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隋书》卷三二,页914;《旧唐书》卷四六,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页1970;《新唐书》卷五七,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页1439。 ⑨牟润孙《论儒释两家之讲经与义疏》,《新亚学报》第4卷第2期,页353。 ⑩《尚书正义·序》,十三经注疏本,页110。 (11)京都大原三千院本《古文孝经》,东京,古典保存会,昭和五年(1930)影印,页37。 (12)《古文孝经孔氏传·原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82册,页5上。 (13)焦桂美《南北朝经学史》对此亦有论述,参该书第四章《隋代经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页418。 (14)魏徵等《羣书治要》卷九,四部丛刊缩印本,101册,页113下。 (15)京都大原三千院本《古文孝经》,页37。 (16)京都大原三千院本《古文孝经》,页36。 (17)引自《四库全书总目》卷二一《礼记正义》,北京,中华书局影印,1965年,页169上。 (18)参杨晋龙《神统与圣统--郑玄王肃“感生说”异解探义》,台北,“中研院”《中国文哲研究集刊》1993年第3期,页523。 (19)《尚书正义序》,十三经注疏本,页110。 (20)焦桂美《南北朝经学史》,页484。 (21)牟润孙《论儒释两家之讲经与义疏》,《新亚学报》第4卷第2期,页353。 (22)如《广至德章》,《孔传》云:“此又所以申明上章之义焉。”京都大原三千院本《古文孝经》,页46。 (23)《汉书》卷三○《艺文志》,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页1719。 (24)《羣书治要》卷九,页113上。 (25)《孝经注疏》卷五,十三经注疏本,页2553下。 (26)藤原时平等撰、黑板胜美、国史大系编修会编《日本三代实録·前编》,东京,吉川弘文馆,昭和五十八年(1983),页55。 (27)京都大原三千院本《古文孝经》,页37。 (28)见十三经注疏,页2541上。 (29)《日本三代实録·前编》,页55。 (30)参胡平生《日本〈古文孝经〉孔传的真僞问题》,《文史》第23辑,页294。 (31)李学勤《日本胆泽城出土〈古文孝经〉论介》,《孔子研究》1988年第4期,页95。 (32)杨守敬《日本访书志》卷四,渖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页59。 (33)关於日本《孝经》改尊御注之事,见於《日本三代实録》:“(贞观二年十月)十六日壬辰制。哲王之训,以孝爲基,夫子之言,穷性尽理。即知一卷《孝经》,十八篇章,六籍之根源,百王之摸(模)范也。然此间学令,孔郑二注爲教授正业,厥其学徒相讼,盛行於世者,安国之注,刘炫之义也。今案大唐玄宗开元十年,撰御注《孝经》,作新疏二卷。以爲世传郑注,比其所注余,义理专非,又稽之《郑志》,康成不注《孝经》。安国之本,梁乱而亡,今之所傅,出自刘炫,事义纷蕾,诵习尤艰,靡厌衆止,更招疑义。故玄宗广酌儒流,深回睿想,爲之训注,冀阐微言。即敕学士儒官,佥议可否。於是当时有识,硕德名儒,咸集庙堂,恭寻圣义,妙理甚深,常情难测,同共嗟伏,服请颂傅。侍中安阳县男乾曜 奏曰:天文昭烂,洞合幽微,望即施行,伫光来叶。制曰:可。然则孔郑之注,并废於时,御注之经,独行於世,而惟传彼注,未读件经,假之通论,未爲允慥。郑孔二注,即谓非真,御注一本,理当遵行。宜自今以後,立於学官,教授此经,以充试业。庶革前儒必固之失,遵先王至要之源。但去圣久远,学不厌博,若犹敦孔注,有心讲诵,兼听试用,莫令失望。”由於这段材料对於我们了解日本《孝经》学史的变化殊爲重要,且未见国内学者徵引,故迻録於此。见《日本三代实録·前编》,页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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