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徭戍、谪戍者有人身自由,刑徒不能自由活动 戍边士卒自不待言,作为谪戍者亦有相当的人身活动自由。《史记·陈涉世家》记载陈胜、吴广在起事前曾“行卜”,又“丹书帛曰陈胜王,置人所罾鱼腹中”,同行的戍卒“买鱼烹食,得鱼腹中书”。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夜篝火狐鸣”。 刑徒受监管之外,必须着囚服,带刑具,外出时不准进入市场。秦《司空律》规定: 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枸椟缧杖,将司之。 舂城旦出徭者,毋敢之市及留舍外,当行市中者,回勿行。⑩ (三)徭戍、谪戍者按爵位或官职领取军粮,刑徒由国家依劳动强度发给口粮 秦有《传食律》,是驿站供应的标准,军队中的供应当与之相仿。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 不更以下到谋人,稗米一斗,酱半升,采(菜)羹,刍稿各半石。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粝米一斗,有采( 菜)羹,盐廿二人升二。(11) 由上引律文可知,秦第五级爵大夫以上者执行公务时按爵位获得伙食供应,第四、第三级实行同一标准,第二级上造以下与无爵者是最基层的一类伙食供应。 谪戍者的军粮可能与戍卒相同,途中部分集中领取,但副食则在沿途购买。陈胜同行士卒曾“买鱼烹食”,将尉醉酒之事可证。 秦《仓律》有对刑徒口粮发放的规定: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禀。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12) 刑徒中从事重体力劳动者口粮标准最高,守署者次之,很明显,口粮的供应是按照强制劳动的种类而定,说明刑徒虽有附加肉刑之不同,但作为国家所有的劳动力,其罪犯身份是相同的。 (四)徭戍、谪戍均有期限,刑徒没有固定的刑期 一般认为,秦王朝规定男子十七岁给傅(13),五十六岁免老(无爵者六十岁)。服役时间为每年服徭役一个月,一生中服兵役两年。秦民不分贫富,都要承担徭役与边役。 谪戍最初是有期限的,如赀戍边者有期限一样,期限当是依其所犯过失的轻重而定。 秦刑徒无刑期已有许多论述(14),秦律中未见期满释放的规定。 (五)徭戍、刑徒均适用军功爵制,谪戍不计功劳 秦自商鞅变法后实行军功爵制以奖励耕战,“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15)。斩首之外,在战争中阵亡、服役日数达到标准亦可获得爵位和赏赐。秦中《中劳律》,是关于服役期间记录劳日的法律: 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秦《军爵律》有从军以劳绩获爵的规定: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16) 依上律文,士卒从军以劳绩获得爵位和赏赐可传给无罪的后人,如已拜爵则不论违法与否均可获得赏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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