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禳灾与祈福:周代祷辞与信仰观念研究(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罗新慧 参加讨论

因此,即便现实世界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结构震荡不已,社会阶层变动不居,但在信仰的世界当中,神灵等级却依旧分明,他们各司其职,各自对应于现实世界中不同等级的人群,上下不相混同。天、帝等至尊神灵高高在上,不与普通民众发生太多关联。这表明世俗世界的礼制仍然深刻影响、规范着人们的信仰意识。
    此外,需要关注的是,上述祷辞显示,传统信仰观念发展至周代晚期,已出现若干新的变化因素。概括而言,这一新变化表现为这时的信仰活动中已经出现思虑,以及内在的精神性因素,而不仅停留于实用与功利的层面上。以往人们在论述中国古代的信仰特点时,常常以实用性强、注重功利等特点概括之。的确,从请祷活动来看,亦可证实这一特点。例如祷者遇事而祷,“祷”并非如常祀般固定,因而“祷”实用性强的特点十分突出。此外,请祷活动涉及范围大至祷灾、祷威胁生命之疾病,小至祷梦、祷齿疾,间有祷子,都与上古时期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这更加突出了祷的日常实用性特点。然而,从更具体而细致的角度来观察,则不能够说上古的信仰观念完全如此。祷辞表明,祷者尤其是贵族在注重实用性祈祷的同时,已经开始表现出内心的虔敬,以及自我反省的态度,从而在信仰活动中显示出精神性因素。如平夜君成祷辞说“有祟见于大川有,小臣成敬之瞿之”,“敬、惧”是内心深处的情感,表明在信仰活动中祷者有所触动,有所思虑。秦骃祷辞谓“惴惴小子,欲事……而不得厥方……余毓子厥惑,西东若憃(蠢)。东方有士姓,为刑(形)法氏……吾敢告之:余无罪也,使明神智(知)吾情”。他自述由于不知如何侍奉神灵而内心恐慌,又请神灵体察自己“无罪”。他不仅对神灵敬畏不已,且由对高高在上神灵的敬畏而又向下返回自身,省察自我,求神宽恕,其内在的思虑性因素显而易见。尤其应当指出,秦骃之祷与平夜君成之祷极具个性色彩,是个体在遭遇不幸状态下内在情感的真切表达,最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时贵族阶层一般的知识、思想与信仰。此外,上博简《竞建内之》篇所记祷辞“天地明弃我矣!”亦表现出祷者在神灵面前的敬惧,以及随之而来的转向内在的反省。至于经过后儒加工的成汤求雨祷辞“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万夫有罪,在余一人。无以一人之不敏,使上帝鬼神伤民之命”,(46)以及《春秋繁露》楚庄王祷辞“天其将亡予!不说吾过,极吾罪也”,更是体现出祷者自我省察、自我约束,以及对于神灵极度畏惧的心理状态。因而,当人们遭遇困苦而向神灵祈祷时,不只是功利性地祈求达成愿望,而是包含着比较丰富的思想和复杂的情感,从而获得精神的寄托和感情的慰藉。因此,可说传统的信仰活动发展至周代晚期,信仰意识中出现了内在思虑的新内容,即便是个人的祈祷活动,人们也不单是外向地祈祷于神灵,同时也推转于内心世界,而对于自我有若干的约束和限制。这是传统信仰观念沿着其自身的发展逻辑所表现出的新因素,这一因素的出现,有利于周人传统的人文观念在信仰领域内作进一步的发展。
    祷辞还显示,尽管人们对于神灵十分虔敬,但在人神关系上,上古时期的信仰观念并不突显神的至大与人的卑微这种两极关系。在向神灵祈求达成愿望时,无论是下层民众还是上层贵族,并无对于神灵的殷勤致意、对于神灵伟大力量的尽情讴歌,以及相形之下人类的卑微。与印度、西方早期宗教中对于神灵的极尽赞颂以及极力求神怜悯的宗教态度区别明显。(47)在下层民众与上层贵族的信仰观念中,神灵是可以给予支持或者安慰的力量,但神灵并未被赋予全知全能的形象。因此,无论是在个体情感还是对于神灵的认知方面,古代中国的信仰观念都透露出“发乎情、止乎敬”的信息。这是祷辞所表达出来的中国早期信仰观念的特点。
    以上综合贵族祷辞与民众祷辞,分析了上古时期信仰观念发展至周末的若干情况。但是,如果区别言之,则又可见上层贵族与下层民众在信仰意识方面存在明显差别,显示出上古社会信仰状况的另一侧面。
    从直观角度而言,上层与下层的不同表现为,社会上层的祷请文辞精致,情感细腻;而社会下层情感粗糙,文辞质朴。就信仰诸要素而言,如前所述,不唯上下层祷请对象不同,就是祷请时所表现出的人与神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上层贵族对于神灵恭敬严肃,其祷颇有感动天地、神谕方外的意味,所祈祷的神灵表现为高高在上的力量;下层民众之祷,祷者往往径向神灵提出要求,或与神灵讲交换条件,显示出比较直接的神人关系。因而,在与诸神的关系中,神并不永远高高在上,人也并非始终处于卑微地位。换言之,在人与神灵的关系中,其亲密程度随着祷者社会地位的变化而有亲疏远近的差别。具体来说,愈在上位者与神灵愈发疏远,神灵越具有威严的品性,人与神灵之间愈有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下层民众则与神灵亲近直接,神灵植根于民众的生活中,缺乏神秘与威严。郑玄注《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七祀”曾谓:“此非大神……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耳。”郑玄之意说明小神不离民众,而大神迹远莫可追寻,正可用于说明上古时期民众与神灵之间的关联。然而由祷辞可见,民众与小神之间亲近狎昵,使得小神即便是观过、提醒的职责也不具备了。
    就人们所体认的神灵特质看,上下层区别更为明显。概言之,社会上层所体认的神灵具有道德特点,其祈祷活动显示一定的道德色彩。而下层民众所祷告的神灵是可以帮助他们解除烦扰甚至带来物质利益的力量,但它仅仅只是外于己的一种力量,并不关注祷者的主观意志和道德修养。因此,相比于贵族意识中的神灵,它还不具有道德特性。
    具体而言,社会上层的观念中,神灵通达情理,是可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对象。如秦骃祷辞、平夜君成祷辞,反复向神灵诉说遭遇的痛苦,以哀婉、至诚之情打动神灵,求神垂悯。即便如周公祷辞中有迫胁神灵的意味,但周公向神灵诚恳地表明生病的武王具有治国安邦之才,而自己可以代他侍奉祖先神灵,其中说理的成分十分突出。在他们的观念中,神灵可以被劝说与被打动,具有通情达理的性格特征和洞察世事的敏锐性。此外,上层贵族意识中,神灵能够根据道德等内容来做出判断,故神灵与祷者之间存在某种义理上的关联。贵族祷辞中,可见自表正义的陈述,如荀偃和蒯聩的祷战祷辞分别昭告神灵,所讨伐对象无道,从而表明自己正义之师的地位。在他们看来,神灵不单是威严在上的力量,它又是能够判断是非曲直的仲裁者,而其仲裁的尺度则是道德。另外,贵族的祷请活动不仅要达成世俗愿望,还隐含有价值方面的意义。贵族祷辞中常见求神宥过的内容,祷者面对神灵对自身的日常行为有所思考,向神灵悔过祈求恕罪。从宗教信仰的角度看,对神赎罪意味着“重新洁净”,它是一个道德过程,含有价值意义。因此可以说,在社会上层的信仰观念中,神灵不单是权力,是财源,是威严的代名词,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公道的化身,价值意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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