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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陈宝良 参加讨论

引言
    作为家庭伦理关系之一的妻妾关系,理当归属于家庭史研究的范畴。中外学者关于中国家庭史的研究,研究成果最为丰富者当属通论性的著作①,但对元、明、清家庭问题的专门研究则相对较少。新近出版由张国刚主编的《家庭史研究的新视野》(三联书店2004年版)与多卷本的《中国家庭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展示了家庭史研究的最新成果,并进而将相关研究引向深入。
    在前人家庭史研究的论著中,对家庭伦理中妻妾关系的研究,同样取得了一些成果。诸如:王绍玺所著《中国小妾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年版),对中国小妾的历史演变作了系统的梳理;美国学者柏文莉所著《宋代的家妓与妾》② 一文,探讨了宋代妾的多样化角色及其变化过程,并对家妓与妾作了很好的区分;日本学者滋贺秀三所著《中国家族法原理》一书,专列“不正规的家族成员”一节,对中国家族制度中“妾”的社会地位作了有益的探讨③;谢保华(Sheieh Bau-hwa)所著《14至17世纪中国纳妾方法》④ 一文,对明代的纳妾方法也有较好的阐述;徐泓所著《明代家庭的权力结构及其成员间的关系》⑤ 一文,是一篇系统阐述明代家庭权力结构与成员间伦理关系的佳作;蔡智惠所著《明代妇女财产权研究》⑥ 一文,所论尽管仅仅是明代妇女在家庭及社会上的经济地位,但同样涉及妻妾财产权方面的相关内容;张国刚主编之《中国家庭史》第4卷(余新忠著),第5章论家庭伦理关系,亦专列“妻妾关系”一节,对明清时期的妻妾关系作了初步的探讨。尤其是赵轶峰所著《儒家思想与十七世纪中国北方下层社会的家庭伦理实践》一文,更是明确指出,17世纪的文献揭示,贵族和缙绅纳妾已经毫无实践意义上的限制,即使一个普通的富家翁用妾的名义把七八名年轻女子占用起来也是毫不奇怪的现象。文中,赵氏对文学中的和社会中的“悍妻”现象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指出“悍妻”的出现,是“妻子们在挑战丈夫的传统权威”⑦。其实,“悍妻”现象的出现,与“妇妒”颇有关系。而妇妒的形成,更关系到家庭伦理中的妻妾关系。
    就前人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对明代家庭生活中的妻妾关系尚有加深探讨的必要。鉴于此,本文拟从以下两个层面对明代的妻妾关系作系统研究:一是从制度史的层面,亦即以法律与礼制为切入点,具体考察明代妻妾之间的等级差序;二是从社会史的层面,对明代家庭生活中妻妾之间的关系加以探讨,尤其着眼于妾身份地位的变化,藉此说明明代家庭生活的新转向。
    一、从法律与礼制看妻妾的等级差序
    在明代家庭伦理关系中,不少家庭的丈夫除了正妻之外,尚有众多的小妾。妾有很多别称,诸如副室、侧室、簉室、小妻、旁妻、小妇、如夫人,等等。⑧ 在明代的读书人中,曾流传着一句风雅俗语,即“妻不如妾,妾不如妓,妓不如偷,偷着不如偷不着”⑨。妾尽管会受宠,但其地位与婢相差无几。小说《金瓶梅》已经透露出了这样的信息,即妾如不中男主人之意,男主人可以随意令媒人卖掉。⑩ 究其原因,妾很少能享受到明媒正娶的礼仪待遇,很多是花钱买入家中,所以一旦失宠,也就面临被随便转卖的厄运。
    明末清初人李渔曾对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了形象的比较,颇便于对妻妾关系作进一步的考察。他说:
    至于姬妾婢媵,又与正室不同。娶妻如买田庄,非五谷不殖,非桑麻不树,稍涉游观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为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也。买姬妾如治园圃,结子之花亦种,不结子之花亦种;成荫之树亦栽,不成荫之树亦载,以其原为娱情而设,所重在耳目,则口腹有时而轻,不能顾名兼顾实也。(11)
    可见,传统儒家士大夫在娶妻与买妾时,已是心中了然。娶妻是为了求其“实”,诸如持家、生子;尽管在买妾时通常会打着香火子嗣的名头,但究其实仅仅是为了“娱情”,是求其“名”。这是将妻妾截然两分的做法,事实上已经决定了妻妾在家庭中不同的角色地位。
    传统史料大多婢、妾并称,显然已经证明了妾的地位大致与侍婢相当,故史料又称妾为“侍姬”。换言之,婢若得主人之宠,可以上升为妾;相反,若是妾失宠于主人,同样也会沦为婢。如小说《金瓶梅》中的孙雪娥,原本不过是一个陪床丫头,因为被西门庆收用了,从而升为妾。其后,孙雪娥一直受到西门庆的冷落,又与家人来旺有染。此事被主人西门庆知道以后,就“拘了他头面,只教他伴着家人媳妇上灶,不许他见人”(12)。显然,又从妾沦落为婢。
    (一)家族法原理下的妻妾之别
    所谓家族法原理,其实包括国家法律与民间家法族规两大部分。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研究成果已经揭示,中国的家族法原理,已经从下面两个方面规定了妾的地位:一是妾根植于所属宗族观念的基础,这点与妻有所不同;二是妾却相应地在制度上作为家族成员身份而被承认,这恰好与秘密的肉体关系有所区别。鉴于此,滋贺秀三称妾为“不正规的家族成员”(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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