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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9)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张国刚 参加讨论

实际上,开元令文规定的派役方法,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困难,所以恐怕未必真正能做到,唐代后期一些地方官把类似的措施当做“新政”来推行。
    杜牧《与汴州从事书》记述襄邑县令李式往下派发牵船夫役的做法云:“某当县万户已来,都置一板簿,每年轮检自差,欲有使来,先行文帖,克期令至,不拣贫富,执掌一切均同。计一年之中,一县人户,不着两度夫役,如有远户,不能来者,即任纳钱,与于近河雇人,对面分付价值,不令所由欺隐。一县之内,稍似苏息。盖以承前但有使来,即出帖差夫,所由得帖,富豪者终年闲坐,贫下者终日牵船。今即自以板簿在手,轮转差遣,虽有黠吏,不能用情。”
    然后杜牧又谈到自己的行政体验:“某每任刺史,应是役夫及竹木瓦砖工巧之类,并自置板簿,若要使役,即自检自差,不下文帖付县。若下县后,县令付案,案司出帖,分付里正,一乡只要两夫,事在一乡遍着,赤帖怀中藏却,巡门掠敛一遍,贫者即被差来。若籍在手中,巡次差遣,不由里正典正,无因更能用情。”(94)
    以上李式和杜牧的行政经验总结,道出了州县以下派遣赋役的行政运作模式问题。这里略作分析。
    以往的派遣夫役程序,是州司发文帖到县司,县令作出批示,交由相关的判司制作成派遣夫役的正式帖文,交给里正办理。要注意的是,这个帖文是面向全乡的。以乡为单位征点夫役。帖文虽然是交给里正办理,但是,差发工作却要遍及于全乡,这是因为里正就是乡司的实际主持者。李式的改革办法是,他作为县令自己制作一个掌握全县丁额的“板簿”--差役名簿。轮流差派,不分贫富,这样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轮差的机会,防止了“所由”的上下其手。
    杜牧在担任刺史期间,也学习李式的做法。除了夫役之派遣外,凡是征发竹木瓦砖工巧等工匠当差,他也制作了一个板簿,如要使役,就自己检阅板簿进行差点。否则,像以往那样,先下文帖到县,县里再付判司成案,交由里正去面向全乡征点,里正典正就会从中作弊。显然,这个办法与《开元令》(《天圣令》)的差别在于,开元令强调按照贫弱来征派徭役,而李、杜的做法只是按照人头顺序来差派役事,不管居民有贫富的差别,后者反而被认为更公平。其原因就是只要有差别地征役,就会给基层胥吏上下其手的机会。
    唐宣宗大中九年(855)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做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95) 这个诏书中的差科簿与《天圣令》中的“九等定簿”在立意和方法上也是完全一致的。那么其能否公平实行,也就可想而知了。
    李式和杜牧改革夫役或丁匠差派方式,都是为了防范基层胥吏在决定差役人选时做手脚,由州县长官直接按照预定的差科簿点派,可以保证派役的公平和公正。唐代后期迄于五代,兵荒马乱,人口逃散,政府的控制局面的能力也日益削弱,社会财富与民户土地的转换加速,州县设定的差科簿更加难以及时反映居民真实的家庭情况,于是,为了保证服役的征发,强有力的乡村基层组织自然必不可少。
    后唐长兴二年(931)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顷亩者。”(96) 县司直接选任村长,由村长与村民协议摊派。后周显德五年十月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大率以百户为一团,选三大户为耆长。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仍每及三载,即一如是。”(97) 三大户担任的“耆长”,与唐代前期乡官耆长完全不同,在这里,耆长是共同掌管百户之事的村官,也负有均摊民户损耗之责。显而易见,这样的村官,非豪而且富不可。
    总之,乡治的责任越来越落到豪民身上,而基层社会的治理依然在沿着从“乡-里”到“乡-村”这样一个模式前进。
    结语
    唐代在县政权以下乡村基层社会设置有两类组织,一个是乡、里,一个是村、坊,这两类组织都建立在居民的家户之上。百户为里,五里为乡,这是基层行政组织,带有基层政权的性质;在城居者为坊,在乡野者为村,这是居民小区组织,主要负责治安责任。连接两者的是邻保。邻保一方面在治安上为坊村服务,另一方面在赋役摊派上又为乡里服务,从而使其具有双重身份。其实,这种双重身份是因为他们建立的基础都是当地的居民家庭。
    在唐代乡、里机构中,“乡”是县以下按照人口多寡划分成的政务管理实体,里正是协助县令管理这些区域的负责人,其任务是提供相关区域的民户数据,监控其数据的变动。一方面,里正是县司的胥吏,承担着县司派遣的任务,里正在县司服务期间,多数情况在县尉及其诸曹(佐史)当值,协助编造本乡户籍材料。另一方面,里正又是乡司的实际主管。这已经暗含了“里”功能的弱化。
    “里”的功能的弱化以及里正主持“乡”务的制度化,是中唐以后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发生变化的重要推手。这种变化的基本方向就是“县-乡-里”结构让位于“县-乡-村”结构。具体表现为整齐划一的“里”的功能在逐渐退缩,而自然居民点“村”的功能在扩张和强化。发生这种变化的社会背景是随着户口的增长(玄宗开元天宝之际的户口数较之于贞观增加了将近四倍),乡和村的人口都在扩张,村与里的法定户数之间的差别愈益缩小,村取代里的可能性在提高,村的独立性增强,作为居民实际生活的自然聚落,在管理上也有诸多便当之处。于是,唐前期的“乡-里”结构向后期的“乡-村”结构转变。不管是涉及赋役和户籍问题,还是涉及居民生活秩序的内容,管理层大多数情况直面乡村或村乡。“村落”作为管理实体,愈益进入了统治者的视野。
    唐代中央集权制度下乡治的困境在于,乡村胥吏既是中央政府控制乡村的爪牙,又是残害村民、危害乡村稳定的元凶。中央政权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操控得当,其实是至今都没有完全解决的难题。
    收稿日期:2009-05-1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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