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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澳门设立的有关职官考证(7)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暨南学报:哲社版》 汤开建 参加讨论

中国人在澳门设立了一个市舶司(按:此应为广州市舶司的分司机构),以征收进出口商税和泊税。(注:张天泽:《中葡早期通商史》(中译本)第五章《澳门的兴起》第117页,(香港)中华书局1983 年版。)万历中广东税监李凤来澳门督税巡视,并在妈阁庙主建“神山第一亭”,李凤当时居住何处?乾隆五十七年《重修三街会馆碑记》:
    前于莲峰之西建一妈阁,于莲峰之东建一新庙,虽客商聚会,议事有所,然往往苦其远而不与会者有之。(注:乾隆五十七年《重修三街会馆碑记》,载章憎命《澳门掌故》之十一《会馆谈往》,见《澳门日报》1962年9月11日。)前明之时,妈阁庙即是澳中华人聚会议事之处,而其旁即为妈阁码头,故推明朝时,在妈阁庙附近市舶司应有一分司机构,主掌丈量抽征之事,而李凤入澳亦当居其地。
    上述材料均可旁证,明代市舶司确曾在澳门设立过有关机构,并置有官员管理澳门税。前引郭尚宾《防澳防黎疏》之“我设官澳”,所谓官澳,当即是明朝在澳门设立在澳门港口码头的海关。清时,葡人称关部行台及税馆为“Hoppo”(注:龙斯泰(A.Ljungstedt ):《葡萄牙在华居留地史纲》,波士顿,1836年版;施白蒂:《澳门编年史》之《十八世纪澳门》。),当即是明代“河泊所”之“河泊”二字的对译,明代香山有“河泊所”,即掌管税收机构,故可推从明代开始,葡人将明朝在澳门设立的税收机构亦称为“Hoppo ”(注:(明)邓迁《香山县志》卷二《建置志》。),传至清代,则成了对澳门税收官员的最普遍的称呼。
    六、余论
    综上考述,我们可以看出,明王朝在澳门的设官置守是十分严密的,先澳内(提调、备倭、巡缉及澳内抽分官),后澳外(海道副使、海防同知、市舶提举、关闸把总、香山参将),逐一建置,由疏到密,至天启年间,明朝对澳门的设官置守、防范管理已经达到比较完备的状况,即如《明史·佛郎机传》所言:“防御渐密”(注:(清)张廷玉《明史》卷三二五《佛郎机传》。)。然而,明王朝在澳门的设官置守虽然名目繁多,但官守之职权并不十分明确,且无严格的制度化,加上职官的经常废罢,因此,表现在明朝对澳门的管理上显得纷杂无序,特别是与清朝对澳门的管理相比较,则更显得明朝对澳门管理的混乱和无序。清王朝在澳门,设澳门同知总管其军民事,设香山县丞具体处理其行政、司法问题,设前山副将掌管其军事防御,设关部行台总管其税务,各职权限均十分明确,且成一贯之制度。明朝则不然,以对澳门税务征收为例,时而由海道副使主管,时而由香山县令主管,时而由海防同知主管,时而由市舶提举主管,有时甚至数职共管,造成了管理角色上的严重冲突。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既与明王朝中央对地方管理本身就很混乱有关,而且与明朝从地方到中央对葡人租居澳门的意见始终不统一也有很大关系。明朝对澳门的管理时松时紧,时置时废,以至角色的经常更替,与其吏治的好坏亦有很大的关系,中外文献中记录的有关两广总督、海道副使及守澳官员收受葡人贿赂的事例比比皆是,其中田生金《按粤疏稿》中多篇奏疏对海道副使、关闸把总及守澳部队的哨官、旗总直至队兵贪赃枉法的行为进行的揭露即最为典型。(注:(明)田生金《按粤疏稿》卷一《大计劾方面疏》、卷三《参防汛把总疏》、卷三《问过钦总林荣疏》。据《明熹宗实录》卷七七天启六年十月庚申条披漏,就连赫赫名声下令拆毁澳城的两广总督何士晋亦是一大贪污犯,“士晋在粤东时,适时拆澳城之议,吓受揽头、澳夷,计赃不下三四十万”。可以反映明朝官员在对澳门管理中贪污风气之盛。)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明王朝对澳门进行了名目繁多的官员设置,主观上想对澳门进行严密控制,但由于其吏治腐败,贪贿成风,故在实际管理中这些官僚管理机构在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故印光任、张汝霖在修《澳门记略》时十分感叹地说:
    吏兹其土者,皆畏惧莫敢诘,其有利其宝货,佯禁而阴许之者。总督戴燿在位十三年,养成其患。(注:(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上《官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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