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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张国刚 参加讨论

相反,村的名称则十分多样化,其中尤以姓氏命名最为普遍。《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留下了圆仁所过的许多村名(41),此处且以河南县平乐乡为例,墓志中见到的村名有:翟村、王晏村、李村、王村、郝村、杜郭村、陶村、马村、王赵村、杜翟村、景业村、伯乐村、朱阳村、晏村等等。(42) 我怀疑,其中王晏村也许是王村和晏村的合称。但不管如何,用姓氏命名是非常普遍的情况。
    村与里名称的这种差异表明,与自然形成的村落不同,里是一种人为划定的行政区。制度规定五里组成一乡,平乐乡在墓志中已知“里”名有:
    河南县平乐乡缠佐里(43)
    河南县平乐乡张阳里(44)
    河南县平乐乡安善里(45)
    河南县平乐乡安川里(46)
    河南县平乐乡河东里(47)
    假如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五里为一乡,也许平乐乡就是由以上五里组成(48),其下至少有十四个以上的村庄。(49) 平均大约一里有三个村,平均每村大约三十户左右。村的民户多少不作硬性规定,就凸现了以居民自然生活空间为管理单元的划分原则。但这个平均数字与三长制中的第二“长”(管辖二十五户)很接近。由此也可以解释,唐代废除北魏和隋初的二十五户那一级管理机构,乃是因为设置了村正和坊正这样的自然聚落来取代。
    最后,是里正与村正坊正各自对于下属民户在管理职责的分工有所不同。里正的职责是“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它包含四项内容:一是民户家庭人口的登录;二是农业生产的奖劝;三是治安与秩序的管理;四是催督农户的赋税徭役。这些职责的核心是催驱赋役,其他三条都是为这一条服务的。
    坊正与村正的职责则有异于是:坊正“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村正“掌同坊正”。唐代城中的“坊”乃一封闭的居民区,乡下的“村”也是一相对封闭的居民聚落。坊正和村正的职责主要在维持本小区的治安秩序,虽然“督察奸非”与“检察非违”的字面差异不大,但是,由于它是与小区的管钥工作联系在一起的,更凸显的是其保安责任。
    举例而言。吐鲁番文书《唐永淳元年坊正赵思艺牒为勘当失盗事》:(50)
    1 (前缺)坊
    2 匊仲行家婢僧香
    3 右奉判付坊正赵艺专为勘当
    4 者,准状,就僧香家内检,比邻全无
    5 盗物踪迹。又问僧香家口云:其铜钱
    6 耳当等在厨下,被子在一无门房内
    7 坎上,并不觉被人盗将,亦不敢
    8 加诬比邻。请给公验,更自访觅
    9 者。今以状言
    10 囗状如前。谨牒
    11 永淳元年八月 日坊正赵思艺牒
    12 (前缺)方
    这则文书涉及永淳元年(682)一个叫僧香的女佣(某人家婢)报了失窃案,县衙的判司责成坊正赵思艺去调查。本文书就是赵思艺的调查报告。大意谓失主家的铜钱在厨下,被子在一间没有房门的炕上(原文的“坎”疑即“炕”),并没有失盗的迹象;比邻也没有入室行盗的踪迹。于是,坊正检查后请官府给予鉴定报告(“公验”)。这个案件处理居民失窃问题,符合坊正维护治安秩序的职责,故县司责成坊正出面处理。
    与村正主要负责本村治安不同,里正是县司的吏职,要经常到县衙办公。唐朝末年,僖宗幸蜀,有张升摄涪州衙推,“州司差里正游章当值”。(51) 这是少数州司直接给里正派差的事例。涪陵里正范端,办事干练,“充州县任使”。(52) 无论是“充使”,还是“当值”,都表明里正要在州县(主要是县)承值公务。此外还有一些间接材料,说明里正是县司办案工作的主要协助者。唐朝开元年间,东光县令谢混之,因为苛暴而吃官司,中书令张九龄派御史张晓前往按问。告发者也被带去同往。谢混之不知告发者究竟是什么人,乃“遍问里正,皆云:不识有此人”。后来在整个案情发展中,里正都作为在县衙服役的“吏人”忙前忙后。(53)
    《广异记》载:开元年间,“有卢氏者,寄住滑州,昼日闲坐厅事,见二黄衣人入门。卢问为谁。答曰:是里正,奉帖追公”(54)。下文说是卫县发的帖文。县司派里正追捕寄住之民,类似的事例并不鲜见。有一个叫朱同的十五岁少年,父为瘿陶县令,“暇日出门,忽见素所识里正二人,云判官令追,仓促随去”(55)。后来朱同被送到阴司及遣回阳间的过程,都是二里正相随。可见,里正在地方抓捕人员的事件中,充当执法的角色。
    官府特别之需索,也靠里正去办理。“唐何泽者,容州人也,尝摄广州四会县令,性豪横,唯以饮啖为事,尤嗜鹅鸭。乡胥、里正,恒令供纳”。(56) 县尉也是向里正征索官府需要财物的县司官员。滑州灵昌县尉粱士会就曾经判道:“官需乌翎,何物里正,不送乌翎!”(57) 这两个例子,前者鹅鸭是县令个人的需求,后者乌翎是官府的需求,都要依靠里正去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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