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中国的有限开放性(3)
主要由于倭寇问题而导致的明朝海禁政策,毕竟使得其推行期间的东南沿海地区事实上出现了与外部的一定意义上的隔离,但不能就此认为明朝在基本政策倾向上是自我封闭的。洪武时期前后31年,自洪武四年开始申严海禁至其末年,有27年为严厉海禁时期。建文元年(1399)到宣德十年,前后37年间有海禁而较和缓。正统元年到嘉靖二年,前后87年间海禁时宽时严。(24)嘉靖二年到隆庆元年(1567)的44年,中国处于抗倭战争期间,为海禁严厉时期,但如前所论,其间仍有大量合法对外贸易发生。隆庆以降抵至明末的77年间,并未实施海禁。如此,明朝真正严格实施海禁的时间,在洪武和嘉靖两个时期,共71年。排比这种大致的时间分布的目的是为了指出,明代“海禁”并不是一个不变的国策,也不是一个一贯的事实,这种断续、张弛的海禁不至于使明代中国成为“封闭”的体系隔离于世界其他地区之外。 万历时期,中国大批商人往来于吕宋与中国大陆之间,其中许多长驻吕宋。其间发生了一个名叫张嶷的人到明朝诉请在吕宋机易山采矿榷税的事情,明朝派员到吕宋查看并未发现有矿,却导致统治吕宋的西班牙人纠结该地的日本人和土著人对华人进行大规模屠杀。当时明政府曾经考虑出兵吕宋,后来终于采用交涉方式。当时身任福建地方主官的徐学聚曾致书西班牙人: 会檄传谕佛郎机国酋长吕宋部落知道……尔吕宋部落,无故贼杀我漳泉商贾者至万余人,有司各爱其民,愤怒上请,欲假沿海将士,加兵荡灭,如播州例,且谓吕宋本一荒岛,魑魅龙蛇之区,徒以我海邦小民行货转贩,外通各洋,市易诸夷,十数年来,致成大会,亦由我压冬之民,教其耕艺,治其城舍,遂为隩区,甲诸海国。此辈何负于尔?有何深仇,遂至戕杀万人?蛮夷无行,负义如此,曷逭天诛?(25) 经明政府交涉,被困在吕宋的中国人,各由家属领回安置,并讨回了中国人被劫去的财货。此案涉及多方面问题,尚有待深入研究。(26)如仅就明朝政府态度而言,则显然还是站在了保护中国外贸商人的基本立场上,并进行了有效的对外交涉。(27) 总之,明代的海禁并不构成明代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体系的封闭状态。(28) 二、朝贡关系与郑和下西洋 明清两代官方与外部交往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朝贡。学界关于朝贡的研究甚多,(29)其中比较晚近时期对明清时代朝贡的研究多强调其负面作用,强调其“虚妄”性。(30)从本文考察的角度看,朝贡体制不失为前现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形成有序交往格局及实现其有限开放性的一种有效体制。 朝贡固然如论者所说,不能构成对周边国家的直接或者宗主国式的控制,也不能构成顺畅自由的贸易体系,但也非纯然“虚幻”。中国历史上的朝贡关系可以上溯到有文字记载的最早时期,流演直到明清时代,这种贯穿先秦与整个帝制时代的重要体制之基本精神,是表达认同,即通过朝贡者向被朝贡者贡献方物以及做出相应的礼仪性行为,表达二者之间有等次的认同关系。帝制时代后期的朝贡关系比先前时代增多了贸易性内容,但前述基本精神并没有被取消,至少对朝贡方而言,朝贡过程中的贸易活动是认同关系获得重申后的报偿。(31)最初,这种关系发生在中华文明核心区政权与周边对其有一定向心倾向的政权之间,更遥远区域的势力还没有形成与此核心区密切交往的需要和能力。因而,早期朝贡关系实际体现的是中华文明核心区域在其有效行政管辖区以外而影响所及范围之内形成的认同体系,主要作用是形成和平稳定的周边秩序。朝贡国与中国关系最紧密者,可能与中国构成藩属关系--一种宗主与属国之间的附有较直接权利责任内涵的关系;其关系疏远者,则仅仅构成松散的国家间时节问候关系。对于向中国朝贡的国家而言,其近密者,期待从中国获得保护,至少有助于界定中国对其国家政权的基本认可态度,并因而获得与中国密切交往可以得到的经济、文化利益;其疏远者,则主要是保持与中国和平往来的渠道。(32)这种关系属于现代民族国家和现代国际秩序原则发生以前的毗邻国家间关系,本不适合用现代国际关系尺度与原则或者现代世界竞争关系法则去衡量其得失。直到西方国家在16世纪向全世界推进之前,这种朝贡关系以承认中国优越、中心地位为前提,是等差的关系,显然不具备现代国际关系中所有国家无论大小一律平等的性质。(33)这本是发生在前现代的区域性国际关系,将之与同一时期,即大致相当于老殖民主义时期,国家间弱肉强食的关系相比,朝贡关系更具有保持和尊重其他国家共同体存在的意义,也是该时代中外政府间实现和平交往的一种现实的方式。