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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谪戍、赘婿、闾左新考(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蒋非非 参加讨论

魏奔命律中遣“假门逆旅、赘婿后夫”从军的理由是这些人“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商鞅的政策则是使商贾无利可图,回归农作。商贾入“市籍”对政府来说最大的利益是重租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同时控制商贾占有财富的数量,避免过多的人进入流通领域。秦统一后被谪戍的第二类人从身份上来讲虽低于一般自由民,但他们的经济地位或是经济实力高于当时社会的一般水平,秦王朝征发的是以“不正当”手段致富的自由民,是社会上的富裕阶层。
    商贾的谋利活动虽然受到国家的种种限制,但社会经济活动不能没有商品流通,商鞅虽力主驱商归农,作为政治家,他亦不得不承认:“农、商、官三者,国之常食官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民”(31),经商并未违法。秦始皇三十三年之后对商人及子孙的谪发彻底改变了秦国以法治国的传统(32),惩罚无过失之人,意味着秦王朝从此可以按照主观意志随意处罚平民。罪与非罪的界线被混淆以至最终消失后,因求仙失败而始终处于死亡恐惧之中的始皇帝,迅速将整个社会作为统治的对立面推入苦海之中,战争、苦役及社会财富的超量消耗使“欲为乱者十室而八”,秦王朝的崩溃已是一触即发了。
    二、赘婿的身份问题
    秦王朝谪发的戍卒当中有“赘婿”,这些被谪的赘婿是什么人呢?
    清钱大昕《潜研堂文集》曰:“其赘而不赎,主家以女匹之,则谓之赘婿,故当时贱之。”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释为:“赘而不赎,主家配以女,则谓之赘婿”。《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整理者认为:“赘婿,一种身份低下的贫苦人民”。史学界还有认为赘婿“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债务奴隶”(33),“处于卑贱厮役地位”(34),“因负债质身私家为奴者”(35)等看法。各家所本,是《汉书·严助传》的如淳注:
    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
    笔者每读书至此,颇觉于情理不合:
    1.秦时公私债务奴隶及私人奴婢极多,债于公者有“居赀赎作”,私家奴婢有“人奴妾”、“人臣妾”等。彭越穷困时曾“卖庸于齐,为酒家保”,栾布曾“为人所略,卖为奴”(36),秦王朝为何只谪发其中的“赘婿”呢?
    2.质于主家终身不赎者当为奴,主家缘何“配以女”?此女为婢女还是主家之女?如为婢女,奴婢结婚后于其主仍为奴,无婿之义;若女为主家之女,为何要择奴为夫?
    战国时齐有赘婿淳于髡。《史记索隐》释“赘婿”曰:“女之夫也,比于子,如人疣赘,是余剩之物也。”《汉书·贾谊传》颜注亦曰:“谓之赘婿者,言其不当出在妻家,亦犹人身体之有胧赘,非应所有也。一说赘,质也,家贫无有聘财,以身为质也。”司马贞与颜师古二注释义相同,谓“赘婿”犹如旧时之入赘女家,但双方没有债务债权关系。
    当时赘婿的社会地位如何呢?我们今天能看到的只有淳于髡的事迹。《史记·滑稽列传》说这位“齐之赘婿”曾“数使诸侯,未尝屈辱”。齐威王“好为淫乐长夜之饮,……诸侯并侵,国且危亡在于旦暮,左右莫敢谏”,又是淳于先生“说之以隐”,齐威王方“奋兵而出”,使齐国大盛。威王时淳于髡曾为齐使赵,“赵王与之精兵十万,革车千乘”。此后,淳于髡被任为诸侯主客。
    髡因何成为“赘婿”,此前的身份如何?因史料所限,已不能搞清,但他的政治活动并未受其赘婿身份的影响,最低限度他应是自由民。
    至秦时,主家是否会将女配给奴呢?
    刘邦为亭长,家境应是一般自耕农。吕太公许女于刘邦时,“吕媪怒吕公曰:‘公始常欲奇此女,与贵人。沛令善公,求之不与,何自妄许与刘季?’”(37)
    陈平虽“少时家贫”,尚“有田三十亩,与兄伯居”。“及平长,可取妇,富人莫与者,贫者平亦耻之。久之,户牖富人张负有女孙,五嫁夫辄死,人莫敢取,平欲得之”。后张负亲赴平家,见“门外多长者车辙”,归家后说服其子仲,又“假贷币以聘,予酒肉之资”(38),陈平方得以完婚。
    从吕媪的话来看,欲许女与贵人是秦时一般性的社会意识,而张负女孙五嫁夫辄死,陈平的求婚相当于《魏户律》中的为“后父”,尚遭张仲反对,富人将女许与质于其家的债务奴隶是完全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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