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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县官的施政及障碍(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 柏桦 参加讨论

里老,顾炎武将之称为乡亭之职。朱元璋曾“命有司择民间高年老人公正可任事者,理其乡之词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注:顾炎武:《日知录》,卷八。)。本乡的“谁贫谁富,谁困苦,谁逃流,谁人钱粮多寡,谁人丁口消长,彼尽知之”(注:《海瑞集》上编,《里长参评》。)。明智的州县官往往“置酒设礼,咨便事,阨塞户口强弱之处,民所疾苦,可施行受记,条其对详”(注:(明)叶絅斋:《福惠全书·自序》。),以为自己施政的参考。朱元璋曾规定:“自布政司至于府、州、县官吏,若非朝廷号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财,许境内诸耆宿人等,遍布乡村市井连名赴京状奏,备陈有司不才,明指实迹,以凭议罪,更贤育民。及所在布政司、府州、县官吏,有能清廉直干,抚吾民有方,使各得遂其生者,许境内诸耆宿老人,遍布乡村市井士君子人等,连名赴京状奏,使朕知贤”(注:《大诰·民陈有司贤否第三十六》。)。这本是上可促使官廉,下可有益民众的“好事”。在专制政体下,要完善这种自下而上的监督非但不可能,而且还会成为弊政。在朱元璋颁布的《大诰三编》中就已经出现耆宿不贤、县官求免于民、有司逼民奏保等弊,更何况“比年所用,多非其人,或出自隶仆,规避差科,县官不究年德如何,辄令充应,使得凭籍官府,妄张威福,肆虐闾阎。或遇上司官按临,巧进谗言,变乱黑白,挟制官吏”(注:《日知录集释》卷八《乡亭之职》。)。他们与州县官也是对立的矛盾统一体,与州县官的施政密切相关。
    百姓人等,也就是所辖的部民。民有四种,士、农、工、商。这里的“百姓人等”,是指在国家法令规定上没有特权,既受政府控制,又受特权阶层欺压的一般地主、商人、自耕农、手工业者、佃农、佣工、僧侣、贩夫、巫医、乞丐等,而将倡、优、隶、卒、奴仆等“贱民”除外(注:《古今小说》卷二七《金玉奴棒打薄情郎》。)。他们是政府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但成份最为复杂。有的可以通过科举或捐纳而取得职官和功名,步入特权等级;也有贫无立锥之地,沿街乞讨的。他们对官府和特权阶层,既畏惧又痛恨,既艳羡又嫉妒。站在州县官的角度,若将这些百姓人等摧剥太峻,有可能造成官逼民反,毁掉自己的前程。更何况上峰往往避开州县官而“窝访”(注:参见和田正广:《明末窝访の出现过程》载《东洋学报》12卷,1980年。),以致“生杀与夺之权,不在朝廷,不在按院,而在无赖奸民之手矣!”(注:(明)杨东明:《山居功课》卷六。)载舟覆舟道理寓于其中。正是:上立限而催逼紧急,下难完而惊骇逃避,这也是州县官驭民之苦衷和施政之难点所在。
    来自州县官本身的出身、能力和性格等方面阻力和障碍:明代官僚在为官处事方面有许多心得,散见于各种笔记中,其中不乏高见。如“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此居官之七要也”(注:(明)薛瑄:《薛文清公从政录》。)。“为民牧者,以子弟视其民,则民未有不以父母视之者也。以生徒视其民,则民未有不以师长视之者也。以鱼肉视其民,则民未有不以虎狼视之者也。”(注:(明)薛应旗:《方山纪述》卷三。)“前辈教人居官,廉不言贫,勤不言劳,爱民不言惠,锄强不言威,事上致敬不言屈己,礼贤下士不言忘势,此其所以于官箴无忝。”