明清时代的中国在明显强盛于周边国家的情况下,没有进入殖民扩张的轨道,而是采用朝贡体制与毗邻国家共处,甚至在可能情况下保护某些国家抵御他国侵略,是具有肯定性价值意义的。 沿着历史的惯性,明朝建立之后,通报周边各国,吁使承认明朝并乐于与明朝交往的国家入明朝贡。这是明朝“开国”即整个国家体制确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是否实行海禁,并无关系。明朝建立朝贡体系的努力,记载颇多,毋庸详举。此间值得注意的是,明朝太祖所立“不征”之国祖训。训称: 四方诸夷,皆限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扰我边,则彼为不祥。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亦不祥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富强,贪一时战功,无故兴兵,致伤人命,切记不可。但胡戎与西北边境,互相密迩,累世战争,必选将练兵,时谨备之。今将不征诸夷国名,开列于后: 东北:朝鲜国(即高丽。其李仁人及子李成桂今名旦者,自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八年,首尾凡弑王氏四王,故待之)。 正东偏北: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 正南偏东:大琉球国(朝贡不时,王子及陪臣之子,皆入太学读书,礼待甚厚);小琉球国(不通往来,不曾朝贡)。 西南:安南国(三年一贡);真腊国(朝贡如常,其国滨海);暹罗国(朝贡如常,其国滨海);占城国(自占城以下诸国来朝贡时,内带行商,多行谲诈,故沮之。自洪武八年沮至洪武十二年,方乃得止。其国滨海);苏门答刺(其国滨海);西洋国(其国滨海);爪洼国(其国居海中);湓亨国(其国居海中);白花国(其国居海中);三弗齐国(其国居海中);浡泥国(其国居海中)。(34) 这一被视为明代立国基本原则的“祖训”体现出,明朝虽然鼓励周边各国朝贡,但却并不强其入贡。有的国家如明初的高丽和初取高丽而代之的李氏朝鲜要求入贡时,明朝都曾拒绝。对屡屡放任倭寇侵扰中国的日本,明朝“绝之”,但仍不征。(35)占城等国入明朝贡是“多行谲诈”,明朝“沮之”。故明朝努力建构的朝贡体系并不是一个强迫的体系,也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区域国际秩序体系。因为即使与明朝疆土比邻的国家,也可参与或不参与这种关系,而且欲参与者,尚需符合明朝尺度下礼仪仁义之邦的基本条件。这种选择性的朝贡关系根本不足以构成一个对外关系的全息格局。朝贡关系其实主要是明朝与外国进行官方交往的方式--同意与明朝发生官方交往者需采取此种方式,不欲同明朝发生官方交往关系的国家则可以不参与朝贡但同时仍可保持与明朝之间的相安无事。 正是因为朝贡关系的核心是政治认同,所以明太祖曾一再要求入贡国不要携带大量贡品,且不可频繁入贡。如洪武五年九月,明太祖谕中书省臣曰: 曩因高丽贡献烦数,故遣延安答里往谕此意。今一岁之间,贡献数至。既困弊其民,而使涉海,道路艰险,如洪师范归国蹈覆溺之患,幸有得免者,能归言其故,不然岂不致疑?夫古者诸侯之于天子,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若九州之外蕃邦远国,则惟世见而已。其所贡献,亦无过侈之物。今高丽去中国稍近,人知经史、文物、礼乐,略似中国,非他邦之比,宜令遵三年一聘之礼,或比年一来,所贡方物,止以所产之布十匹足矣,毋令过多。中书其以朕意谕之。(36) 所以,今天的研究者,对朝贡的核心目的不是贸易,朝贡期间的赏赐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无需视为咄咄怪事。朝贡本身主要是政治关系,其展开总是伴随贸易活动,但今人其实不应用“朝贡贸易”这个粘连的语汇来替代本来在不同层面的“朝贡”和“贸易”两种行为。同理,朝贡贸易的目标本不在于构成自由贸易体系,今人如果用自由贸易的尺度来评价朝贡体系之得失,也难得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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