⑥ 台湾“中央”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2007年。 ⑦ 赵轶峰:《儒家思想与十七世纪中国北方下层社会的家庭伦理实践》,载《明史研究》第7辑。 ⑧ 章学诚:《丙辰札记》,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4页。 ⑨ 江盈科:《雪涛阁集》下册卷一四《知足》,载氏著《江盈科集》,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684页。 ⑩ 如小说《金瓶梅》记西门庆专一飘风戏月,调占良人妇女,娶到家中,稍不中意,就令媒人卖了,即为其例。参见兰陵笑笑生《金瓶梅词话》第二回,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11) 李渔著,江巨荣、卢寿荣校注:《闲情偶寄》,《声容部·习技》第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12) 《金瓶梅词话》第二五回,第319页。 (13) [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第444页。 (14)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六《户律》三《妻妾失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页。 (15) 《大明律》在“妻妾失序”一条中,有“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违者,笞四十”之文。修成于清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之《大清律例》,在“妻妾失序”一条中,前文大抵因袭《明律》,但已经删去“民年四十无子方许娶妾”之文。这一删削,一方面说明法律规定与具体的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另一方面,说明自明代以来直至清初,民间百姓年未至四十而且有子者也是娶妾成风,因而法律随之做出相应的改变。清律之文,可参见怀效锋、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一○《户律·婚姻·妻妾失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按:从明律到清律,其中关于民问百姓纳妾的法律变更,承蒙匿名评审专家的提示,特此致谢。 (16) 姚舜牧:《药言》,载徐梓编注《家训--父祖的叮咛》,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17) 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269页。 (18) 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第273页。 (19) 丁雄飞:《小星志》,载虫天子编,董乃斌等校点《中国香艳全书》第1册,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9页。 (20) 龙文彬:《明会要》卷四四《职官》一六《封赠》,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815页。 (21) 孙承泽:《天府广记》上册卷一五《礼部》上《中宫朝仪》,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年舨,第191页。 (22) 申时行等纂《明会典》卷六一《命妇冠服》,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93-394页。 (23) 《金瓶梅词话》第四○回,第533页。 (24) 江左樵子编辑《樵史通俗演义》第五回,人民文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5) 《金瓶梅词话》第一○回,第117页。 (26) 冯梦龙编:《挂枝儿》卷六《怨部·咒》又,载《明清民歌时调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27) 《金瓶梅词话》第三回,第47页。 (28) 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二,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18-19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