绅士是明清时期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它不仅具有人们所公认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特权,享有特殊的生活方式,而且“踞于无数的平民以及所谓‘贱民’之上,支配着中国民间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扮演着“纲常伦纪的卫道士、推行者和代表人”。上个世纪40年代以来,海内外学者先后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绅士的特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笔者先已介绍了日本学界的明清绅士研究情况①,兹再将西方学界的明清绅士“绅士论”赘述于此。 一 西方学术界对明清绅士的考察大体经历了一个由一般性、附带性介绍到专门性、系统性研究的演化过程。 早在16、17世纪,随着西人东徂,作为科举制产物的绅士阶层便进入西方人的视野。1570年,葡萄牙传教士加斯帕德·达·克鲁兹在其《来自中国行省的报告》中简要地介绍了举人和进士的考取情况。1585年,西班牙传教士贡萨莱斯·德·门多萨在其《幅员辽阔的伟大王国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描述了中国科举考试的程式及中式者的封职授官情形。②此后,又有一些关涉明清绅士的著述相继问世。如范礼安的《关于日本使节朝拜罗马教廷的对话》(1590)、利玛窦的《基督教远征中国史》(1621)、曾德昭的《大中国志》 (1642)、卫匡国的《中国历史》(1658)、基歇尔的《中国图志》(1667)等,均或详或略地述及科举制下生员、举人和进士的社会流动及其对中国政治的影响。这些关于绅士的描述主要来自传教士的经验观察,虽然不免感性和浮浅,但为后来的理性分析研究提供了素材。 18世纪,在“中国文化研究热”中,欧洲学者对中国绅士也予以较多的关注。伏尔泰认为,通过科举制选拔出来的官员绅士,是形成中国政治制度良性运作的基础。魁奈在《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一书中用专节介绍了科举考试的程序、官员录用过程、科举考试的社会影响等。孟德斯鸠在《地理》一书中也较为详尽地记述了科举制,诸如乡试、殿试、秀才、进士,以及试题、监考、考生中榜后的录用分配等。 从19世纪开始,西方学者对中国绅士的考察开始由一般性评介转向专门化探析。1847年,法国学者毕欧(Edouard Biot)发表《论中国公共教育史和儒生之社》一文,描述了中国古代的教育机构及藉以产生的社会组织,初步探讨了家族组织和绅士阶层在社会中的地位,被誉为“探讨中国社会固有特征的先锋之作”③。1894年,厄提艾讷作《中国科举制度之实践》一文④,阐述了科举制与绅士的关系。20世纪初,英国社会学家沃纳 (E.T.C.Werner)采用斯宾塞《描述社会学》一书中的方法,解析了“士”的基本构成(官僚与绅士)及其社会作用⑤。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在考察中国何以没有像西方那样成功地发展出理性资本主义的命题时,也对作为“士人阶层”进行了专门论述。其基本认识是:(1)士人是“中国的统治阶层”,享有免除徭役、免除笞刑和俸禄三项基本身份特权。(2)士人虽与基督教的教士、犹太教的经师、印度教的婆罗门以及古埃及的祭司的社会位置相类,但缺乏宗教色彩,它全然是由“一种高贵的俗人教育”培养出来,不具有世袭或封闭性。(3)士人以出仕为理想,总体上服务于君侯,受制于君侯,其“精神的自由活动也就停止了”。(4)士人所代表的正统的价值体系是“儒教”。儒教“纯粹是俗世内部的一种俗人道德”,它要求人们去理性地适应世界,而不是理性地支配世界,因而适应不了理性资本主义的各种要求。⑥ 1946年,费孝通在美国发表《农民与绅士:中国社会结构及其嬗变的解释》一文⑦,探讨了绅士的社会性格及其与政治、财富、农民之间的关系。该文的立足点虽然在民国,但论域则上溯中国传统社会。