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邓尔麟的《财政改革和地方控制:绅士地方官僚和联盟渡过征服》一文(51),通过考察清初松江地区财政改革,揭示了绅士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合作关系,认为绅士与地方官员的合作,既有助于地方控制,也可能对抗国家的利益,财政改革的好处只给获得较高功名者和官员带来好处,却未及于生员。达德斯以明代吉安府泰和县为例,考察了绅权的消长。他认为,泰和县从14-17世纪经历了一个由盛转衰的过程。衰并不是经济上的衰,而是指泰和县绅士、地方精英在国家权力中心的地位由极盛转向衰微。明代早期,大批泰和绅士官位显赫,在中央内阁占据明显的优势,到明中后期,进入官僚系统的当地人只相当于明初的半数。明初的吉安绅士充满了地方自豪感,彼此关心,互相给予实际影响。到了后期,虽然地方机构如宗族团体等取代早期地方主义,但是却已无力做到早期精英那样掌握着国家的命运,控制着高层国家官僚机构。到清代,泰和对于中央而言,已经显得微不足道了。“毫无运气,无能为力”(52)。魏斐德通过考察清政权的创建过程,揭示了清初绅权的回落情势,认为清初政府通过削夺绅士的赋税特权,禁止其公开参加政治活动等措施,抑制了他们的领导地位和通过非正式组织干预地方事务的倾向,以保证政府能够直接控制民众(53)。魏丕信通过考察18世纪中国的“荒政”,揭示了地方精英在社会救济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国家与地方精英的关系。他认为,包括绅士在内的地方精英在救荒中与国家(public)和政府 (administrative)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多数情况下国家行政组织与地方精英是紧密相连的。在国家正式任命的官僚的权力层次之下,绅士凭借着与其身份相联系的优越条件及道德威望而处于最突出的地位,只有绅士才能与官员“平起平坐”,并在必要时担当与“权力”抗衡的作用。同时,国家与地方精英之间存在矛盾,地方精英在国家权力与民众之间充当中转器或庇护所的角色,与国家争夺农业生产的剩余以及对农民的控制权,国家也出于自身的利益,要抑制土地兼并,并保护小土地所有者。正是出于国家和地方精英双方的利益,所以需要采取适当措施以预防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这就使整个权力体系凝聚起来。(54) 二是以家族组织为基点,着力于绅士与家族互动关系的研究。 贝蒂以桐城的绅士家族为考查对象,探讨了家庭背景对绅士继替的影响及绅士在家族历史延续中的作用,对以往有关这一时期中国上层社会的若干研究结论提出了挑战。过去,美国学者一般认为,通过科举考试是取得绅士身份必不可少的一步,而在明清两代上层社会内部,上下流动的现象已相当频繁。但贝蒂通过研究认为这种现象在桐城皆不属实。她指出,该县上层社会人物绝大多数出自六大宗族,这几个宗族在明朝后期已扎下根基,并在整个清朝继续统治着当地社会。张英之后五代之内,竟有146人获得功名,占其子孙总数的82%。因此,她确定明清时期上层社会地位的主要依据始终是土地占有情况和宗族组织关系,认为桐城各宗族于十七世纪中叶之所以通过族产的投资和族人的仕进,特别致力于宗族组织的强化,主要是因为新兴士绅阶层在科举制度的竞争下,意欲长期保有其社会地位和权利之故(55)。她还通过考察明清易代之际桐城绅士的行为选择,阐释了绅士家族与国家的关系,得出如下结论:(1)早在16世纪或更早年代成为显贵家族者,其后裔在清初同样获得了学业或官位上的成功。因此,明清王朝的更迭并未使中国社会内部的长期发展进程中断。(2)在传统的中国史研究中,一般认为信奉儒学的绅士大都是“效忠者”。贝蒂却指出,面对抗清运动,大多数绅士毫无疑问地把地方的家族利益和维持他们长久以来的地位和威信放在忠于覆灭中的王朝这一抽象概念之上。只要新政权像明王朝一样保证他们在地方上的地位和通过考试留给他们一个晋升的渠道,他们就支持新的王朝,“经历了政治和道德危机的桐城绅士表明他们是世界上头脑冷静的现实主义者而不是那种昏热的理想主义者”。(56) 迈斯科尔通过对台湾吴、冯家族的研究,发现清朝后期台湾边缘地区的地方精英为了增进个人财富和削弱竞争对手,组建自己的武装护卫,组织了诸如资助神祠、从事赈济和庇护族邻等各种社会活动。但总的说来,地方精英在构建社会联系和运用组织来达到自己的目标方面表现得十分微弱,几无地方组织来供他们扩大自己的控制范围。由于地方精英与地方社会的特殊关系,他们扎根于地方社会,比政府更有影响力,“代表了一个地方性的,但有经济差别达到群体,这个群体集个人特长、地方声望和财富于一身,并在政府看来至少是边缘的合法群体”。