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妻妾相争 按照一般世俗的常情,妻妾关系理应相当紧张,而士大夫置妾的后果,也必然带来正妻的嫉妒。在明代,通常可以见到一些人老而无子,亲戚友朋就劝其纳妾,然后其妻“未有不怒骂者,纳而未有不因而反目者,或置顿僻处,不令与夫交半面接一谈焉,甚而致之死地”(62)。 明代的史料尤其是小说记载了很多悍妇或妒妇,她们为了得到丈夫的专宠,无不限制丈夫娶妾。但无可否认的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根深蒂固,作为正妻,一旦自己不能生育,就无法再限制丈夫娶妾,所以最为理智的做法就是主动为丈夫置妾,以显示自己贤惠、大度,从而重新获得丈夫的信任。这方面的例子在明代的史料中也俯拾即是。如赵柱野之妻方氏,自己出橐装为丈夫置侧室;何龙崖之妻孙氏,“念宗枋单弱,置媵为广嗣计,凡举子者三人,爱之如一”;广西全州同知金子公之妻汪氏,为丈夫“置媵四人,远而维扬、鸠兹,无不置者”(63)。又如栾平人李伯纪的妻子徐祥英,贤而无子,主动为其丈夫“置二妾”(64)。当然,从总体上说,妻妾关系的融洽,在很大程度上是正妻主动为丈夫纳妾所致。这种网开一面的做法,显然带来了家庭安定的理想效果,其结果则是正妻因为自己的豁达大度而赢得丈夫和媵妾的信任。(65) 尽管在明代不乏妻妾和睦相处的例子,但若仔细加以考察,正妻主动替自己丈夫置妾,究其本意有些还是因为出于害怕别人议论的考虑,并不能藉此证明正妻不妒。如有一官员之妻某氏,妒而无子,“惧人议,为置三妾”,而事实上其丈夫根本不得与三位小妾接近。(66) 从明代众多的史料记载来看,更多的还是妻妾争宠。妾与正室,其事奉丈夫之道,各有不同。小说《金瓶梅》对此作了比较:“大抵妾妇之道,蛊惑其夫,无所不至,虽曲身忍辱,殆不为耻。若夫正室之妻,光明正大,岂肯为此!”(67) 所以,做丈夫的往往被妾妇所迷惑,沉溺于床笫,甚至将正妻的规劝置若罔闻。 妻妾之间的不和,显然源自两者在家庭中的争宠乃至随之而来的妇妒。从明代史料记载中可知,正妻甚至有权将妾卖给他人。如汪道昆记载:“乡人郑叟出贾,妻遣其妾归贫家。妾故有身,去六月而生子。”(68) 即使是已经怀孕的妾,正妻也有权将其卖给他人。可见,妾仍然难以逃脱婢的地位。 明代即使在名人家庭,也不乏妒妻之例,如戚继光之妻就不容丈夫纳姬置妾。戚继光最初与其妻子王氏还是过了一段恩爱的日子,确实可以称为同甘共苦。但在戚继光纳了众妾之后,其妻却是妒心大发。史载其事道: 一品鸷而张,先后有子,皆不禄。少保阴纳陈姬,举祚国、安国、报国,沈姬举昌国,杨姬举辅国。御人露诸姬多子状,日操白刃,愿得少保而甘心。少保裹甲入寝门,号咷而诉祖祢,乃大恸;一品亦弃刃,抱头痛哭,乃携安国子之。安国既受室而殇,一品解体,囊括其所蓄,辇而归诸王。(69) 这种正妻对小妾的嫉妒,往往是因为正妻无子,而小妾有子。明代的小说也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具体事例。成书于万历年间的小说《百断奇观重订龙图公案》(今印本改称《包青天奇案》)中之《手牵二子》一则,记载了江州德化有一冯叟,家颇饶裕。其妻陈氏,美貌无子;侧室卫氏,却生有二子。为此,陈氏担心己无所出,将来一旦色衰,会失去丈夫的宠爱,所以心里对卫氏总是存着一分妒害之心,只是无衅可乘,但最后还是设计将卫氏母子谋害而死。(70) 正如明宫中有后妃之争一样,在民间的家庭生活中同样存在着妻妾之争。尤其是在一些官宦人家,命妇以其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对家庭中的妾、侍婢抱有一种嫉妒的心理,因而体现出其必然的妒悍之态,殴打或者逼死妾、婢,甚至公然杖杀妾、婢。这方面的例子相当之多,不妨试举几例如下: 第一个例子发生在宣德年间。史料揭示: 宣德六年,御史傅敬妻,殴妾中其要害,妾自缢死。当治罪,有司以敬妻曾受封为疑。上曰:“妇妒已是恶行,况以妒杀人,其恶甚矣。”命罪之如律。(71) 可见,受封可以成为命妇的保护伞,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她们的嫉妒心理。 第二个例子是发生在成化末年的事情,其中一位命妇因为妒悍而杖杀侍婢十余人。事情的原委,史料有如下记载: 礼部致仕左侍郎杨宣妻王氏,素妒悍,杖杀侍婢十余人,宣不能制。东厂上其事,命逮治。刑部拟赎如律,宣则赎杖仍致仕。上曰:“王氏虽命妇,例应纳赎,但肆意残酷,仍命刑部杖之五十,使知所儆。”(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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