其基本观点是: (1)绅士是一个闲适的寄生阶级,依靠地租为生,在下层民众眼中高高在上,“象征着政治和财政的权力”。(2)绅士地位的维持一靠经济上有地,二靠政治上做官。拥有土地既可以使其维持闲适的生活方式,也可以使其有足够的条件接受参加科举考试所必须的教育,而拥有官职则可以使其家族免受专制权力侵犯。 (3)与农民不同,绅士具有亲族群体性。为了维护特权和扩大社会影响力,绅士着力于家族组织建设,因为家族组织有助于家族成员进入国家机构,也有助于在保持家庭政治权力在较大社区内的影响。(4)绅士是统治者的代理人,能够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进行调解,充当社会变化的安全阀。(5)绅士不同于西方的贵族,从未组织过自己的政府。“作为一个阶级,他们从未背离过任何一个能够夺取政权,并承认地主权利的君主”。绅士参与政治不是为了政治权力本身的目标,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亲属乡邻。绅士的理想是在官方的庇护下,享受闲适的生活,因而不具有革命品格。“秩序和安全是他们唯一的兴趣”。 1948年,费正清的经典著作《美国与中国》问世,其中专门论述了绅士的社会特质。他认为,绅士有广狭义之分。广义的绅士是指通过考试、捐纳等途径而取得功名者及其家族成员,狭义的绅士则仅指取得功名者。从社会特性看,绅士与官职和地产联系紧密,“他们构成以地产为基础的家族阶层”,作为个人的绅士是公家官员,掌管政权和行政事务,但也是处在家族关系中的成员,并依靠家族关系来维持他们的生计。从社会角色看,绅士一方面在乡里担负着主持公益事业的社会职责,填补了官僚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真空;另一方面也充当着联络官民的中介:“旧中国的官吏以士绅家族为收捐征税的媒介。同样,士绅也给农民做中间人,他们在执行官吏压迫农民的任务时,也能减轻官员的压迫。地方官吏在应付水灾、饥荒或早期叛乱以及众多的次要刑事案件和公共建筑工程时,都需要士绅的帮助。他们是平民大众与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绅士家族之所以处于主导地位,“不仅靠其拥有土地,而且由于这样一个事实:绅士中间主要产生出将来可以被选拔为官吏的士大夫阶级。”绅士家庭是城市里的主导阶级,绅士家族的最好的保障并不只靠田地,而是靠田地和官府特权的结合。家庭产业本身并不可靠,但家中有人做官可以给予保障。因此,绅士阶级这个凌驾于农民经济之上的高贵阶层觉得置田产和当官可靠,经营工商业不可靠。⑧ 此外,德国学者艾博华也论及绅士的构成及其社会特质。在《中国历史》里,他将绅士定义为“拥有大地产且有官职的人,后来也包括生员”⑨;在《征服者与统治者:中世纪中国的社会力量》里,又将绅士定义为“集地主、文人和官僚于一体的同一个阶级”⑩;在《中国历史》修订版里,复将绅士定义为“拥有大地产”的家庭,他们包括旧贵族、庶民出身的官员、富商巨贾和庶民地主,其中一部分居住在乡村,靠向佃农收租为生,另一部分由儒生组成,在京城或省城行政中心担任一定的官职。艾博华认为,中世纪中国可称为“绅士社会”,绅士们从地主变成学者一官员,家族成员分别住在庄园和城市,以便随政治秩序的不同而取灵活变通的生活方式,但是由于不具有欧洲封建主的政治身份,这个阶层在士农工商四个社会成分当中是非常脆弱的,到了帝国后期,常处于向下流动的趋势之中。绅士阶层在传统社会末期变成阻碍新生产方式、维护旧的社会结构的落后势力。 由上可见,20世纪中叶以前,西方学术界对明清绅士的考察大体限定于科举制与绅士的关系、绅士的社会性格与社会功能等方面,其考察形式则多是附带性论说,少有专题性研究,尽管韦伯、费正清等人对绅士的认识颇有见地,但也不过是在解析中国何以没有发展出理性资本主义和旧中国社会的本质的命题下进行的,总的来说不够专门、不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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