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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谪戍、赘婿、闾左新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蒋非非 参加讨论

秦始皇建立的秦帝国在他死后不过一年便陷入战乱,首先揭竿而起的是楚地被征发谪戍渔阳的九百名闾左。司马迁在《史记·儒林列传·序》中说:“陈涉起匹夫,驱瓦合谪戍旬月以王楚”。自汉后两千多年间,“闾左”陈涉首事之功已是定评。然而,何为“谪戍”?谁为“闾左”?各家见解却颇存歧异。本文拟就秦代谪戍制、被征谪戍之赘婿、闾左谈一些初步见解,以就正于诸位方家。
    一、谪戍制
    最早对谪戍制作出详细说明的是汉初政论家晁错,他在《守边劝农疏》中称“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入闾,取其左。发之不顺,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今秦之发卒也,有万死之害而亡铢两之报,死事之后不得一算之复。”晁错文中明言因征发方式为“谪发”,故名之曰“谪戍”,而被征发者的身份是“秦之戍卒”。
    清代郭嵩焘《史记札记》则认为:“秦汉发兵皆囚徒之有罪者,是以谓之谪戍”。
    归纳今人对谪戍制的看法,大致有以下数种:1.与徭戍并无不同;2.押送囚徒到收容之地①;3.“其实是秦王朝对当时贱民惩罚性的强迫劳役制度”②;4.“是一种带有刑罚色彩的特殊的边防制度”③。
    《说文》释“谪”为“罚也”,谪戍即罚戍边。秦律中对不履行国家法规所制定的义务、有轻微过失和违反一般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百姓,有强制缴纳财物或无偿服役的处罚方式。《秦律十八种》有: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④
    冗募归,辞曰日已备,致未来,不如辞,赀日四月居边。⑤
    上引第一条律文是对冒领和私自出售军粮的处罚,当事人“赀戍二岁”,有连带责任关系的徒食、屯长、仆射知情不举则“赀戍一岁”,作为上级的令、尉、士吏和县司空、佐史等如不察觉则“赀一甲”。
    第二条律文是对未服满役期私自返家士卒的处罚规定,“赀日四月居边”,即逃役一日赀戍边四个月。⑥
    “赀”,《说文》释为“小罚以财自赎也”,秦王朝规定,服劳役或戍边一日抵八钱(由国家提供口粮的日抵六钱),“赀戍”者或亲往边地戍守,或按日数缴纳钱财。
    谪戍与赀戍虽同样是强制为国家提供军役,但谪戍者必须去边地服役。秦《司空律》规定: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
    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⑦
    谪戍与赀戍在秦统一前就已出现,二者比较,谪戍的惩罚性更强。徭戍、谪戍、刑徒三种制度的具体区别如下:
    (一)徭戍、谪戍由相同的政府机构征发,刑徒由治安机构监管
    秦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⑧
    徭戍的统领系统有屯长、仆射、士吏、尉、啬夫、县令等,谪戍与此相同,陈胜、吴广为屯长,同行有将尉。负责押送刑徒的是求盗、亭长等基层治安机构,刘邦曾为县送徒到骊山。刑徒在劳作地依然要受到严格监管,秦律称为“将司”。秦《司空律》有:
    毋令居赀赎责(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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