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丽莎白统治中后期和斯图亚特王朝前期立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伊丽莎白济贫法的制定与实施上。伊丽莎白济贫法是前期法令的总结和议会激烈斗争的产物,是政府长期思考和实践的结果。从议会辩论的档案资料来看,辩论的焦点是惩罚还是救济,这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济贫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前期的争论主要围绕1572年和1576年法令,后期主要针对1597年法令。经过充分的辩论和酝酿,法令最终出台。在这个时期里,法令在内容上有一些变化和补充,反映了人们认识上和观念上的一些变化。1572年法令恢复了严刑峻法,规定凡年龄在14岁以上的流民均要施以鞭刑,并用圆周1英寸的灼铁烙穿耳朵的软骨,永远打上流民的烙印。有主人者须为主人服劳役一年。第二次被捕的流浪、游荡或乞食者将判死刑,除非有人愿意收留其为奴两年。第三次被捕者将无可赦免地被判死刑。法令提到对贫穷的移民也按流民处罚,运送他们来的人要被罚款,一个移民罚款20先令。法令要求对每个居民进行财产评估,确定每周应交之税款,由市长和治安法官任命征税员和管理员负责执行。凡拒绝担任该职者不再罚款,而改为监禁,直至服从为止。该条款说明此时罚款和行政手段已经不起作用,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济贫官的任命问题。这再一次证明了济贫工作的艰巨性,以及官员们思想上的分歧。1572年法令与以往不同的是实施强制征收济贫税。由原来自愿的慈善行为,改为按财产比例交纳,交济贫税成为人们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济贫资金开始实现由“募”向“征”的转变。用法律代替劝说,用强制代替自愿,用征税代替募集。至此初步形成济贫税制度,使济贫税纳入了法制的轨道,更有效地保障了济贫资金的来源,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了慈善和道德所不能解决的问题。1572年的法令未提出解决健康流民问题的有效办法。这个方面的不足在4年后通过的法令中得到解决。1576年法令中最重要的规定是,要求每个城市、自治镇和集镇治安法官应为流民提供生产资料,“让有希望的年轻人习惯劳动,并在劳动中成长,而不是游手好闲……并使其他愿意或需要工作的人也有工可做”(注:E.M.Leonard,The Early History of English Poor Relief.p.72.)。法令还要求每个郡都要建感化院,将那些有工作机会而不去工作的人送进感化院,实行强制劳动。可以说,1572年和1576年法令奠定了英国济贫法的基础,到1593年时,政府颁布法令废除对流民施以死刑、监禁、烙耳等血腥条款,但并未取消体罚,愀复了有关鞭刑的规定。从此英国立法基本走上了以救济为主,惩罚为辅,政府管理济贫的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