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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张国刚 参加讨论

在唐代前期已经有村头协助里正去催征赋役的情况。王梵志诗云:“村头语户主,乡头无处得。在县用纸多,从吾相便贷。我命自贫穷,独办不可得。合村看我面,此度必须得。后衙空手去,定是搨你勒。”(83) 这里的乡头可以看作就是主持乡务的里正。“乡头”在县衙当差,用纸甚多,要从村头那里借贷纸张,村头自己无力置办,于是召集全村户主征集。乡头(里正)在县衙需要较多的办公用纸,就是因为他们在县司当差的缘故。
    王梵志诗又云:“里正追庸调,村头共相催……里正被脚蹴,村头被拳搓。驱将见明府,打脊趁回来。租调无处出,还须里正倍(赔)。”(84) 里正的催征赋役工作,需要有村头(正)的合作。催征不上来的话,里正要负赔偿之责。王梵志一般认为是隋末唐初之人,庸调等的征收也是唐代前期的制度。这说明在村设立之初,村正就自然而然成为里正催征赋役的帮手。
    玄宗时期,里正、村正共同承担赋役征催似乎已经制度化了。唐玄宗《赡养百姓及诸改革制》:“其天下百姓,有灼然单贫不存济者,缘租庸先立长行,每乡量放十丁,犹恐编户之中,悬磬者众,限数既少,或未优洽。若有此色,尚轸于怀。特宜每乡前放三十丁,仍准旨条处分。待资产稍成,任依恒式。其所放丁,委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务须得实。仍令太守子细案覆,本道使察访。如有不当者,本里正、村正先决一百,配入军团,县令解,太守、本道使不举者量贬降。”(85) 这则诏书发布于天宝五年(746年)正月,“委县令对乡村一一审定”的具体对象,就是里正、村正。里正相对于乡而言,村正相对于村而言。唐制,凡一村超过百户,增置村正一人,则一村正所管最多不超过百户,这一点已经与里正所管相似。在里正掌管一乡之同时,村正似乎成了里正掌管百户的代理人。乡村、乡村,乡与村所对应的负责人分别是里正与村正。这则诏书等于是中央政府在现实中承认了“乡-村”体制在基层管理中的实际作用。
    如果说以上还只是村正协助征收赋役或者放免租庸的话,那么,中唐时期杜甫《东西两川说》就提到村正直接出面催征赋役了:“村正虽见面,不敢出示文书取索,非不知其家处,独知贫儿家处。”(86) 杜甫的话凸显出,在这个时期一般村官很难履行赋役催征的职责。于是,选择“有力人户”担任村官便成为自然的选择。杜牧在黄州刺史任上,就提到“乡长村正,强为之名,豪者尸之”(87)。这里的乡长其实就是“五里官”的里正。(88)
    到了五代时期,乡、村成为县司下属基层组织,甚至不提及里了。后唐左补阙王延长兴元年(930)十二月上奏建议:“一县之内,所管乡、村,而有割属镇务者,转为烦扰,益困生民,请直属县司,镇唯司贼盗。从之。”(89) 后周显德二年(955)五月诏:“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敕额寺院,一切仍旧。”(90) 这些材料都表明,“乡-村”已经取代“乡-里”成为县司以下的基层行政机构。
    四、乡治的困境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本”的意思,不仅因为国家的财政税收依赖于农民提供,而且也因为有“载舟覆舟”的警示。中央政府要依靠乡村基层组织控制人民,又要防止他们鱼肉人民。这本身就矛盾。
    王梵志诗:“早死无差科,不愁怕里长。”(91) 可见,里正在民户心中的形象极其糟糕,里正催驱赋役是很可怕的一件事。国家赋予基层政权以干预居民家庭生活的权力,难免会出现滥施权力的贪官污吏,于是,为了长治久安,国家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基层政权的胡作非为,剥夺乡村长正差派赋役的权力,扮演保护农村居民的角色。这就是中央集权下乡治的困境。
    在唐朝前期,正如王梵志诗《富饶田舍儿》所说:“里正追役来,坐着南厅里。广设好饮食,多酒劝亦醉。追车即与车,须马即与马。须钱便与钱,和市亦不避。索面驴驮送,续后更有雉。官人应须物,当家皆具备。县官与恩泽,曹司一家事。纵有重差科,有钱不怕你。”(92) 富裕人家在受到里正追役的情况下,可以交纳钱物,并用钱财打点里正和县司官员,不必应差。差役于是落到了贫穷百姓身上。开元时代已经制定法令,防范此类事情发生。
    依据宁波天一阁新发现《天圣令》复原“唐令”云:“诸县令须亲知所部富贫、丁中多少、人身强弱。每因收手实之际,即作九等定簿,联署印记。若遭灾蝗旱涝之处,任随贫富为等级。差科、赋役,皆据此簿。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凡丁分番上役者,家有兼丁者,要月;家贫单身者,闲月。其赋役轻重、送纳远近,皆以此以为等差,豫为次第,务令均济。簿定之后,依次差科。若有增减,随即注记。里正唯得依符催督,不得干豫差科。若县令不在,佐官亦准此法。”(93)
    这条令文要求各县县令要亲知部内人丁贫富、多寡、强弱等情况,在收受手实的基础上,编造九等定簿,“联署印记”,这个联署者是谁?既然是在里正收受手实的基础上制作的,联署者中很可能就有五位里正。按照研究者目前的理解,“天圣令”是以“开元令”为基础编制的,那么这个规定就是唐朝前期的制度。制度的目的,是防止里正等基层乡官在差役分派中上下其手。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又发生了另外一个问题,即豪强之家拒绝当差应役。
    著名的《唐开元二四年(736)九月岐州郿县尉□勋牒判集》有一则判文提到:
    初里正朱本,据户通齐舜着幽州行。舜负恨,至京诣台,讼朱本隐强取弱,并或乞敛乡村。台使推研,追摄颇至。再三索上,为作此申。牒使曰:此县破县,人是疲人,一役差科,群口已议,是何里正,能作过非?如前定行之时,所由简送之日,其人非长大不可,非久行不堪。在朱本所差,与敕文相舍,类皆壮健,悉是老行。简中之初,十得其四,余所不送。例是赢,不病不贫,即伤即荐,役者准敕不取,交(较)贫者于法亦原。其中唯吕万一人,稍似强壮,不入过簿,为向陇州,且非高勋,又异取限。如齐舜所讼,更有何非。或云,遍历乡村,乞诸百姓,昨亦令人访问,兼且追众推研,总无所冯,浑是虚说。至如州县发役,人间难务,免者即无响无声,著者即称冤称讼。此摇动在乎群小,政令何关有司,众证既虚,朱本何罪!昨缘此事,追摄亦勤,廿许人数旬劳顿,农不复理,身不得宁,忝是职司,敢不衔恤。具状,牒上御史台推事使。这里已经不是差遣贫弱的问题,而是根据“户通”征派符合条件的民丁,遭到了豪强的抵制。强势的里正或许会欺凌弱势村民,弱势的里正又不能威慑地方豪强,乡治的困难,于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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