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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陈宝良 参加讨论

上述论点,正好与《大明律》若合符节。明代法律对于民间的妻、妾之别,作了相当重要的区分,决不允许“妻妾失序”。明律规定:
    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14)
    这一条法律规定,其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妻、妾有着一定的等级差异,法律既不允许以妻为妾,也不允许以妾为妻。这是为了限制丈夫的部分权力,使其不可能因为溺爱妾而任意更定妻、妾之间的不同名分。其二,既然法律肯定了妻子的法律地位,那么丈夫一旦对现有的妻子有所厌倦,若想休妻,仍有“三不去”的条款加以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就不能重新娶妻,否则就是一种重婚罪,即使成了婚,也要被判离异。其三,作为丈夫也不可随意纳妾,照法律条文来看,庶民只有年龄超过40岁而又尚无子嗣的情况下,法律才准许丈夫纳妾。当然,此条限定仅仅是针对普通百姓而言,对于王公贵族与官僚、缙绅来说,显然不受此限。(15)
    民间社会的家训以当时的法律条款为准绳,对“纳妾”也提出一定之法。尽管其中仍然强调一夫一妇是一种“正理”,但如果年龄在40岁以上而又无子,家族内的家法族规也允许娶妾。当然,家族法规对此额外加上了下面一条,即在纳妾之后,丈夫在妻妾之间应该有一个“处法”,要善于调停。调停之法,就是“自处于正而已”,亦即对妻、妾做到不偏不倚。(16) 即使如此,一些家法族规也对子孙纳妾作了部分的约束。如浙江金华府浦江县郑氏,被明太祖朱元璋称为“江南第一家”。在宋濂帮助郑氏子孙整理的《浦江郑氏义门规范》中,其中有下面的规定:“子孙有妻子者,不得更置侧室,以乱上下之分。违者责之。若年四十无子者,许置一人。不得与公堂坐。”朱显宗所作《白苧朱氏奉先公家规》亦云:“近时富贵子弟年未强仕,即置婢妾。吾家子孙非三十以上无子者,不许置偏房。或当娶而失期者,众跪于祠堂前而切责之。”(17)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于万历年间的《余姚江南徐氏宗范》,对宗族内男子的纳妾,虽设置了一些限制的条件,但更多的还是出于子嗣繁衍的考虑,对他们的纳妾行为持一种鼓励的态度,这正好与上面两本家规族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中云:“宗男三十以上无子,须娶妾以承宗祧。间有吝财不娶,惧内不娶,惑于女爱不忍娶者,族长须谕以无后为大,矧得子以妾,《易》有垂训,责令取妾然后已。倘家力不能娶者,听之。”(18)
    (二)礼制规定下的妻妾等级差序
    为了对礼制规定下的妻妾等级差序有一系统了解,不妨从下面七个方面切入加以考察:
    1.礼制关于妻、妾、婢的系统阐述
    妻、妾、婢之间的等级差别,明代的礼制亦作了很好的规范。明人丁雄飞从传统礼制的角度,对此作了详细的分析。他认为,按照《仪礼》的规定,将丈夫称为“君”,将正室(妻)称为“女君”,而妾则称“侧室”,婢之有子者只能称“婢妾”,甚至不能称为“侧室”。所以,丈夫与妾之间的关系,是“以君道为夫道”。从这一礼制规定出发,当与丈夫一同相处时,妾只能“侍立”,并无享受“侍坐”的待遇。至于正妻与妾相处,其关系则参照“母道”与“姊道”。当妻、妾与丈夫同席时,正妻有“母道”的身份,那么妾无一同入座的权利;当妻、妾与丈夫别席而处时,正妻则行“姊道”,那么妾可以一同入座。在家庭礼仪中,妾的地位不仅无法与正妻相比,甚至与那些所谓的“子妇”(儿媳)相较,妾的地位亦稍逊一筹。礼制规定,当妾与“子妇”相处时,礼制亦“恒贵子妇而贱妾”。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子妇有“承祧”之责,而妾则不“祔于庙”。当然,正妻在实际处理其间关系时,有时采取一种“上妾而下子妇”的准则,亦即妾的待遇相对高于“子妇”。究其原因,就正妻而言,无非是出于以下的考虑,即“妾任事夫之役,而子妇则事我者也”。所以,当妾侍夫侧时,“尝为子妇作引导”,可以侍立正妻之侧,而女儿或“子妇”则“当以肩随之体让妾”。至于“宗子妇”,即长子媳妇,因为将来可能成为家庭中的主母,那么其地位则高于妾。与妾相比,婢妾的地位则又低于妾一等,甚至不得与嫡子之妇同班侍立。究其原因,婢尽管因为生有儿子而可以“附名于妾”,但从身份上讲,终究还是婢,所以丈夫仍“以婢临之而已”。当然,正妻在对待婢妾时,出于“为夫为子”的考虑,那么就会稍为优待婢妾,使其地位处于“群婢之上”,在站班时理应侍立于妾之后,但不得享受如妾一样的“命坐”待遇。至于在“饮食”或“寝处”两个方面,婢妾的地位当然超越“群婢”之班。即使是“无子”之婢妾,因为她们“久御于夫”的原因,在礼仪等次上亦“与之相上下”。大抵说来,妻之待婢妾,与夫待妾之体相同。而婢妾之待妾,亦与妾待妻之体相同。当然,因为时间的先后,媵婢与妾之间亦稍有差别:若是媵婢先妾而进,又或先妾得子,尽管在礼仪等次上“压于女君”,即低于正妻,甚至“不得如妾之同坐席隅”。不过,媵婢与妾一同聚于侧室之时,亦可以按照“肩随之体”分为左右,但理当“让妾一肩”。若是媵婢后妾而进,即使已经生有儿子,在礼仪等次上亦很难与妾“比肩”。在家庭礼仪中,妾有多种体面,但她们所生之子则“无贰体”,亦即享受相同的礼仪等次。她们的儿子在侍奉“所生之母”时,则不得与嫡母同体。而妾与婢妾在面对她们的亲生儿子时,亦不得享受与嫡母相同的礼仪等次。究其根本原因,还是为了避嫡母之尊。(19)
    丁雄飞所言,显然是按照传统儒家的《仪礼》,再结合明代的实际而定的家庭妻、妾、婢之间的礼仪准则,部分反映了明代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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