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世纪是英国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英国经历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近代意义的失业和贫困的冲击,出现了严重的流民问题。为解决流民问题,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西方学者对此有较多研究,但缺乏对英国政府流民政策的系统研究和评价。国内有关研究尚属空白。笔者据所掌握的资料,对此问题浅陈己见。 一 流民(vagrant),韦氏大词典的解释是:到处流浪,过着不稳定生活的无所事事的人、乞丐和妓女。一般地说,“流民”泛指丧失生产资料而无所依归的人群,他们没有生活来源,没有住所,四处流浪。历史上,不同时期各国流民的特点各不相同,我们研究的对象是16、17世纪英国的流民。根据资料可将其归纳出如下四个特点:(1)他们是失业者或半失业者,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偶尔有临时的工作,但收入不足以餬口。(2)他们有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有的体弱,无劳动能力。(3)他们有的有住处,但多数没有固定住所,漂泊不定,四处流浪。(4)他们不受约束,被政府视为“传播邪恶”、“犯罪”和从事“破坏活动”的可疑分子、“危险人物”。总之,流民是指那些离开或失去了土地及生活来源,流落它乡,四处乞讨、居无定所,四处飘泊、游荡,或靠流浪卖艺,或靠偶然打工,或靠打家劫舍、行骗偷窃为生之人。 英国有关流民的记载最早可追溯到罗马统治时代。惩治流民罪之立法早在中世纪前期就有。但无论从流民的数量还是从政府的立法数量来看,都铎王朝及此后一段时期的流民问题都是最严重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流浪问题“只是在十五世纪末和十六世纪初才成为普遍而持久的现象。这些流浪者人数非常多,单只英王亨利八世就曾下令绞死了七万二千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62页。)那么英国流民的人数到底有多少?由于这方面的资料十分匮乏,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份资料可以准确地说明当时流民的人数,对总的人数只能做出大致的估计。有一些局部的资料可供参考。首先是档案资料。1517年伦敦市共发乞食徽章1000个,供流浪者乞讨用(注:F.Aydelotte,Elizabethan Rogues and Vagabonds,Oxford,1913,appendix 1,p.140.)。1569-1572年,来自18个郡的报告说,有750多名流民被逮捕。1631-1639年,在37个郡的档案中,被捕者有2.6万人(注:A.L.Beier,TheProblem of the Poor in Tudor and Early Stuart England,London,1983,p.32.)。1596年春,短短的数月里,约克郡北来丁区被捕的流民约达200名(注:D.M.Palliser,The Age of Elizabeth:England under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Longman,1983,p.121.)。当时政府的档案资料虽有一定真实性,但残缺不全,不是年年有,郡郡有,而且所提供的数据准确程度也并非毫无疑问,总的情况是数字偏低。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供的仅是被捕的流民人数,绝非流民的实际总人数。这个时期的流民以失业为主要特点,被捕的流民一般是身强体壮者,这就意味着被逮捕的虽然是一个人,但影响的却是一家数口。如果将流民家属计算在内,档案资料提供的被捕流民数字背后,可能隐藏着一个更大的数目。因此,实际应数倍于所记载的被捕人数。当时人们的估计也可证明这一点。1597年,康沃尔的一个地方官说,全国共有20万流民,他所在的郡就有1万人(注:J.Kent,Social Attitudes of Members ofParliament,1590-1624,Univ.of London,Ph.D Thesis,1971,pp.97-98.)。詹姆士一世时期(1603-1625年),一个名叫斯坦莱的作家说,有些官员认为全国至少有8万流民(注:A.L.Beier,Vagrants and the SocialOrder in Elizabethan England,Past & Present,No.65,p.6.)。16、17世纪英国没有人口调查和统计,也没有失业人口登记,而流民又是一个不稳定的群体,由于生命周期和就业机会的变化,他们当中许多人在一生中,都曾经历过流浪或无事可做的时期,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一生都是流浪汉,其身份和地位可能会发生变化。同时,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农村的夏天,每一次战争之后,经济危机时期等,流民人数都会明显增加。另外,流民流动性很大,在一个地方以流民乞丐的面目出现,而在另一个地方则成为身份不明的人。因此,记载上的重复或遗漏在所难免,所有的估计数字都仅能作为参考。 这一时期英国流民流动的主要特点是自西向东南方向流动,而且有明确的路线(注:C.Read,William Lambarde and Cocal Covernment,Ithaca,1962,p.169.)。伦敦和东南部地区是流民从北向南、从西向东流动的重要交汇点(注:E.A.Wrigley,A Simple Model of London'sImportance in Changing English Society and Economy 1650-1750,Past & Present,No.37,pp.48-50.)。在中部和北部地区,流民也是自西向东、自北向南流动(注:A.D.Dyr,The City of Worcester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Leicester,1973,pp.170-171.)。这是因为北方一直较为贫穷和荒凉,居民分散,集市和城镇彼此之间距离较远,交通不便。另外,这些地区气候潮湿寒冷,不利于旅行。这些因素可能是流民不愿意到北方流浪的原因。相反,东南部经济繁荣,就业机会多,生存环境相对较好,可以吸纳大量本地及外地流民;因此,大量流民涌入这一地区。根据季节的不同,流民流动会有所增强或减弱。冬季气候湿冷,不利于户外生活。夏季气候温暖,易于旅行,生存机会多。除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流民流动外,流民的流动在时间和地点上也受经济因素的影响。秋收时节各地经济状况较好,是需要临时工的高峰期。此时市场货源充足,丰足时人们似乎更慷慨。因此,收获时流民开始向主要产粮区流动。如果农村歉收,他们会涌入城市(注:W.G.Hoskins,HarvestFluctuations and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1620-1759,Agric.Hist.Rev.,ⅩⅥ,p.7.)。 流动的职业和人群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威胁。毛泽东在其早年著作《中国农民各阶级分析及其对革命的态度》中分析五种流民的谋生手段时说:兵为“打”,匪为“抢”,盗为“偷”,丐为“讨”,娼为“媚”。英国流民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也不外乎以下几种:扒窃、入室偷盗,以赌行骗、拦路抢劫、宗教和政治煽动、伪造通行证等。在恶性案件罪犯中,流民所占的比例不大,但他们的不轨行为却极为普遍。另外,流民的家庭和婚姻不稳定(注:P.Laslett,Family Life and Illicit Love in Earlier Generations,Cambridge,1977,p.13.),对青少年影响极大。这一时期青少年流浪犯罪问题严重,未婚生育、弃婴、拐骗儿童等案件时有发生。流民家庭关系不稳定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注:P.Clark ed,Country Towns in Pre-Industrial England,Leicester,1981,pp.60-61;L.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1500-1800,London,1977,pp.616-617.)。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政府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有些流动性的行业被国家明令禁止,如小贩、修补匠、流浪的艺人、节商、游医等。另外一些流动人群也受到政府的特别关注,如流浪的前士兵、水手、学者、牧师、吉普赛人和外国人等。这一时期,英国政府先后制定了大量相关的政策和法令,以解决日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流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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