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谪戍、赘婿、闾左新考(5)
笔者以为,“赘子”与“赘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身份,贾谊所说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与严助所谓“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是指债务抵押的奴婢或雇工;而“赘婿”指以妇家之子的身份入居女家者。 《魏户律》有: 民或弃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赘婿某叟之乃(仍)孙。(39) “勿令为户”并非不为立户。如无户口则为隐匿人口。 秦爰书中有《封守》,记载士伍甲的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秦汉户籍登记以夫为户主,赘婿既入于女家,大约在户簿上只能作为妻之附庸,子孙从母姓,“女子夫者,比于子”,当谓此。 一般来说,赘婿入赘前是家境贫寒者,之后大约应有所改善,代价是放弃自己的姓氏。 秦谪发赘婿表面上看是道德因素,如《魏户律》所指责的“非邦之故”,实际上还是出于财政上的考虑。 三、闾左的身份问题 关于被谪发戍边者中闾左的身份,是争论最多的问题。 《史记·陈涉世家》索隐曰: 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强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 《汉书·食货志》颜注:“闾,里门也。言居在里门之左者一切发之”。 今人对“闾左”共通的看法是贫苦农民,分歧在于闾左被谪发前是否服徭役?也有学者认为闾左是曾逃亡之人;或者“前身是邦客,邦臣人”(40),在统一后被正名为闾左。 主张闾左为“复除者”的看法认为:“他们耕种的土地是地主的,而非封建国家的,他们是依附于大、中、小地主的贫苦农民,比一般的直接受封建政府剥削压榨的自耕农更低一等。”(41)“并不是说闾左可以免除任何形式的徭戍,而是因为封建国家把闾左应服的徭戍,分配给军功贵族。闾左一般只向军功贵族提供无偿劳役,而不再应征国家的徭戍。”(42) 秦自孝公时商鞅变法后强制百姓“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43)。奖励耕战,是秦之国策,秦对迁往边地及丽邑、云阳等地者实行复除,亦可看作一种优待政策。这种待遇是否会给予雇农呢?《商君书·境内》说:“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有论者对这段话作解释说:“这里说的‘庶子’就是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他们平时每月要为地主服役六天,有事时则随时供驱使”(44)。 这种解释是否合理呢?既然“随时供驱使”,何必又要法令规定“月六日”呢?执行起来岂不自相矛盾?“随而养之”的“养之”释作“供驱使”,又是依何而来的呢? 商君所谓“役事”,当是指国家征发的兵役,在没有兵役时,庶子每月为大夫服役六天,有兵役时,庶子随大夫出征,而且要为大夫作烹饪等杂事。秦《金布律》规定: 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养各一人,其佐、史与共养。十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养一人,十五人,车牛一两(辆),见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与其官长共养、车牛。(45)据《公羊传》宣公十二年注:“炊烹者曰养”,秦的有秩吏或啬夫每人有作为炊事员的“养”一人。商君所谓“大夫”当指秦第五级爵,非普通地主。行政官吏有秩者国家配备“养”一人,官吏出征时由平时为其服役的庶子作“养”的工作。依十人配备一名“养”来看,如果大夫平时役使多名庶子,其中只能有一人供职后勤,其余庶子依然要参加战斗。 农奴为军功贵族在家乡的农田上耕作,军功贵族外出征伐,这种形式曾在中世纪欧洲普遍存在过,秦是否也曾施行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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