乡绅以其优势地位,将国家意识形态以多种形式转化形成为一般农民的意识形态,从而为庞大帝国体系构建起了相当完整的意识形态控制体系和相对有效的合法性根基”{9}。村落公共文化组织开展的主体也来源于此,乡绅及家族力量往往是大型村落公共文化的发起者和组织者,成为其中的关键性力量。最后,村落公共文化的完成依靠全体村民的参与和互动。村落公共文化是一种内生型的综合文化形态,嵌入在村庄的经济社会结构之中,需要全体村民的参与和互动,在这一过程中村民也能够完成对村落共同体精神的认同,塑造共同的情景体验和社区记忆。 从本质上看,村落公共文化是一种特殊实践活动,在“对不断变动的自然和人类环境做出反映” {10}中所获得的实践知识、共识、经验的综合体,具有乡土实践性和经验特殊性。但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除了部分适合产业化的村落文化形态在乡村旅游经济或其他商业化形式助推下得到发展之外,相当一部分村落公共文化形态日渐难以开展甚至逐步湮灭,究其原因在于村落公共文化的主体正在逐步失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村落公共文化的责任主体缺位。当下的乡村治理过程中,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施行民主自治。但乡镇基层政府在压力型体制之下处于“权小而责大”的境地,往往倾向于将村委会“准行政化”,当前村委会主要任务在于落实各类升级达标的政务及各类发展型任务,在处理村务的过程中也主要关注利益纠纷、农民上访、精准扶贫等考核的“硬”事项,对村落公共文化等考核力度较小的“软”事项则一般重视不够。同时,后税费时代的村委会在治理过程中处于“治权”弱化境地。一方面原因是财力的困境。全国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匮乏,甚至很多地区的村庄还存在负债的现象。村委会的日常运转经费及村干部的工资大都依靠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开展村落公共文化活动所必需的经费难以筹措,这就使村委会没有富余的资金去支持开展各类公共活动。另一方面是权威的衰退。后税费时代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点相对变少,彼此关系变得“悬浮”起来。当前村委会在治理过程中秉承“不得罪”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行为逻辑{11},逐步失去了治理的权威,即使部分村委会具有财力,也大都在村落公共文化建设过程中处于消极治理状态。总的来说,村委会作为责任主体的缺位状态与后税费时代基层治理的深层逻辑紧密相关,公共文化作为一种村落共同体自组织的实践样态缺乏强有力的责任主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