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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侧之别:明代家庭生活伦理中之妻妾关系(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陈宝良 参加讨论

在中国传统的家庭中,除了嫡子之外,尚有“庶子”与“孽子”之分。从根本上说,庶子与孽子大体无分别,同指是侧出之子。(45) 不过也有细小的区别:所谓庶子,是指妾婢所生之子,而孽子则指私通外妇所生之子。
    明代的法律规定,不管是嫡子还是庶子,均有平分继承财产的权利。尽管作为父母有溺爱一子的行为,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处分财产时还是不论嫡庶,只是按照均分财产的原则执行。下面所引是发生在明末的一件“争产”案子,大抵可以证明这一法律准则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这件案子发生在明末的广州,事情经过大体如下:欧阳帝琼与欧阳帝建、欧阳帝现属于同父异母兄弟。帝琼为前母所生,而帝建、帝现则为后母所生。因为父母过分溺爱后母所生之子,于是将“囊中不可知之物”“尽归之二弟”,所以欧阳帝琼也只能“无须复问”。不过真正的家产处分,却是众子均分。这三兄弟后来又增加一弟欧阳帝玙,但不久夭折。在分割家产时,“原作四股分定”,当欧阳帝玙死后,其中他所占一股家产,就需要重新加以分配。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帝建、帝现兄弟俩还是霸占了帝玙的那一股家产,不与帝琼均分。为此,帝琼将官司打到广州府衙门。按照原本所定分家时所定的“分单”,为每人一股租500石、铺银20两。最后广州府推官颜俊彦作了如下判决:一是让帝建、帝现在500石中各得150石,而将剩下的200石,归帝琼所有。二是铺银20两,则全归帝琼。(46) 这一判决,明显有一种“优长子”的倾向,但基本也是嫡庶平分家产。
    明代的法律尽管规定了不论嫡庶,皆可均分财产。但在民间的习俗中,往往对庶子有所排斥,有时甚至将庶子与孽子混为一谈。如史载安徽徽州“乡俗不亲媵人,不子庶孽”,“里俗庶瘠而嫡肥,有分割,则嫡为政”(47)。这就是说,凡是媵人所生之庶子,或奸生之孽子,大多已被排斥于“儿子”的身份之外。汪道昆所著《明故新安卫镇抚黄季公配孺人汪氏合葬墓志铭》记载,黄天寿有三子,分别为长子黄静,是嫡出,次子黄显、季子黄锺,为庶出。家庭财产权基本掌握在长子手中。后来在分家产时,尽管采用的是“三分之”,但还是黄锺“差薄”。即使如此,黄锺还只能说:“孽何敢耦嫡?孤所不足者非锱铢。”(48) 云云。自称是“孽子”,以与嫡子有别。
    7.主母对妾的处分权
    当男主人死后,主母就成为家庭中的最高掌权者,她就有权处理妾的出路,甚至将妾卖出。这一点正好说明在明代的家庭中妻妾地位迥然有别。男人“出妻”受法律的制约,而正妻“出妾”则根本不受法律约束,说明妾的地位根本无法与妻相比,而法律也仅仅保护正妻的权利。出妾分为两种:一种是“聘嫁”,即将妾重新嫁与他人,并从中得到一些聘礼钱。另一种则是“打发”,即给妾一些东西,将她打发到外面,让其吃“自在饭”。如宁波人丘公绪,其生母黄氏因为“不合于嫡”,即与正妻不和,被正妻卖出,从新改嫁江东包氏。(49) 此即其例。又小说《金瓶梅》中,当西门庆死后,潘金莲的结局是被打发,主母吴月娘仅仅“打点与了他两个箱子,一张抽替桌,四套衣服,几件钗梳簪环,一床被褥”,就将她赶出了家门,甚至不给她轿子坐。而孟玉楼之再嫁,则属于一种聘嫁。男方既行了下茶聘礼,而孟玉楼原先房中之物,也可以尽数带走,并且坐了大轿出去。(50) 即使是家中的“诸子”,在自己父亲死后,同样有将父亲之妾打发改嫁的权利。(51) 所有这些,无不说明妾在家中的地位,不但受制于主母,而且还受到了诸子的约束。
    二、家庭生活中的妻妾关系
    在明代家庭的实际生活中,妻妾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通过对明代史料的钩稽,大抵可以概括为下面两种情形:一是妻妾和睦;二是妻妾争宠。
    这当然仅仅是根据现有史料而加以大致概括。那么,在和睦与争宠之间,究竟何种关系占据主流?限于史料,目前做系统的统计分析尚有困难。在富贵人家纳妾成风的大势下,从女性权力乃至情欲占有的角度来说,自然会导致“妇妒”之风的形成。即使如此,正统的儒家士大夫为了树立一种家庭和睦的气氛,藉此掩盖因置妾而引发的家庭动荡,于是在他们所撰关于妇女的碑铭、传状中,更多的还是描绘了妻妾和睦的假象。然而在这一假象的背后,妻妾争宠已经日益演化成为家庭生活的新趋向。这一趋势不但在正统的传记中不乏其例,更为民间通俗文学所广泛揭示。《金瓶梅》、《醋葫芦》与《醒世姻缘传》等小说中就有许多形象的例证。
    (一)妻妾和睦
    法律已经赋予了正妻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妾只能是处于从属的地位。妻妾关系的和睦,主要得力于正妻的不妒,以及妾之不争宠。在明代的家庭生活中,无论是士大夫家族,还是商人家庭,妻妾关系和睦的例子还是可以找到许多,无不是因为正妻的豁达大度。这当然是那些妇女传记的作者为了从正面宣传一个“贤妻”的完德所致,但确实也从侧面反映了这种和睦相处的妻妾关系的存在。为示说明,不妨举一些例子如下:
    第一个例子来自商人家庭。据汪道昆《先伯母许氏行状》记载,汪道昆的伯母许氏,在嫁给汪道昆的同族伯父汪良楷之后,早年因为不能生子,就亲自替丈夫找寻“媵人”。当然这位媵人也知道小心翼翼,谨慎事奉许氏。许氏尽管“摄中外,率务操功”,掌管家中一切事务,但惟独对媵人宽宏大度。随后,许氏自己也生了三个儿子,一个女儿。(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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