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中国的有限开放性(2)
一、明代的“海禁” 在明确或模糊地将明代中国看作封闭社会的论说中,最初的例证大多是明朝初年的“海禁”,以及“海禁”在后来的断续延伸。严厉的海禁,肯定会造成对外贸易的阻隔,但问题是,明清时代的海禁因何而行?海禁在明清约5个世纪间实施的状况如何?这是判断明清时期发生的那些所谓“海禁”在何等程度上造成了明清时代中国“封闭”性时需要追问的。 自元朝开始,以日本为基地的倭寇侵扰中国东部沿海边境的事件经常发生,明朝建立以后愈加频繁。从频率言,洪武30余年间,平均每年约有一次较严重的倭寇侵扰,仅少数年份没有记载。从地理范围言,倭寇侵扰覆盖整个东部与东南海岸线数千里区域,构成对明朝国土安全及其治下民生的巨大威胁,促使明朝对此威胁来源地国家高度警惕。洪武初明朝曾积极与日本南朝交涉,以求通过建立朝贡关系,形成中日和平、倭寇止息的格局。但在了解日本南北两政权皆在权臣控制下的局面以及交涉本身受挫后,转为消极外交,积极防御。洪武二年(1369)二月明太祖致日本“国主”书明确提出,日本无论“奉表来庭”,还是“修兵自固,永安境土,以应天休”,都可实现与明朝和平并处,只是不可“必为寇盗”,其中没有将实行海禁之意。此书没有获得积极反应,其间倭寇又侵扰不止,于是有朱元璋于洪武四年底发布的加强东南海防的诏令,提到“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⑦洪武七年编成,后经多次修订,在洪武三十年重新颁布的《大明律》将与“海禁”有关的条款列于《兵律》,显然是将此事作为国防事务对待的,并不表明这是明朝对外基本方针。“海禁”令发布之后的洪武五年,明太祖曾向日本北朝持明天皇转达通商之意,书内有“商贾不通,王宜通之”之语,并提到希望“修两国之好,使商贾交通,民安其土,兵不加境”。⑧其后,倭寇不止,明朝在沿海地区的确采取更为严厉举措,包括迁徙沿海居民内撤、禁止人民入海捕鱼,都是明确针对倭寇侵扰而行的边疆防御政策。从立意角度说,明初“海禁”政策并不意味明朝初年实行了闭关锁国的政策。 由于明初海禁是为了应对抗御倭寇侵扰这一时局而实行的对应性、有条件举措,并未刻意追求与外部隔离,所以在“海禁”期间,对外贸易并未停止。洪武时期编定颁行的《大明律》中有关于民间对外贸易的管理规制,载于《户律》而非《兵律》:“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物货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⑨这里提到的“泛海客商”,显然是民间商人,其泛海贸易,入境时报官纳税,当为合法。洪武四年七月,朱元璋“谕福建行省,占城海舶货物,皆免其征,以示怀柔之意”。⑩洪武三十年八月,明太祖曾回忆说:“洪武初,海外诸番与中国往来,使臣不绝,商贾便之。”(11)他在此处所说的商贾,多半指伴随朝贡使臣入明贸易的商贾,但毕竟表示明太祖并不希望禁绝商贾来华贸易。《明太宗实录》也曾记载明太宗对礼部的话说,“太祖高皇帝时,诸番国遣使来朝,一皆遇之以诚。其以土物来市易者,悉听其便。或有不知避忌而误干宪条,皆宽宥之,以怀远人”。(12)后来王士性曾说:“市舶司,国初置于太仓,以近京,后移福、浙,虽绝日本而市舶不废,海上利之。”(13) 洪武以后,前述海禁政策曾经被多次重申,但实施时紧时松,总体上在永乐到嘉靖之间,比洪武时期宽松。主要原因是,日本北朝的足利义满在明洪武末年基本统一了日本,并一再向明朝表达朝贡的愿望。建文时期明朝与足利政府的关系已经有所缓和。永乐初,随着明朝对外联系的增强,日本也成为对明朝贡国,并回应明成祖的要求,发兵抓捕倭寇,将倭寇首领约20人献给明朝。虽然此时明朝基于此前长期的不信任关系以及倭寇并未彻底止息的事实,对日本入明朝贡的限制偏于严格,但是明朝与日本政府之间的关系趋于缓和。(14)此外,永乐到宣德时期,明朝政府组织了7次远洋航行,积极扩大与外国的外交和贸易往来,海禁在这种情况下自然难以严格实施。但此期间,倭寇侵扰毕竟未曾停止。(15)宣德后期,明廷重申“私通番国”之禁。(16)宣德、正统之际,日本入贡者也曾对明朝进行侵扰,故海禁政策被加以重申。(17) 到嘉靖二年(1523),宁波发生日本贡使“争贡之役”,争贡的日本人相互残杀之后在宁波一带大肆掳掠杀戮,明朝多名将官也被杀死。