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6)
我们注意到,唐代中后期,村正和里正之间的关系有所变化。变化的方向是,村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由于村是居民生活小区,王梵志诗:“遥看世间人,村坊安社邑。一家有生死,合村相就泣。”(73) 居民点有社邑互助性质的民间组织。朝廷发布的一般民间公共活动规范,都以村为单位发布,鲜有提“里”者。 如开元十七年八月五日千秋节(玄宗皇帝生日),朝廷定为法定节假日,民间活动有“士庶以丝结承露囊,更相遗问,村社作寿酒宴乐,名赛白帝”。德宗贞元五年,制以二月一日为中和节,“士庶以尺刀相遗,村社作中和酒,祭句芒神,聚会宴乐”。直到元和二年,皇帝生日时“士庶村社宴乐”(74) 的活动才被停止。从这里可以看出,乡村中的宴乐活动以村社为单位,不以里的名义安排。又如,玄宗开元二年十月六日敕云:“散乐巡村,特宜禁断。如有犯者,并容止主人及村正决三十,所由官附考奏,其散乐人仍递送本贯入重役。”(75) 散乐就是指雅乐之外的一般大众音乐。“散乐巡村”就是指歌舞下乡巡回演出的活动,这种活动的出现,也是因为村是居民点。朝廷不允许散乐巡村,受到处罚的人就是村正而不是里正。 唐玄宗开元二年七月规定:“如闻坊巷之内,开铺写经,公然铸佛。自今已后,村坊街市等,不得辄更铸佛写经为业。”(76) 唐宣宗大中五年,虽然提倡佛教,也禁止在“村坊”设置佛堂兰若。(77) 但是,这只是官方的规定罢了。唐宣宗本人在大中九年,就亲眼看见“近县父老于村寺设斋”,为地方官醴泉县令李君奭祈福。(78) 可见乡村的寺庙照样实际存在。无论是禁止敕令,还是实际存在的规定,都表明村坊愈益成为国家政策的关注重点。 又如学校的设置情况。开元二十六年正月十九日敕:“其天下州县,每乡之内,各里置一学,仍择师资,令其教授。”但是到了安史之乱之后,贞元三年正月,右补阙宇文炫上言:“请京畿诸县乡村废寺,并为乡学。并上制置事二十余件。”由于乡村废寺其实都设置于“村”,因此在废寺设置乡学,就是把学校建立在村这一级居民点之上。尽管这条奏疏并未获得批准,其实却道出了当时的实际情形,如在敬宗和文宗朝为宰相的窦易直,幼年家贫,就是“受业村学”。(79)里学向村学的转变,也昭 示了唐代后期乡村基层组织的发展方向。 一般人提到自己的出生地、葬地和籍贯,多数情况下习惯“乡-村”连称,与唐代前期多数称乡或者乡、里,形成鲜明对比。如《太平广记》卷六十三:“唐元和十二年,虢州湖城小里正吴清,妻杨氏,号监真,居天仙乡车谷村。”(80) 这位里正的住地已经不用某乡某里,而是说某乡某村。房山石经题记咸通年间的《巡礼碑题名》有:“固安县政和乡程村正”李弘琳,程村正即程村之村正;又有“归义县得化乡西杨村突将杨方谏”、“东杨村突副李匡实”;(81) 这里提到居住地都用县-乡-村的结构。《李府君墓志铭》:“君讳让,本贯魏州莘县太平乡北孙村人也。”(82) 介绍志主的籍贯是也用某县某乡某村,而不说某县某乡某里。 这不是个别现象,笔者系统地搜集了一下《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中的记载,在唐代开元之前的墓志中,绝对多数墓志记载葬地的为某某乡,或者某某乡某某里。比如“洛州洛阳县清风乡月城里”(续编贞观007);“兖州任城县黄山乡定丘里”(续编贞观018)。但是,开元之后特别是安史之乱以后,多数葬地记为某某乡某某村,比如:“洛阳县清风乡五品子赵思忠,葬于吕乐村之平原礼也”(汇编开元211);“河南县平乐乡崔村”(汇编开元374);“河南县朱阳乡之朱阳村”(汇编千元010);“江阳县嘉宁乡五乍村”(续集贞元052);“蓟城东南八里会川乡从善村”(续集太和004);“易县西南候台乡北韩村”(续编咸通022)等等。 在住地以及葬地表示方法中,从“乡-里”结构到“乡-村”结构的这种变化,清楚地告诉我们,唐代中后期,“村”的重要性已经超越了“里”。 再看唐代官方面向基层社会发布的朝廷公文,一般使用村坊或者乡村(村乡),鲜有称乡里者。这在玄宗时代就已经出现,之后更形普遍。兹举《唐会要》中的若干事例如下: 天宝四载三月敕:……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卷八十四《定户等第》) 天宝五载八月敕:朕所撰《广济方》,宜令郡县长官,选其切要者,录于大版上,就村坊要路榜示;仍委采访使勾当,无令脱错。(卷八十二《医术》) 其年(元和十三年)六月,京兆尹李游奏:诸司使诸军所由官徒等共九十四人挟名。伏检元和二年三月敕,并委京兆府,比从十年更无逃亡补替等处,遂使影占文牒,散在村坊,凡欲差役,皆无凭据。臣祈请诸司案旧名额。自元和二年,其逃亡补替挟名,乡县牒臣当府,令别与。(卷七十二《京城诸军》) (长庆)三年正月,新罗国使金柱弼进状:先蒙恩敕,禁卖良口。使任从所适,有老弱者栖栖无家,多寄傍海村乡,愿归无路。(卷八十六《奴婢》) (长庆)四年三月制敕:应属诸军诸司诸使人等,于城市及畿内村乡店铺经纪,自今已后,宜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卷七十二《京城诸军》) 太和二年二月。宰臣李绛进则天太后删定兆人本业记三卷。宜令诸州刺史写本。散配乡村。(卷六十九《都督刺史以下杂录》) 会昌元年正月制:……自今已后,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指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征理。(卷八十五《逃户》) 上述这些诏敕或者奏表,涉及的事务,并不限于治安工作,而是广泛及于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户口和赋役方面这些以往只是里正掌管的内容。总之,村与里的关系在逐渐变化,变化的方向是,唐代基层管理愈益按照自然村的模式进行。因为居民的实际家庭生活,都是以自然村落为单位而进行的,对于整齐划一的“里”的认同感比较薄弱。 但是,这并非说里正被村正取代了,相反,里正的职能集中到了“乡”的事务上,“里”的事务倒是被弱化,而由村正取代了。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村正对于外来人口入住本村问题要向里正请示和报告,不仅因为涉及村坊治安的本职工作,而且因为里正实际上是乡司的负责人。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