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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张国刚 参加讨论

除了家庭人口现状的登录,还有对家庭人口变动的审查,也是基层政权的职责。所谓家庭人口变动主要包括新生、死亡和成长三个方面。
    家庭成员无故脱离家庭,户主不仅要予以如实申报,而且要设法加以阻止,否则就会犯罪。“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女户,减三等。”脱离户籍的,家长要判三年徒刑。假如脱户者是无须承担课役之人,家长的徒刑可以减为二年。若该家庭没有男夫,以女为户主,则减刑至一年。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民间婚嫁虽然无须政府机关出具证明,但是,户口的更动却是必须报请基层政府备案的。
    《唐律疏议》卷十二《户婚》:“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原注:不觉脱户者,听从漏口法。州县脱户准此。)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诸里正及官司,妄脱漏增减以出入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赃重,入己者以妄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入官者坐赃论。”总之,居民家庭人口的现状记录及其变动,国家都要通过基层政权来加以掌控。掌控的办法就是完善的户口登录制度,并通过这个办法实施着国家权力对于居民家庭生活的干预。
    三、邻保与村坊
    如上节所述,唐代村正的主要职责是小区治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职能在逐渐扩大化。
    唐代的村是有村门的。《旧唐书》卷三十七《五行志》:“隋文时,自长安故城东南移于唐兴村置新都,今西内承天门正当唐兴村门。今有大槐树,柯枝森郁,即村门树也。有司以行列不正,将去之,文帝曰高祖尝坐此树下,不可去也。”(65) 大约正因为有村门,所以村正手上有管钥可以掌握。这使人联想到村落与中古坞堡组织之间的某种历史痕迹。唐诗有“绿野村边树,青山郭外斜”之句,至少可见一些村会带“郭”(墙)。
    村治的基础是邻保。邻保本置于村坊之中、里正之下,“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就是要家庭与邻里之间互相监督,组成一个有互保连带责任的居民小组。“四家为邻,五家为保”的意思,就是说五户人家中,每家以相邻的其他四家为“邻”,加上自家,一共五家,构成一保,故又称“伍”或“伍保”。一里就大约有二十个称为“保”的居民小组。(66) 设置邻保的意义除了治安秩序的检察外,还有一种赋役上的连带责任,即在户口、田地登记中,邻保有互相担保记录真实的义务;在户口逃亡的情况下,邻保有分摊逃户租税的义务。唐户令:“诸户逃走者,令伍保追访,三年不获,除帐,其地还公。未还之间,邻保近亲(或四邻伍保三等以上亲),均分佃食,租庸代输。户内口逃者,同户代输,三年(或六年)不获,亦除帐,地准上法。”(67) 敦煌出土文书中,有里正解决逃户税钱问题的案例。
    《唐景龙三年(709)十二月至景龙四年正月西州高昌县处分田亩案卷》有一宗案件是:
    112]□分常田二亩
    113 右上件大女先已向北庭逐粮在外,死活不知。昨
    114 被前里正左仁德逐追阿弥分地入收授出给,比来
    115 阿弥所有户内□钱,恒是本里代出。其户内更两
    116 人,户见未绝,地未出,望乞处分。(68)
    这件文书大约是逃户阿弥所在的里正给县司的报告。内容为大女阿弥逃亡后,其应缴纳的户内□钱此前由同里代为交纳。前里正左仁德要求收回阿弥的土地,现任里正以其户内尚有两人,并未成绝户,也没有退还土地,请求县司如何处理。前里正要求把土地收回,其法律依据就是上述“唐律”中的规定。文书此处有“恒是本里代出”。究竟逃户所欠钱是里正代出,还是邻保代出?不太清楚。事实上两种可能都存在。按照“唐律”应该邻保摊付,王梵志诗则说“租调元处出,还须里正倍(赔)”(69)。
    邻保组织是帮助里正实施职责的有力助手。《全唐文》卷二百七十收录席晋《对移乡判》之判题曰:“丁适他邑,伍谓其叛,追之。遽出旌节以徇,伍诉诸邑吏,将纳之。圜土曰:未有授也。”判文作者的态度肯定人民可以自由走动,因为这个到邻县去的某丁有走动的凭证(旌节),并不是逃户:“今则旌节有凭,伍人何逐捕之有?”(70) 这里出现了伍人和邑吏。邑一般指县邑,邑吏则为县中之吏人,这只能是里正。里正或称某县里正,如吴清居住在湖城天仙乡车谷村,称为“湖城小里正”。(71) 又有“赣县里正”。(72) 伍保追逃亡之户,其直接报告的负责人就是邑吏(里正)。
    邻里关系本来是居民小区中的最基本关系,当邻里中的伍保成为里正的下属或助手,那么,小区之中的村正、坊正又扮演什么角色?《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斗讼》:“诸强盗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疏议解释说:“被害之家及同伍共相保伍者,须告报主司者,谓坊正、村正、里正以上。”在这里坊正、村正与里正放在同一系列,都是伍保的“主司”。因为这件事涉及居民治安问题。治安问题既是村坊长正之责,也是乡里行政官员里正之责。《旧唐书·食货志》有“村坊邻里,递相督察”一句,也可以印证在安全问题上,村坊与邻里具有互动之关联。但总体而言,坊正或村正大约相当于寝室的“楼长”那样的角色,甚或小区物业保安兼管理员的角色,而里正才是街道或居委会的“行政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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