因此,明朝廷将闽、浙、粤三地市舶司罢除,海禁顿严。然而即使在嘉靖时期,也并非禁绝一切海外贸易。嘉靖中,兵部侍郎提督两广军务吴桂芳曾就当时广东布政司右布政使陈暹的汇报而上疏,其中称: 照得蒲丽都家国名,史传所不载,历查本朝,并未入贡。恐系佛郎机国夷人,近年混冒满刺加名目,潜通互市,今又托名求贡,以为阻赖抽分之计……等因到臣,据此会同议照,外夷求贡,事出非常,若使在彼者委有真实效顺之心,而在我者初无隐伏可虞之患,则礼其使人,纳其方物,有何不可?但广东于嘉靖八年该巡抚两广兵部右侍郎林富题准复开番舶之禁,其后又立抽盘之制,海外诸国,出于《祖训》、《会典》所载旧奉臣贡者,固已市舶阜通,舳舻相望,内如佛郎机诸国,节奉明旨,拒绝不许通贡者,亦颇潜藏混迹,射利于其间。驯至近年,各国夷人,据霸香山濠镜澳恭常都地方,私创茅屋营房,擅立礼拜番寺,或去或住,至长子孙。当其互市之初,番舶数少,法令惟新,各夷遵守抽盘,中国颇资其利。比至事久人玩,抽盘抗拒,年甚一年。而所以资之利者,日已薄矣。(18) 从陈暹说法和吴桂芳的奏疏文字中看,嘉靖八年起,广东已经开放海禁,不仅传统修贡之国正常往来,而且“各国夷人”往来贸易日多,起初尚能依照“抽盘”即抽分之法向明朝缴纳关税,后来因为人多,渐渐逃避抽分了。按严从简的记载,嘉靖二十六年以后,明朝命都御史朱纨巡抚两浙,开军门于杭州,调福建都指挥卢镗统舟师围剿倭寇,“时海禁久弛,缘海所在悉皆通蕃,细奸则为之牙行,势豪则为之窝主,皆知其利而不顾其害也”。(19)由此可知,嘉靖前期名有海禁但实际沿海私人内外交易盛行。抵至嘉靖末年,大规模倭寇止息,明朝重新整理沿海政策方针,终于在隆庆初年进一步开海。(20)此后不仅允许外商到中国贸易,而且允许中国商人出海贸易,惟不准前往日本。中日之间贸易,通过第三方中介转口进行。周起元说:“我穆庙时除贩夷之律,于是五方之贾,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其殆天子之南库也。”(21) 万历时期,日本入侵朝鲜,明朝曾考虑再度实施东南全线海禁。万历中期出任福建巡抚的许孚远在其《疏通海禁疏》内称: 案照先准兵部咨为申严海禁并御倭未尽事宜以弭隐患事,内开凡有贩番诸商,告给文引者,尽行禁绝,敢有故违者,照例处以极刑,官司有擅给文引者,指名参纠等因,题奉圣旨,是。着该抚按官严加禁缉,犯者依律究治。钦此钦遵,备咨在卷。(22) 此政一出,福建沿海商民及地方官纷纷告请通海,许孚远就此上疏主张疏通海禁。其说大致强调:东南沿海人民贩海为生已久,“襟山带海,田不足耕,非市舶无以助衣食”。海禁未通之时,民间已行私贩,厉禁则盗兴,盗兴而倭入。隆庆初开市舶,通东、西二洋,惟禁通日本及以硝黄、钢、铁违禁之物夹带出海,行三十载,大盗不作,海宇宴如。如今若因倭寇朝鲜而顿然禁海,则贩海之人“千百为群,谋生无路,潝潝訿訿,其势将有所叵测”。现在海外者又无以返回家乡,倘若激成海上变动,其祸不可胜言。所以当以通海为基本政策,同时申禁不得往日本贸易。于走东、西二洋贸易者,也实施船只多寡、往来程限、贸易货物等严格管理。如此则民有生计,内外有无互通,诸国之情联属于我,“而日本之势自孤”,缓急时商船可供调遣,商税可补军需。(23)于是明朝保持了禁止对日本贸易而开放其他贸易的基本方略。从许孚远的奏疏中可以明显看出,明朝上至皇帝,中及封疆大吏,下至地方官,谈及“禁海”之理由,都出于不得不禁的原因,若无外来侵扰等情况,都是宁可开海贸易的。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透露出,明朝上下基本没有从价值观念、文化观念的层面确立与外部世界隔离的主张。由于禁海并非出于基本价值、文化观念,所以一旦条件允许,开放海禁就可能发生。至于开海禁之后政府仍有一些控制乃至某些限制,如隆庆开海之后,并未将中国东南沿海变成自由贸易区,而是由市舶司征税、管理贸易资格并有其他限制,则更不意味着封闭。市舶司的角色,是为了管理海外贸易秩序及征税,类似现代的海关。现代的贸易,也并非全无国家权力的介入。诸如贸易配额、选择性禁止贸易、关税、最惠国待遇等等,都是现代社会基于政治、经济关系和具体利益关系而形成的贸易关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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