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2)
这一特点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唐代中央政府的制度设计中,乡毫无疑问是最基层的一级实体政务组织。《唐六典》卷一记载中央政府与地方的文书传达方式说:“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16) 尚书省是中央行政的总汇,州、县都是地方政府。上级政府部门向下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书为“符”;县下达于乡的文书也称为“符”。这就表明,全部政治制度设计中,乡具有地方上基层政务实体的意义,一点也不虚。考察一下天宝年间的官方统计资料,天宝元年的情况是:“天下郡府三百六十二,县一千五百二十八,乡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户部进帐,今年管户八百五十二万五千七百六十三,口四千八百九十万九千八百。”大体平均每乡五百户。天宝十三载统计资料中,郡府和县数都没有什么变化,乡也依然是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九个,但是,全国的户口数却已经达到了九百六十一万九千二百五十四户,平均六百户一乡。(17) 所谓“县成于乡”,乡的行政主体位置十分明确。 白居易《钱塘湖石记》云:“若岁旱,百姓请水,需令经州陈状,刺史自便押帖,所由即日与水。若待状入司,符下县,县帖乡,乡差所由,动经旬日,虽得水,而旱田苗无所及也。”(18) 此处措辞,“(州)符下县,县帖乡”,符、帖的用法略有差异。许多情况下也把州县下行到乡的文书称为帖或者文帖,盖帖与符有相通之义。比如,吐鲁番出土文书中高昌县下太平等乡主者的文书称符,而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却也有“县帖青宁乡”的文书。(19) 可见乡作为县政的承接者,终唐之世都没有改变。县以下政务工作的施展,是以乡而不是里为操作平台进行的。白居易说“县帖乡,乡差所由”,到了乡级,就无法再发帖文,因为乡就是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其次,虽然乡政府是实体运作,但是乡长却是虚位,主持五百家乡政的却是其下一级、掌管一百家的里的负责人--里正。五里正共管乡务,里正因而就成了实际上的乡官。这是唐代乡级行政的另外一个特点。 唐代户令云:“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里正收所部手实,具注家口、年纪、田地。若全户不在乡者,即依旧籍转写,并显不在所由。收讫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乡、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需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县司勘量多少,临时斟酌,不得侵损百姓。其籍至省,并即先纳后勘。若有增减隐没不同。随状下推,州县承错失,即于省籍具注事由,州县亦注帐籍。”(20) 仔细分析这一段关于户籍编造的法令中县司与乡里的关系,可以发现,乡的出现在两种场合,一是户籍编造的场合:县司责成里正收取各家各户的手实,是以乡为单位进行的,手实是户籍编造的基础档案。二是户籍制作和保管的场合:编造百姓户籍之时,以乡为单位(“乡别为卷”)装表在一起,并在其上写明某州、某县、某乡、某年籍,其中,州县直接盖印,而乡无印。这就是政府机构和基层民户管理组织的差别。这个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不是别人,就是五位里正。(21) 所以,吐鲁番文书中高昌县下于太平乡的符采用“太平乡主者”来称呼当值的里正(22),这代表了官方的称谓。墓志中也有“安西乡里正”的提法(23),并不说是某里里正,反映了民间的看法。 王梵志诗云:“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县局南衙点,食并众厨飧。文簿乡头执,余者配杂看。差科取高户,赋役数千般。处分须平等,并檑出时难。职任无禄料,专仰笔头钻。管户无五百,雷同一概看。愚者守直坐,黠者馺馺看。”(24)“文簿乡头执”,这个乡头是谁呢?就是那个号称“五里官”的里正,是里正们在主持乡务。他们在县衙当差,甚至在县司吃饭堂。 如此看来,所谓乡、里只是县司为了便于全县管理工作而作的一种行政区分。五百户一乡、百户一里,县司把全县户口按照规定的数字作一划分。根据《元和郡县志》的记载,开元时期的乡数与户数之比,大体保持在每乡五百户左右,也有超过五百户的。