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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朱理学官僚与清初社会重建(4)


    顺治时期,魏裔介对逃人法提出尖锐批评,他认为摄政王时,隐匿逃人法太严,“上干天和,非寻常政治小小得失而已”。(33)由此,他明确提出“逃人宜宽,蠲赋宜信”的主张。(34)魏象枢也认为,“向来大家富户,因惧隐匿逃人之祸,凡流民所到地方,概行驱逐,不敢收留,宁视其死而不救”。(35)对于逃人法规定的牵连治罪,理学官僚也多能在政治实践中予以纠正。兵部督捕右侍郎赵士麟从“仁心为质”的立场出发,往往“于法外有所纵舍,宽邻佑之连坐,禁亲串之妄扳”。(36)康熙时期,任直隶大明道长官的耿介,宽逃人之网。他在一年任期内,处理八旗逃亡案件三百余起,不肯蔓延无辜一人,(11)取得了一年内保全数百人的良好施政效果。(12)
    旗、民杂处是影响清初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清军入关伊始,即实行旗、民分治政策,“满、汉分居,各理疆界,以杜异日争端”,(39)以保障旗人的根本利益不受侵犯。但强迫原土地上生活的汉人徙居,破坏了他们先前正常的生产、生活方式。史载,最高统治者以“辇毂之下,满、汉杂处,盗贼难稽”为由,特谕商民人等“尽徙南城”。(40)魏象枢则认为“太平之世,以百姓乐业为第一事”,要求朝廷另外拨出官地,供给百姓重建日用,体现了对百姓的爱护。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要求工部督同五城御史“察南城官地,并民间无房空地,将迁徙官民好生安插”。(41)
    盗案频仍是影响清初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出问题。为了加强对地方社会治安的管理,政府推行保甲制度,目的在于弭盗安民。但政府推行的旗、民分治政策导致了实际操作中的保甲仅行于汉民村庄,在满洲庄屯内不得施行的结果。由此,满洲庄屯内“公行盗贼”的现象相当严重,不少旗人“携矢张弓,成群驰骤,出入无忌”。一些地方官员畏首畏尾,既不敢公开处理这类问题,也不敢向上申报奏闻。针对这种弊端,魏裔介要求划一地方保甲之法,建议朝廷“将杂居满屯汉民,家家编排保甲”,“不拘与旗下人伙居散居,务要十家凑成一牌,旗下人另为一牌,若不足十家者,四五家亦可立为一牌”,并对其中一些具体细节也做了规定。(42)魏象枢主张赋予州县官员更大权力以消弭畿辅盗贼,认为州县有司司官微职小,“无一兵一马,惟有静听参处,不敢过而问焉,此盗贼所以日多也”。(43)
    清政权在制度上多有承袭明朝的内容,即“清世制度,多沿明旧”。(44)其中承讹袭陋、苟且因仍的地方不少,很多内容已经不利于新王朝的统治。由此,理学官僚要求对从明朝继承下来的一些制度进行必要的扬弃。顺治四年,魏象枢疏言:“明季大弊未禁革者,督、抚、按听用之官舍太杂,道、府、州、县之胥隶太滥”,应当清理,疏上,报可。(45)理学官僚提出“折衷前代,参酌满汉”的思想,建立适合清朝统治的制度。这主要包括:仿照《明会典》,编订《清会典》;恢复言官“纠拾旧制”等。同年,魏象枢复疏“亟请更定《会典》”。(46)顺治十年,魏象枢借朝廷考察官员的机会疏请“纠拾之旧制宜复,言官不宜反坐”,此论下有司议,“着为令”。(47)值得注意的是,理学官僚在进行制度建设时体现出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即要以“变通”的精神制定合乎新朝施政的制度,所谓“古帝王创制立法,代有因革,亦代有损益”,“往朝每代有变通之法,我朝创业,无画一之程”。(48)熊赐履认为清初制度“一踵先朝之旧……苟且因仍”,应当召集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等官员“详慎会议,何者当沿、何者当革、何者宜益、何者有损,参以古制,酌以时宜,务期振裘挈领,纲举目张,勒为会典,着为成宪”。(49)陈廷敬也认为“法久弊滋,所贵因时制宜”,“苟不因时变通,其弊将无所底止”。(50)众所周知,科道官员在监督臣僚、维护皇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至顺康时期已经存在诸多不足。陈廷敬提出“省事”、“择言”、“持重”、“养锐”,不得“繁言琐渎”的建议,尽管未获康熙帝的认可,(51)但也显示了理学官僚“因时制宜”的特点。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