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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朱理学官僚与清初社会重建(2)


    
    满汉民族矛盾在清初社会矛盾中占据重要地位。笔者同意论者对清初民族矛盾的界定,即“就其实质或焦点,则是两种文化的冲突与对立”。⑥这两种异质文化的冲突又集中体现在社会制度、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几个方面。
    从社会制度上讲,主要表现在是用较为落后的农奴制,还是用发达的租佃制组织社会生产间的冲突,集中体现在圈地、投充、逃人三个方面。清军入关不久就颁布圈地令,将近畿各州县的“无主荒田”、“无主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⑦旨在确保以满洲贵族为主体的统治阶级大规模占有土地。顺治四年(1647),清廷干脆下令“不论有主无主地土,拨换去年所圈薄地,并给今年东来满洲”。⑧以后,圈地范围逐渐扩大到山东、山西、陕西、云南等地。清廷在大规模圈地的同时,加强了对被圈占土地上劳动者的管理。这种将入关前政权统治时期实行的农奴制移植到发达中原地区的做法,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农民在听闻土地要被圈占的消息后,抛荒不耕。王登联的奏章中称:“自圈地之信一传,知旧业难守,有米粮者已粜卖矣,无积蓄者将转徙矣。树木折为柴薪,鸡犬咸已变易矣。妇子老幼,环泣马前。”⑨被圈占土地的农民一旦遇上水旱灾害,则惨状百出:“有父母夫妻同日缢死者,有先投儿女于河而后自投者,有得钱数百卖其子女者,有刮树皮抉草根而食者。至于僵仆路旁为鸟鸢豺狼食者,又不知其几何矣。”⑩山东等地,“流民复千百成群,携男挈女,蚁聚河干,望救无门,逃生无路”。(11)
    清初圈地政策的施行引发了投充与逃人问题。统治集团中的有识之士对其多有批评,称“所谓投充,自古无有”,(12)而“投充者,非大奸巨恶,即无赖棍徒……凌侮官员,欺害小民,任意横行”。(13)顺治三年五月,多尔衮谕兵部:“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14)大规模逃人的出现,极大影响了满洲各级人等生计。十一年,清廷颁下逃人法,对隐匿逃人(窝主)、本犯、拿获逃人后的举措及其奖罚等作出详细的规定。(15)清初文人方文《都下竹枝词》称:“新法逃人律最严,如何逃者转多添。一家容隐九家坐,初次鞭笞二次黥。”(16)最高统治者把是否有力地执行逃人法作为判断官员对朝廷忠贞与否的重要标准,对于那些执行不力者往往予以重处。清廷明令:“有为薙发、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牵连五事具疏者,一概治罪,本不许封进。”(17)顺治时,魏管、赵开心等汉族官僚要求修改逃人法,减轻对窝主的处罚,结果受到严厉指责,“(汉官)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洲之苦”。(18)另一位直言逃人法之弊的官员李裀,尽管王大臣认定“所奏虽于律无罪”,仍宣称有“‘七可痛’,情由可恶,当论死”。(19)
    生活方式上,主要表现为衣冠服饰的冲突,即是否薙发、易服。衣冠服饰与语言一直是满族统治者始终坚持的保持本民族特色的内容。崇德二年(1637)四月,皇太极就针对国中民众多有穿戴“他国衣帽”的情形宣称:“本国衣冠言语,不可轻变也”,且明确要求“后世子孙遵守,勿变弃祖宗之制”。(13)在进入辽沈地区不久就执行了强迫汉人遵循满洲习俗的政策,并将是否薙发视作“顺和逆的首要标志”。(21)结果,在镇江、复州、盖州、东山等地引发了以士子和矿工为主体的大规模汉民反薙发斗争。吴三桂降清,摄政王多尔衮下令:“山海城内军人各薙发。”(22)“定鼎燕京”后,又谕兵部:“凡投诚官吏军民,皆着薙发,衣冠悉遵本朝制度。”(23)顺治二年六月,随着清军对江南军事征服的胜利,颁行薙发令,“遵依者为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置重罪”。进而将此令推行到全国:“已定地方人民,仍存明制、不随本朝制度者,杀无赦!”(24)清统治者采取的划一衣冠发式的措施,实际上是其以清制取代明制的集中体现。但这种建立在政治高压和军事征服基础上的措施,势必激起广大汉族民众的激烈反抗。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