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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构建的二重结构(8)


    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规定,为了便于工作,可“于当地的党委员会之下,设立少数民族工作部。”“六大”及其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党的民族政策都十分强调各民族和少数民族,支持它们行使自决权。1930年6月4日通过的《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言》宣布:“大会一致通过承认国内各少数民族有完全分立与自己联合的自决权,坚持赞助各少数民族反帝国主义反汉族地方与封建势力的民族解放斗争,并赞助其建立苏维埃制度。”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则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这样的政策以及相关的规定,对少数民族的构建的影响是重要而深远的。
    抗日战争胜利前后,中国共产党放弃了此前的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主张。毛泽东在1945年4月召开的党的“七大”上做的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明确提出:“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此后,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了党的基本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逐步成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诚然,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但从少数民族构建的角度来看,推动少数民族的发展和构建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改变。
    党在不同时期的民族政策,推动了少数民族的构建。但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仍然处于一种自在的状态。“在1953年,汇总登记下来的自报民族名称约有400多个。”少数民族构建的真正完成,即各个少数民族名称和地位的确定,是经由国家推动的民族识别而实现的。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在1950年到1954年的第一阶段,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在1954年到1978年的第二阶段,确认了16个少数民族;在1978年到1987年第三阶段,确认了1个少数民族。不过,中国的少数民族体制是在50年代进行的第一阶段的民族识别中就确定了的。从总体上看,“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 工作奠定了今天中华民族56个族群的大框架,今天凡是涉及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的各项政策,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都是在这个框架下实施的。”通过这样大规模的民族识别,不仅确认了55个少数民族,给予了他们各自正式的族称,而且明确了55个少数民族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使他们成为了中国国内的民族,国家针对和围绕各个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而制订的政策也被明确界定为民族政策。于是,55个少数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被确定下来,中国各民族的构建(核心是少数民族构建)最终完成。
    正是在上述的两种交织在一起的民族构建过程中,一个以“中华民族”为族称并具有国族地位的民族实体——中华民族——形成了,并支撑起中华现代国家的制度体系;包含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固定的和法定的成员。诚然,在这56个民族当中的汉、满、蒙、回、藏等族体早已存在,但那时的各族并非今天的“各民族”,既没有取得民族的地位,也没有享有作为民族的集体性权利,更不能享有由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带来并维护的民族利益。这些民族以及那些连族称都是在民族识中别才确定的民族一样,都是“以斯大林为代表的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积极参照苏联模式来设计和构建中国的‘民族’ 框架和相应制度”的产物。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