然而他们与政府的关系也有不确定的一面,即既可能领导反政府叛乱,也可能使他们自己合法地帮助政府。(57) 宋汉理、邓尔麟、罗伯特、罗威廉分别以徽州、嘉定、抚州、汉阳的精英为考察对象,揭示了地方望族的历史延续性和传统社会流动凝固性、稳定性的一面,对“君子之泽,五世而斩”之说提出质疑。 宋汉理(Harriet Zurndorfer)通过对徽州望族的考察,认为绅士在宗族组织的形成和维持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徽州六邑大族、名族中考取进士功名者人数之多,科举事业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徽州社会的儒教化,另一方面促使许多历史上形成的世家大族继续维持了望族的社会地位(58)。邓尔麟考察了嘉定侯、黄、龚、沈、徐、张等大家族情况,以及他们在抗清斗争中反映的儒学思想,认为明末清初嘉定县的社会上层家庭出自“在15世纪末或16世纪发迹的宗族”,以黄淳耀、侯峒曾等为杰出代表的嘉定士绅,把节义看得比自己生命还重,尽管只是一介文弱书生,但当民族危难之际,他们义无反顾,挺身而起,爆发出惊人的能量。入清以后,科场案和奏销案使嘉定县绅士声名狼藉,其特权遭到摧毁。1657至1670年,嘉定的科名竟然为一片空白,既没有举人也没有贡生。在此情形之下,绅士们很少参与县级行政管理,而是更多地关注公益慈善活动,重新恢复了对乡村社区的公共责任感(59)。罗伯特认为,在清代不难发现某些宋代或元代就已知名的家族集团,他们“作为显赫的社会集团世代相承,在科举考试中和人物传记中留名,直到清代”(60)。罗威廉认为,宗族组织是再造精英地位的主要途径,家庭可能起落不定,但宗族则可以持久。汉阳的望族是一个极富韧性的集团,它既依靠占有土地、出仕为官、投身兵役和从事商业活动等途径维持其经济地位,又通过积聚族产、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联系等策略强化宗族势力。中国地方精英与欧洲地方精英的主要差异是,前者依靠其宗族维持其地位,后者则依靠其家庭维持其地位(61)。卜正民也以宁波为例,考察了明清两代绅士家族的传承情况及其成因。他认为,绅士对地方的控制,主要基于家族传承与文化霸权两种策略。就前者而言,望族有着稳定的历史延续性,愈是功名繁盛的家族,其历史传承愈悠久。“一个家族在精英社会里存在时间越久,它的精英特征便越突出”。在明清时代鄞县的48个望族中,总共产生进士186名,约占鄞县进士总数的43.9%,举贡252名;这 48个家族的兴旺期平均达220多年,一些家族的兴旺期甚至近达500年。就后者而言,望族富有“绅士文化”资源,绅士以带有精英生活格调的文化特长从文化上实践他们在地方社会上的霸权。这种文化特长表现为,读书写作的文化修养,解释与运用儒家社会秩序观念的能力,对体现精英价值观的复杂艺术形式的鉴赏力,对礼仪观念及其在社会交往上有效运用的理解力。这些技能是在精英文化环境里熏陶而成,不具备这些技能便难以跻身于像宁波绅士那样的社会上层。绅士家族不是孤立地存在,他们不断地结成纽带,建立起适宜于相同地位的网络,并排斥低级绅士和非绅士。绅士的文化活动及其机制不仅使他们聚拢在一起,而且扩大了他们在地方社会里公共领域的声势。长期以来,绅士大家族几乎整个占据了宁波政治领域的中心(62)。在另文中,罗威廉也强调文化是绅士大家族取得长期权力的重要方式(63)。艾尔曼的研究也显示,家族组织对社会向上流动具有很大推动作用,并认为何炳棣关于社会流动的研究低估了家族的积极功能(64)。 兰钦和爱德华考察了晚清社会变迁中地方望族的行为特征。前者通过对浙江炉头、青镇、南浔、湖州等市镇中沈、庞、蒋、周、张、刘六大著姓的考察,认为晚清时期,家族组织具有稳定性与变化性双重性格,一些家系仍致力于举业功名,另一些家系则专注于商业活动,而经商致富者的子弟又捐取功名,或考取功名。商人与绅士越来越凝聚起来,共同构成社会的上层,控制着地方社会事务(65)。后者通过考察贵州兴义县的刘氏家族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早期所从事的各种社会活动,认为通过参与这些“机会主义”活动而非依赖于功名,刘氏获得显赫地位,提高了家族声望,并与省和国家层次上的精英们建立了关系,并在后来发展成为一个地方军阀(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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