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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宪成赠谥、从祀文庙成败探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张宪博 参加讨论

(二)十年未葬与卹典一波三折
    光宗登极,形势发生变化,《登极诏》中云:“建言废弃并矿税诖误诸臣,已奉遗诏酌量起用,其有事关国本抗言得罪、降斥、谪戍、永錮没身者,吏部作速查开职名,分别奏请召用、卹录。”(20)由于光宗仅在位一个月,卹录未及行。
    熹宗嗣位,依制,神宗遗诏、光宗《登极诏》和《遗诏》的各项兴革事宜均要一一落实,追谥先臣的谥典也势在必行。天启元年(1621)正月,候补御史周宗建上疏指出,在应谥诸臣中,“犹间有未经廷议者”,他提出原任太常寺卿顾存仁、光禄寺少卿顾宪成、国子监祭酒陶望龄、南京刑部尚书王世贞,应予以补谥,并特别指出顾宪成等人“品行文章、世所共推”(21)。
    四天以后,熹宗降旨追谥先臣,其中有万历三十七年(1609)已拟谥号恭候钦点的二十九人,万历三十一年(1603)题准的杨源(22),万历四十五年(1617)礼部所提应谥的四十四人(23),一并予以补谥(24)。以后数月之内又加上续请者十人,故先后共追谥赠谥八十四位名臣(25)。天启元年(1621)得谥者中有许多品级不高的官员,邹智、刘台、魏良弼、周天佐、杨允绳、沈鍊、杨源、黄鞏、杨慎、周怡、莊昶、冯应京皆以直谏得谥,孟秋、张元忭、曹端、贺钦、陈茂烈、马理、陶望龄皆以学行得谥,张铨以忠义,李梦阳以文章,鲁穆、杨继宗、张朝瑞、朱冠、傅新德、张允济皆以清节得谥。其中杨慎谥文宪,莊昶谥文节,则又兼论二人之文学。(26)另外,《光宗遗诏》中有“加恩旧学”一项,郭正域曾为光宗的东宫讲官,而且已于万历后期加赠礼部尚书,这次遵遗诏“赠太子少保,谥文毅,官其子中书舍人”(27)。在这次空前规模的卹典中,顾宪成仍然被排除在外,周宗建所提四人中,只有陶望龄得谥。
    明代议谥的部门分工,“礼曹主议,史官主拟,礼垣主驳,阁臣主衷”(28),具体程序是“文武大臣有请谥者”,礼部上请得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跡,礼部定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为上,行实颇可者为中,行实无取者为下,开送翰林院,拟谥请旨”(29)。“有应谥而未得者,抚按科道官以闻”(30)。“翰林院拟谥”即是所谓的“史官主拟”。在礼科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内阁折中古今和朝廷舆论,将谥号奏请皇帝钦准。王世贞说“内阁以两字者三,请于上而自择之”(31),另据鲍应鼇《明臣谥考》所载,内阁对应谥者每人均各拟二谥,最终由皇帝择一御批。明代谥典五年一行,影响议谥的因素来自于方方面面,哪一个环节受阻,请谥都有可能中断或功亏一篑,因此常常是“议者议,拟者拟,驳者驳,衷者衷”,或者“停一人而并罢他人,罢后人而并停前人”,往往数年过后,一些应谥者仍“寂寂如故矣”。(32)当然皇帝的善恶标准最终起决定作用。光宗即位后虽然形势大变,但从光宗登极到天启元年(1621)三月之间,朝政百废待兴,一些重要的东林官员尚未还朝,如邹元标于四月抵京,高攀龙于九月启行,叶向高于十月到任,赵南星三月才即家起太常少卿,(33)这也是周宗建为顾宪成请谥而孤掌难鸣的原因。