(注:(明)敖英:《东谷赘言》,卷下。)诸如此类,不胜枚举。这些官箴要求州县官放弃自己性格,克制自己的欲望,恪守封建礼法,但也不免陷入自我矛盾之中,更何况社会风气败坏,往往是颠倒黑白,“邪者贪者之用术愈精,以欺吾之耳目;而正者清者之行已或疏,反至于遭吾之诟议”(注:(明)袁中道:《珂雪斋集》卷二○。)。在这种社会里,刚者“掣于上下,不得行其志”;循良者“有活民之心而民终不能活”(注:(明)李介立:《天香阁随笔》卷一。)。复杂的心理在复杂的社会中的表现更加多棱多彩。
    由上可见,州县官在施政方面存在许多阻力和障碍,处在这承上启下的位置,在“不由以擢,则由以败”(注:(明)王琦:《寓圃杂记》卷三《记守令》。)的宦途上,布满了荆棘,而且到处是陷井。当时流传谚语云:“破家县令,灭门刺史”(注:(明)敖英:《东谷赘言》,卷上。),可见在这个职位上的风险之大,真乃是为是官者,“于愚夫愚妇,皆当敬以临之,不可忽也”(注:(明)薛瑄:《薛文清公从政录》。)。
    
    明代的考课按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等“八法”评定等差,然后分称职、平常、不称三等以定黜陟。贫、酷削职为民,浮躁、不及降调,老、病致仕,罢软、不谨冠带闲住(注:《明史》卷七一。),按考课的内涵,是对在职官吏的官箴政绩和功过的评定,与官吏的施政行为息息相关,前所讲“八法”是针对官员的过错和失误而制定的处置,而对官员循良和功德没有涉及。应该说奖惩是相对的,有处置的“八法”,就应有相对的“八赏”,这种奖赏虽然不如“八法”那样具体,但从各种奖赏事例来看,多为“八法”的反面,如有贪婪就有廉洁,有酷暴就有循良等,这些也是与官吏施政行为息息相关,奖惩在专制政体下,虽很难说是公正,但它基本上反映出当时的政治状况,同时也反映出当时的社会风尚和各种人的心理,本来施政行为是一种由政治和人综合而成的现实表现,不同的人在处理相同的事务,所产生的效果也不同。
    按当时对州县官考最的评价标准,贤能的州县官应具有奉公守法,不避权贵,呵护子民,清廉自持,善理繁剧,明于公断,招抚垦殖,捕盗招亡,设学施教,歼寇全城,息讼止争等要素(注:参见吴智和:《明代的县令》六《贤能知县具备要件》,载《明史研究专刊》第七期。)。而被举劾的州县官则以“八法”为标准,应具有贪酷显著,残暴有害,罢软无为,才庸琐碎,柔佞贪鄙,衰病相侵,蠹政殃民,科扰太烦,怯弱无能,弃城出逃,坐视民殃,滥受民词,课士无方等恶迹(注:参见德山毛利家藏《三巡奏议》中举劾有司官员之弹劾用语。)。这些都应与州县官的施政行为联系在一起,而实际上往往与他们的施政行为相脱节。例如,成化时,建平知县邵蕃,为官“务求安辑之道,乃清以律己,公以御物,有利罔不与,有害罔不除,众瘼悉蠲,群情大洽,六年而政绩显著,荐交上,皆曰江南治行第一。”以此行取为监察御史,开出仕宦坦途(注:《国朝献征录》卷九四。),而凤翔知县王命,“视民如子,稍有痛痒,即思为爬搔之,抚摩之;视官事如家事,靡利弗与,靡害弗除;薄于为身而劳于为民,苦于厚下而俭于奉上,盖三载如一日,关西以语循良者,必君为高第。”政绩与邵蕃不相上下,可三年课绩,非但没升其官,反而得到降级处分,恼气之下,竟病卒于任(注:《国朝献征录》卷九四。)。由此可见,这些标准和要素都是人为的,所谓“有治人,无治法,为政者当求其本”(注:(明)叶权:《贤博篇》,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5页。),这个“本”就在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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