元和时期的乡数与户口之比则多数有错误,而且每乡户口数普遍很少。(25) 显示唐代后期乡制已经陷入混乱。 总之,唐代的乡是县以下的最基层管理组织。“乡”以下的“里”不是承接县政的独立管理单位,里正作为乡务的实际主持者,并不以里的负责人在县司活动,而实际上是以乡的名义在进行管理。 二、里正及其职能 里正是乡务的实际主持者,已经如上所述,那么里正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呢? 如前所述,唐代乡里制度较之于北魏三长制的第二个变化,是村坊制度的设立与完善。所谓“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是指那些被编入乡里的民户,按照其居住地域的不同,又有坊村的小区组织相约束。里是按照民户之数量划分的,大体以百户为限。(26) 村(坊)是以居民生活聚落来划分的,聚落大小多数在十至一百户之间。假如有某村超过百户,也许该村就有两个以上的村正。 唐代取消了邻保(五家)与党正(一百二十五家)或族正(即唐代的里正,管一百家)之间的那一级组织,而用坊村取代了北魏三长中间的第二“长”。(27) 但是,村坊并不构成里的自然下级。简单说来,乡里是依据行政原则划分的基层行政组织,坊村是按照居住地域原则划分的小区管理单元。在这种小区管理单元下,居民按照家庭所在地被划分为乡村居民户和坊郭居民户。下面,从里正与村正(坊正略同)在人选、命名以及职责上的不同,来讨论乡村行政与小区组织的差异,进而论述唐代县以下基层行政的特点。 首先是里正与村正的人选资格上的差别,里正的角色显得比村正更重要。《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引“大唐令”说: 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其次为坊正。若当里无人,听于比邻里简用。其村正取白丁充。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等充。(28) 这里明确县级政权(所谓“县司”)负责基层干部的选拔。选拔物件是勋官六品以下即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以及白丁中有德(清平)有才(干练)之人。这类人选要优先满足里正的要求,其次是满足坊正的要求。如果当里没有合适人选,可以从相邻的里中简拔。至于村正,则取白丁充当。其实,勋官六品以下,也与白丁差不多,但是,毕竟是有过军人经历,而且立有军功,与地道的乡村农民相比,应当更有行政工作能力。 “令”文不说村正从邻村简拔,只说从白丁甚至是中男和残疾人日中选任。里正与村正选取条件的这点细微区别,乃是因为里正是行政官员,可以不在同里居住,村正则必须是本村之人,否则就无法管理小区事务。至于最后一句“无人处,里正等并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残疾充”,是考虑到缺乏合适的白丁人选,或者现有白丁急需承担必不可少的赋役(首先是兵役)的情况下,可以取十六至二十二岁的中男(唐代中男和成丁年龄颇有变动)(29) 以及轻度残疾之人来担任里正、坊正和村正。敦煌文献唐天宝差科簿残留名单中,有十二人的身份是村正,其中十七至二十二岁的中男十人(唐初以十六岁以上为中男,玄宗开元二十九年改中男年龄为十八以上,则十七岁尚未及法定中男),三十五岁的白丁和三十六岁的自丁残疾各一人;而在该差科簿所记十名里正中,年龄为二十九至四十岁的上柱国子、上柱国或品子共有五人,三十至四十岁的白丁五人。(30) 从这样一些任职者的条件就可以看出,天宝年间敦煌地区,多数里正的年龄较大,身份较高;而村正相对来说比较年轻。这说明当时当地的里正比村正的任务更为繁重,职权更为重大。 其次是村与里在命名方式上有差别。村的名称以自然形成的方式为主要特征,里的名称以人为命名的方式为比较常见。我们知道长安的坊都有美名(31),唐代的里也各有佳名,例如,相州邺县万春乡绥德里(32),京师通轨里(33),神都弘敬里(34),东京毓德里(35),洛州洛阳县上东乡嘉善里。(36) 此外,还有怀德里(37)、静恭里(38)、德懋里(39),等等,出土文书记载的西州有静泰里、安乐里、六乐里、忠诚里、仁义里、归政里、德义里、成化里、礼让里、和平里、顺义里、昌邑里、淳风里、长善里、安义里、慕义里、归化里、高昌里、投化里、永善里、净化里、积善里、尚贤里、弘教里、依贤里、淳和里、柔软里、长垣里、高泉里、独树里、新坞里、新泉里、横城里等。(40) 这些“里”名,绝大多数都寓有美好意义,应非自然形成的行政区域,而是由行政当局命名,按照人口的多少而整齐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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