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这些材料,我们感觉到,里正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是轮流到县衙里当差听调,而不仅仅在乡里办公。 吐鲁番出土文书里也发现了两件有关里正当值的材料。 文书(一): 阿斯塔那376号墓《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58) 1 昌:康达、令狐信、樊度、汜惠 直仁 2 检不到人过。思仁 3 白。 4 六日 5 二月六日里正后衙到 6 化:尉思 严海 张成 宋感 仁 7 西:巩才 马才 曹俭丞直 仁 8 顺:曹感 贾提严似仁 到 9 平:赵信 史玄 牛信 张相仁 10 戎:阴永仁 到 11 大:慈弥[ ] 康洛令直 李艺 仁 12 昌:令狐信 樊[ ] 仁 (后缺) 文书的左边是高昌县各乡的乡名简写,右边是各乡里正之名字,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第五行“二月六日里正后衙到”中的“后衙”字样,与王梵志诗歌中反映乡头催征纸张“后衙空手去,定是搨你勒”(59) 中的“后衙”可以互相印证,证明里正(乡头)是要到县衙听差的。而第七行的“丞直”、第十一行的“令直”字样,也许是说这些里正由县令、县丞处当差,而其他里正按照通常情况应该在县尉的统领下,在诸曹处理相关事务。因为县尉负责征收赋税(60),所以文书中所发现的“抄”上有尉(县尉)、典(佐、史)的署名。 文书(二): 阿斯塔那91号墓出土《唐西州高昌县宁大等乡名籍》: 6 宁昌 孟定 曹贞 汜阿柱 马武贞 王才欢 7 崇化 索延信 汜信 马武贞 8 高士通(61) 本件文书的结构与文书(一)相似,左侧是诸乡名,右侧人名中的赵延洛等在其他文书中的身份是里正,所以研究者大多认定这份文书也涉及里正上直问题。(62) 以上这两件文书涉及两个时间,一个是二月六日,一个是十一月十八日。《唐律疏议》卷十二规定:“里正之任,掌案比户口,收手实,造籍书。”(63) 居民有向里正定期申报家庭人口现状的义务,这种居民自己申报家庭人口的文书被称为“手实”。里正依据居民提供的“手实”编造户籍。在西域出土文书中保存了若干唐代居民自报家庭人口的手实残本。唐代户籍的编造是每年的正月到三月,此处文书(一)签署的二月八日,正处在户籍编造期间,这说明造籍期间里正需要上直,协助县司共同完成户籍的编造工作。《唐律疏议》卷十三又规定:“依田令,应收受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供给受。”说明每年十月开始的土地还授,是在县衙由县令主持进行的,里正只是这项工作的助手,具体从事本乡里簿籍的勘造工作。此处文书(二)签署的十一月八日,正处在勘造簿籍期间,故里正应该上直。总之,在县司进行全县土地还授或户籍编造工作时,县下各乡的里正均需要到县衙协助办公,所以西域出土文书中往往有多名里正签署的户口帐、欠田授田文书等,说明这些档的签署是里正在县衙共同完成的,在乡里并没有里正固定的办公场所。(64) 也许里正上直期间,还能享受厨餐,如前引王梵志诗所写的那样,“县局南衙点,食并众厨飧”。 在户籍登记、土地还授等重要工作之外,里正未必需要全部到县衙办公上直。因为在当地了解居民实际的户口变动情况,是里正履行职责的基础。 里正对于城乡居民家庭现状及其动向的掌握,以“户”为单位进行。《通典》卷七云:“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居民家庭被划分为两大类别:“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无课口者为不课户。”居民的各类人口按照年龄被划分为不同类型:“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其中,中男(女)的年龄范围是十六至二十岁,丁男的年龄是二十一至五十九岁(丁中的年龄,前后有所变动)。确定人口年龄、身份的工作过程,叫做团貌,是里正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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