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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县官的施政及障碍(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柏桦 参加讨论

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以六部分领庶务,六部权重一时,而后内阁生成,承担代替皇帝草拟诏令诰敕,起草批复奏章的“票拟”工作,致使阁权渐重,至洪宣之后,其首辅“偃然汉唐宰辅,特不居丞相名耳”(注:《明史》卷一○九。)。在让内阁“票拟”的同时,皇帝又使用宦官司礼监太监代替自己“批红”。因此,内阁虽号辅政,但往往要受宦官的钳制,实际上形成双轨辅政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首辅权势大,则宦官阿谀首辅;宦官权势大,则首辅奉承宦官,两种机制的实权迭相消长,既相互排斥又紧密勾结和配合。这两种权势虽都集在中央,但其能量却不局限在京城一隅,而是直接影响全国,势必也会影响到州县官的施政行为。如严嵩专权,“虽州县小吏,亦以货取抚按之岁例,致有司递相奉承,而民财日削”。阉宦魏忠贤专权,天下为之建生祠。这些无不影响到州县官的施政行为以及为官作风。清代史学家赵翼在谈明代货贿问题之时指出:“是可知贿随权集。权在宦官,则贿亦在宦官;权在大臣,则贿亦在大臣。此权门贿赂之往鉴也。”(注:(清)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三五。)这些权臣巨珰,凭借皇帝的权力,舞权弄法,顺昌逆亡,其影响范围自然波及全国,而州县官亦不免卷入其流。
    中央部院事权所在,对州县事务既有指导又有干涉。仅以经费来说,“由宗庙以至庶司百府,咸取给之,(州县)若日入不为额,而出焉无经,畴能谋之耶?”(注:(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一五。)额定的经费,分文不能少,按季奏报(注:(明)祁彪佳:《祁彪佳文稿》载《祁忠敏公揭帖》。);尚有常例,更是耽误不得;而各种名目的需索,则难以名状(注:(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至于部差、院使等奉部院之命行于各地的,其当冲要的县,对于这些差使,“正官无远近必亲往,加以奔走守候,尊卑酬应,带星往返,惟日不给,是劳之不暇节,非廨之不广也”(注:(明)沈榜:《宛署杂记》,卷二。)。仅是应酬就使州县官难有精力办理本地事务,更何况这些差使并非仁人君子,欺凌需索又乃是常事。在朱元璋重典治吏时,差使人越礼犯分的问题就很突出,朱元璋把此列入《大诰》,明令“若六部、都察院、在京诸衙门及驾前校尉、力士、旗军、行人等,非捧制书,止受批差,敢有似前越礼犯分者,许所在长官实对入递”(注:《大诰·差使人越礼犯分第五十六》。)。但这些差使都是奉公事而出,且以所在权力轻重为软硬。软者以诽语伤之,见报于将来;硬者以强势胁之,见报于当时(注:(明)王世贞:《觚不觚录》。)。即便是遇到强项之令若海瑞者,将欺凌之事付诸公案,其差使人之罪也仅是公罪,最多是杖六十而已(注:《明律》卷一二《礼律·公差人员欺凌长官》。)。处分从轻,实际上是承认这种以公事而横行于州县差使人的不良行为是合法的,州县官逢迎自然也是难免,这不但败坏官场风气,而且影响到州县政治。
    阁臣、貂珰、中央部院,虽与州县有关,但毕竟还不是直接统帅,中间还相隔一定距离。故此,虽事关州县官的前程,尚不至使州县官立见荣辱。直接关系州县官切身利益和荣辱的,当然是与地方事务有关的督抚、巡按、藩、臬、道、府、州等职在考察督责的监察官员和上司们。
    明代督抚制度经过一个萌发、形成和发展过程,在中叶以降,基本形成制度,其名虽列在督察院系统,而实际已起到地方大吏的作用。嘉靖时,“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库、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注:《明会典》卷四○。)成为地方上举足轻重的重要职官。总督成为制度比巡抚制度要晚一些,此职一出现就具有“总领一方,节制文武”的权力,后来发展到“巡抚以下并听节制”(注:《明史》卷二○四。)。督抚制出现以后,藩、臬二司考察所属,均要经过督抚审定,然后再申送部院。更何况“督抚带风宪之衔,不独地方利弊可言,即朝廷大政无不可入告”(注:(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在地方事权相对集中在督抚身上,尤其是在地方官的考课和弹劾决定权基本操之于手的情况下,州县官不得不畏之如虎。本来州县正官参谒督抚不行跑拜礼,按海瑞所讲,同为官员,彼乃“长兄弟”而已,但自督抚基本定制以后,“守令不问贤不肖,惟以奉承为臧否,跪拜频仍”(注:《明经世文编》卷一○○○。)。更有甚者乃“卑谄无所不至”(注:《明史》卷三○六。)。在这种情况下,州县官的施政,既使是督抚不加左右,州县官也难免望风承应。
    巡按是都察院派遣出巡地方的监察御史,其“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注:《明史》卷七五。)。论级别,巡按御史不过正七品,与知县级别相同。但其“任纪纲之职,受耳目之寄,纠劾百僚,肃清庶政。巡按一方,则御史朝廷所差,序于三司之上”(注:(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其位既尊,其权更大。按巡按出巡事宜规定,其有倚重监司、分道巡历、委任府佐、审取官评、督责县令、整饬纪纲、详慎审录、亲审词状、拿问官员、严禁访察、躬行节俭等十余种权力,几乎涉及所有地方事务。尤其是纠劾督责、拿问审评之权,不但直接关系到州县官的施政,而且关系到州县官的命运。如天顺朝,李纲巡按浙江,劾去官吏至四百余人(注:《明史》卷一五九。);嘉靖朝,胡宗宪巡按口北、湖广、浙江,所到无不举劾和荐举“有司官员”,且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且对布政使以下的府、州、县官员施加评语、考定政绩(注:参见日本德山毛利家藏《三巡奏议》。)。巡按直隶的李新芳因小误竟笞广平知县周谧,知府报不平,李新芳竟派遣推官去擒知府,且能调兵三千以助(注:(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二五。),可见巡按之权势显赫。
    藩、臬二司,即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其“布政使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凡僚属满秩、不称职,廉其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大者暨都、布二司会议,告抚、按,以听于部院”(注:(清)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他们是本省的主要长官,也是本省州县的顶头上司,自然操州县于手中。在明前期,二司权力很大,如洪武十八年,浙江按察使陶晟,“将会稽县知县凌汉,吹毛求疵,入狱收监五月有余,有罪无罪,并不与决,故意枉禁凌汉”(注:《大诰续编·枉禁凌汉第三十一》。)。明中期以降,抚、按权重,二司渐变为承行之官,但在例行公事上,仍左右着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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