    顾宪成未得追谥,大违东林众正之意。宪成生前品秩不高,不能说对卹录没有影响。邹元标到京后,十分关注此事,八月以刑部右侍郎的身份再次奏请卹录遗贤,首推顾宪成。他说“此一官者,身任世道之重,力抉诐淫之藩,所当即与赠谥,以昭来禩者也”(34)。在邹元标等人的推动下,天启二年(1622)六月,吏部尚书张问达尊光宗遗诏卹录先朝遗忠,得到熹宗批准。这次赠官分为二等,以国本抗疏楚毙及建言诏狱受楚遣戍者为一等,赠官荫一子;以建言国本降斥遐荒及诖误下狱为民永锢没身者为二等,量与赠官给诰敕,一等九员,二等六十六员。顾宪成名列二等第一人,赠太常寺卿,给三代诰命(35)。“三代”包括诰赠祖父、父皆太常寺卿;祖妣、妣及配皆淑人。顾允成同日获赠尚宝司司丞,制词中将顾宪成、顾允成之学术节义与二程并苏轼、苏辙兄弟相媲美。然而宪成赠谥却仍无结果。
    顾宪成病故于万历四十年(1612)五月,至此时已是天启二年,长达十年遗体一直未下葬,而在这次赠谥之前朝廷恩恤全无。九月东林葬顾宪成于无锡贤关桥之新阡。《年谱》曾记四十二年(1614)十月,“两孤扶柩贤关桥之新阡,因地主龃齬,故未即葬”,这似乎是由于土地所有人抵触而暂未下葬。而到了天启二年九月,则称“自甲寅(万历四十二年)冬屡卜葬期,至是始获永安”。“屡卜葬期”是强调选择合适的时间。明代品官丧礼原有定制,《明史》所载比较概括,云:“既成服,朝夕奠,百日而卒哭。乃择地,三月而葬;”(36)《大明会典》中关于丧礼,从“初终”到“成服”,从“成服”到“择地”,再到“葬”等一系列的活动有详细具体的的规定。为已故之人选墓地“卜其宅兆”、择吉日安葬系传统的风俗礼仪,因此《会典》有《择地、祭后土》一项,规定“前期择地”,“三月而葬”(37),但对于“有惑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是不提倡的,在明初还要“论罪如律”(38)。顾宪成病故后,择地、“屡卜葬期”这一过程长达十年,在历史上可谓罕有所闻。
    根据以上各类官员多年为顾宪成请卹的过程以及“屡卜葬期”可以得知,东林迟迟未将其下葬,不是由于风水的缘故,而是与赠官赠谥未果有直接关系,能够在死者下葬之前获得谥号自然圆满。天启二年虽然仍未获谥,但赠太常寺卿给三代诰命,从正五品到正三品的跨度也着实不小,姑且视为盖棺定论了。顾宪成先以五品降为杂职,又削籍为民,长淹于田里达十四年之久,即使在万历三十六年(1608)起升为光禄寺少卿,品级仍没有高出五品,以五品请谥的确有一定困难,此次赠三品太常寺卿无疑为进一步易名创造条件。
    明代谥法规定,“三品得谥”(39),至隆庆朝,“诸臣之易名者”已达五百八十三人(40);但并不是所有的三品都能获得谥号,死后未得谥者比比皆是。虽说“三品以下无谥”(41),而出于特恩,三品以下官员获谥的也常有之(42)。顾宪成的不同之处在于他的社会影响甚大,正如邹元标所说,“此一官者,身任世道之重,力抉诐淫之藩”,因此能否获得卹典,不仅仅是顾宪成个人的荣辱问题,而是关系到对东林书院、东林学派乃至东林党人是非曲直的判定。然而“顾宪成、赵南星、邹元标等皆帝所深恶者”(43),这是顾宪成在万历朝难以获谥的主要原因。
    天启二年(1622)的赠官,对顾宪成的请谥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不料此后形势又急转而下,到天启五年(1625)八月,魏忠贤听从御史张讷建议,矫诏毁东林书院。紧接着,魏忠贤“十孩”之一御史石三畏又上言请求追夺顾宪成官诰,于是顾宪成生前原职及身后赠官被一并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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