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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县官的施政及障碍(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柏桦 参加讨论


    明代州县官职责繁杂,仅《明史·职官志》就列有赋役、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孤、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致贡等十余项。明人叶絅的《惠安政书》十二卷,所言图籍、地理、版籍、乡约、里社、社学、保甲等事,其讲政务顺序是:田土(附屯田)、户口(附清军)、贡赋(附鱼课、盐课)、力役、驿传、巡检、里社、学校、保甲、赈灾等事。而事关州县官处分事项则有公式、降罚、升选、举劾、考绩等数十项。清代康熙时期的黄六鸿的《福惠全书》“自筮仕以迄升迁,为部一十有四;自谒选以迄辞上官,为条二百一十有九;于钱谷刑名之大,又分析为条一百一十有九”(注:(清)黄六鸿:《福惠全书·自序》。)。明成祖在永乐十五年曾命令礼部“移文中外诸司,一尊成宪,爱恤军民,必崇实惠,且以农桑衣食为本,必及时劝课;学校育才之地,必加意劝勉;赋役必均平,科征必从实,祭祀必诚敬,刑狱必平恕,孝顺节义必旌表,鳏寡孤独必存恤,材德遗逸必存举,边徼备必严固,仓库出纳毋侵欺”(注:《明太宗实录》卷一九四。)。这是重申太祖制定的《到任须知》。《到任须知》是朱元璋颁布规范性的法令,其中列举地方官应办理的事务有三十一款,号称是“为官之机要”。
    州县官职繁任重,本州县的事无不在其职内。金代制定《辟举县令法》云:“以六事考之,一曰田野闢,二曰户口增,三曰赋役平,四曰盗贼息,五曰军民和,六曰词讼简”(注:《金史》卷五五《百官志一》。)。六事课吏至此成为考核地方官的标准,也成为地方官的要责和施政的重点所在。朱元璋在开国之时就曾讲:“元以六事责守令,徒具虚文。今丧乱之后,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谓田野闢、户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务(注:《明太祖实录》,卷三七。)。主张因地制宜地治理地方。后来制定《到任须知》和《责任条例》,因事事具备,而事关功效的,实际上还是“六事”,故朱元璋认为:“州县之官,宜宣扬风化,抚安其民,均赋役,恤穷困,审冤抑,禁盗贼,时命里长告戒其里人,敦行孝悌,尽力南亩,毋作非为,以罹刑罚。行乡饮酒礼,使知尊卑贵贱之礼,岁终察其所行善恶而旌别之”(注:《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一。)。在明代中期出现的“学校、田野、户口、赋役、讼狱、盗贼之六事者,乃国朝督崇守令典”(注:(明)林希元:《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九。)的说法,乃是从考课的角度生成的。“六事”重在考课,当然是地方官施政的重点所在。但从州县官的权责来看,其所司无逃乎吏、户、礼、兵、刑、工之事,故有“六部之事系于一人”之说。
    从州县官施政来看,“大而钱谷、刑名、教养、风俗,小而建制、修举、科条、庶务”(注:(清)黄六鸿:《福惠全书·自序》。)。其大者当然是重点。一般来说,钱粮之中以户口、田产、漕运、杂派、徭役、房产等为主;刑名之中以命案、盗案为大,次者逃亡、奸情,其户婚田土,偷蒙拐骗亦不可轻。教养之中以宣论、学校、崇祀等为主,以劝善禁邪为辅。风俗之中以敦节俭、倡礼仪为主,以戒赌博、毁淫祠为辅。
    综而言之,大者关乎州县官的前程,而钱谷刑名最为重要,因朝廷和上级考核多以钱粮多寡,刑当讼理为基准,其核心实质是征税派役和平理狱讼。讲钱粮必有征比,征比则在户口田土,究其根本,应在安抚民人,劝课农桑,故朝廷总是三令五申地要求“务在兴民之利,除民之害”(注:《大诰续编·常熟县官乱政第四十九》。)。民安而国宁,国宁而何忧天下不定。正如朱元璋所云:“保国之道,藏富于民,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之存亡系焉。”(注:(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四。)通览《大明一统志》之《名宦传》所登录的州县官的政绩,在洪武时期,安抚流民、开垦田土、劝课农桑等是进入名宦的基本条件。然而,前者是见功甚慢的政务,在明初期地方官多久任的情况下,在这方面下大气力,乃是安身保位的长策,而在州县官的任期有限的情况下,能在这方面下大气力的人终是不多。而催科征比来的快,且易见实效,故州县官办事无不以此为先。
    讲刑名必及狱讼,狱讼则在审断。州县官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在理刑问案,虽然有佐贰协理刑名,但作为主官,必须亲自问案定狱,书写判词,这也是州县官所必备的才能之一。再者,州县官所写的判词必须申报上级批准审核,上级也多以此来作为考核州县官的实据,更何况御史巡行也多以查刑名为举劾的凭据。这样一来,州县官就不得不将刑名作为要事来办。刑名之事虽鄙琐不堪登大雅之堂,然一案办好,足以扬名于天下。名声一起,当然对州县官本人的前程有利。
    钱谷刑名易见功效,但只是保官求升,难以扬名,若欲留名,当以修建最易见时效。我们在一些地方志的金石志中可以看到许多碑记,多是某官倡修某事,其中以歌功颂德者居多,为官者无不将自己姓名镌刻其上。正如谢肇淛所讲:“余当为人作志传矣,一事不备,必请益焉;一字未褒,必祈改焉;不得则私改之耳。当预修郡志矣,达官之祖不入名贤不已也,达官之子孙不尽传其祖父不已也;至于广纳苞苴,田连阡陌,生负秽名,死污齿烦者,犹娓娓相嬲不置。或远布置以延誉,或强姻戚以祈求,或挟以必从之势,或示以必得之术。哀丐不已,请托行之;争辩不得,怒罢继焉。强者明掣其肘,弱者暗败其事。及夫成书之日,本来面目十不得其一二矣。嗟夫,郡乘若此,何有国史哉!”(注:(明)谢肇淛:《五杂俎》,卷一三。)从不放弃身前身后名的官僚们,在修建问题上大多怀有个人动机,而明朝官僚更甚。无怪乎陈懋仁在看到泉州《万安桥记》仅153字时感叹道:“可见古人不肯擅美如此!”(注:(明)陈懋仁:《泉南杂志》卷上。)由此可知当时官僚争功博名之风甚盛。
    上有令下必有应,上有所赏下必有争。凡上方提倡而又有奖励和惩罚的事,州县官也是乐行而不敢怠的。朱元璋建国伊始,即令全国府州县建立学校,认为“此最急务,当急行之”(注:《皇明宝训》卷一。)。对积极兴建学校的地方官给以不次升赏,且将学校作为考课州县官的重要前提。笔者翻阅百余种地方志,发现在洪武时期的名宦功绩中,近乎一半有崇学建校方面的事,而在永乐以后则渐渐减少,至成化、正德时又渐见增多,嘉靖以后又见少且鲜有因此事而入名宦志的。
    总之州县的事务繁杂,事事均关乎州县官的命运。同样的事在此州县可成人之美,在彼州县则害人之深。不同的人在处理相同的事时,其结果也会迥然不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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