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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县官的施政及障碍(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柏桦 参加讨论


    按中国古代“君临之术”的理论,君主应该以六柄、四位、七术、察六微、两手等,作为驾驭国家机器、驱役全国臣民的手段。所谓六柄,即:生、杀、富、贫、贵、贱。所谓四位,即:文、武、威、德。所谓七术,即:众端参观、必罚明威、信赏尽能、一听责下、疑诏诡使、挟智而问、倒言反事。所谓察六微,即:权借在下、利益外借、托于似类、利害有反、参疑内争、敌国废置。所谓两手,即:刑、德。
    上述手段只是君主单方面的驾驭之术。然而,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单方面的,君主所面临的群臣甚多,十人十色,难以划一。管子将之分为法、饰、侵、谄、愚、乱、奸臣等七类对君主不利的臣僚(注:《管子·君臣下篇第三十一》。)。荀子将之分为态、篡、谄、顺、功、忠、谏、辅、圣臣等九种臣僚(注:《荀子·臣道》。)。唐朝赵蕤将臣僚分正邪两种各六类,其“六正”是:圣、大、忠、智、贞、直等臣;“六邪”是:具、谀、奸、谗、贼、亡国等臣(注:(唐)赵蕤:《长短是非篇》。)。此外散见各论的还有良臣、拂臣、诤臣、社稷臣和国贼等等不一而足,他们对付君主各有其“臣奉之道”。由此可见,在君主身边聚集着各种各样的人,君主与臣僚,臣僚与臣僚之间构成一种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这里面到处是陷井,处处有危机,无论是君还是臣,稍有松懈,便有罗难致祸的危险。这也仅就君臣上下的政治关系而言,而州县官的政治关系则较君臣上下的政治关系更为复杂。因为其是处在上下左右包围之中,受到多方制约,况且是在“而上、而下、而旁交,而凡百垂涎于令,小不如意,辄怪言怒色,坠渊之计行焉”(注:《海瑞集》下编,《赠黄村赵先生升靖安大尹序》。)的复杂政治环境下,州县官除不能有半点疏忽和松懈之外,还应具有应付上下左右的能力。
    在这种复杂的政治关系下,州县官的施政行为必然会受到各种阻力,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障碍。这些阻力和障碍来自上下左右,无不与州县官施政有关。除此之外,还有来自州县官本身的出身、能力和性格等方面阻力和障碍。
    其来自上方的阻力和障碍:可以说上至朝廷,下及府州,架屋叠构,都能干涉州县事务。
    首先是来自朝廷的阻力。按海瑞所言:“上而朝廷,吾父母”(注:《海瑞集》上编,《知县参评》。)。朝廷既指皇帝,也包括中央各部院衙门。即为父母,其命不得不从,虽然有些正直而强项的州县官的态度是:“承乎上焉,必凛凛以畏,则获乎上,虽不敢公拒,则亦不曲从其非理之命也”(注:《海瑞集》下编,《今箴》。)。而做为“朝廷,礼法之所自出,天下之所瞻视”(注:《明太祖实录》,卷八五。)。容不得臣下阳奉阴违,即便是非理之命,也不愿意下面拒不执行或有所指摘。
    明王朝实行的是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是以君主为中心,从中央到地方层层控制的统治机构是君主实行统治的工具。为达到君主“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之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31)的专制理想王国,充分发挥君主的作用,朱元璋在总揽大权的情况下事必躬亲,按他所说:“朕历年久而益懼者,恐为治之心有懈也。懈心一生,百事皆废,生民休戚系焉。故日慎一日,惟恐弗及。”(注:《皇明宝训》卷一。)他自始至终不放弃权力,认为统治权力必须由君主独占和完全控制运用,但凡有一分可能,绝不容许被分割,那怕是一州县事,在他力所能及的时候,都亲自发号施令。仅从他颁布的大诰初、续、三编204条来看,事关州县的条目占一半以上,可见其对州县政事的关心。
    君主直接干涉州县政事,对州县官施政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在朱元璋重点治吏的情况下,动不动便以诰令诏书等形式颁布天下,这不但使州县施政重点随着诰令诏书而转移,也影响着州县官的施政行为。例如,朱元璋颁布《大诰》,允许民陈有司贤否,凡“害民取财”、“有司不才”、“清廉直干”、“抚民有方”等事关州县政事的,均许民连名上奏(注:《大诰·民陈有司贤否第三十六》。),对民持诰擒拿奸恶官吏赴京的给以重赏(注:参见《大诰续编·如诰擒恶受赏第十》。)。这样就造成两方面后果,一是州县官在民强官弱的情况下,不敢正常办事,反过来“惟县民瞻”,“乞怜哀免于老民”(注:《大诰三编·县官示免于民第十七》。),使民对官“若待盗贼犬豕,似难以训”(注:(明)陈继儒:《真珠船》卷二《浮粱二令》。)。这样上有督责,下又不好驾驭,上下均不好交待,平添州县施政之难。二是使州县官利用民力,诱迫民为自己保奏,以开通宦路或避免惩处(注:参见《大诰三编·有司逼民奏保第三十三》。)。提高民权,固然在封建社会是难能可贵的而值得称赞的,但在专制政体下,不治其本源,专求其表面,虽可得到一时之治理,但难持久,“盖久则弊生”(注:(清)赵翼:《廿二史劄记》卷三三。),而且所带来的后果,往往更坏。明人谢肇淛曾讲:“从来仕宦法网之密无如本朝者,上自宰辅,下而驿递巡宰,莫不以虚文相酬应,而京官犹可,外吏则愈甚矣。”(注:(明)谢肇淛:《五杂俎》,卷一四。)弄虚作假之风随着专制程度提高而手法也更加巧妙了。从三编《大诰》所讲州县官犯罪的事例来看,虚出实收、受赃行贿者有之,盗改文书、冒告文引者有之,结交内侍、奉承上官者有之,掩非饰过、昧己谩人者有之,逼民誉己、同恶相济者有之,上不能清理、下妄生枝节者有之,等等不一而足,在洪武时期就“百弊丛生”,正所谓:“法虽密于牛毛,而人深于九渊。”(注:(明)袁中道:《珂雪斋集》卷二○。)网得小鱼烂虾,漏去鲸吞横蟹,这正是只治其表而不治其里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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