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到,1531年法令的主要内容在此之前已在伦敦实施。1533年,伦敦又先于全国率先设立济贫感化院,恢复和重建慈善救济院。圣巴多罗缪和圣托马斯慈善院主要收容病人及残疾病人,克利斯特慈善院主要是为儿童建立的,伯利恒是为精神病患者而设,布莱德威尔专收容健康乞丐。于是伦敦有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救济与惩罚相结合的体系。1547年,伦敦率先实行强制征收济贫税,比中央的规定早16年,比把这种政策作为法律确定下来早25年。首都的试验十分重要,它可以供中央借鉴,也为其他地方起到示范作用。例如,继伦敦实行谷物储备之后,各地普遍效仿。布里斯托尔和坎特伯雷分别于1522年和1552年制定了有关粮食储备的规定,不久诺里奇也建立了长期的粮食储备制度。16世纪前期,林肯、伊普斯威斯治、格鲁斯特、剑桥、诺里奇和约克都相继使用了乞丐许可证制度(注:J.F.Pound,"An Elizabethan Census of the Poor",in Birmingham University Historical Journal,viii,1962,p.)这充分说明伦敦的影响是巨大的。 伦敦的济贫组织较为完善,但也有其不足之处。如资金管理不善;没有全面禁止乞食;通过救济院的方式救济,效果并不好。伦敦的措施不但没有解决流民问题,流民乞丐反而增加了,不是因为它使更多的人成为乞丐,而是它从全国各地吸引了大量的流民进入。尽管如此,它为全国的济贫工作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市镇济贫工作中,在一个时期里解决城市流民问题效果最好的当属诺里奇,尤其是诺里奇1570-1580年间采取的措施,成效显著,引起各地的普遍关注。诺里奇首先对全市贫民进行全面的人口调查,记录每个贫民的姓名、年龄、职业和居住情况。这是迄今保存较完整的一份关于那个时期的贫民人口调查档案,调查的全部数字非常有价值,是我们了解当时贫民生活状况难得的资料(注:J.Poud,Poverty and Vagrancy in Tudor England,p.61;J.F.Pound,The Norwich Census of the Poor 1570,pp.93-106;J.F.Pound,An Elizabethan Census of the Poor,pp.144,146.)。 诺里奇的济贫措施概括如下:1.诺里奇是第一个完全禁止乞讨的城镇,防止了滥用许可证现象。2.在全国议会召开之前即实行了强征济贫税,保证济贫计划的顺利实施。3.设立了一个全面负责处理各种济贫事务的机构,实行专项事务专人管理。4.诺里奇计划最有意义的是它的连续性,该计划在1570-1580年间推行,以后至少是间或实行。正是这种连续性使它有别于其他城镇的计划而闻名全国。5.最重要的是,它是一个全民参予的计划,号召每一个有能力的人都参加济贫行动,影响范围较大。6.私人慈善救济是政府救济的有效补充。但诺里奇当局从未完全依赖这种帮助,相反其他城镇在正常情况下基本依赖商人阶级,只有在绝对紧急的情况下才依赖各种法令法规。7.诺里奇政府非常重视流民问题。市长直接负责,其流民问题虽不十分严重,但贫困现象严重,政府为此制定的规章制度从上至下能够严格贯彻执行。8.诺里奇进行了深入具体的贫困人口调查。在调查基础上制定了完善的计划、措施。这些措施实施一年后效果良好。约有900名儿童每周挣6便士;64名男人过去每天流浪乞讨,现在被强制劳动,平均每周挣1先令;180名妇女每人每周挣20便士。陌生的乞丐被送出城,贫民得到照顾,不再为治病四处募集钱款。这些人的年收入加上以前花在他们身上的救济款,即治疗费和一般生活费,使该城一年节省支出超过3000镑(注:J.Pound,Poverty and Vagrancy in Tudor England,p.68.)。诺里奇的档案资料截止到1580年,从资料看,这个计划坚持了10年。这似乎是市镇济贫计划中惟一成功的例子。1579和1580年,诺里奇遭遇瘟疫袭击,以后几年官方关于济贫法管理的记录中断。教区档案和感化院的记录略有保存,表明计划断断续续执行到17世纪。 伦敦及其他地方的实践为中央制定法令提供了参考和依据。伊丽莎白时期的济贫法并不是首创,而是地方实践经验的总结。地方政府一方面执行中央的政策,同时也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管理和控制流民。这个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从不同角度发挥着不同作用。政府的对策以立法为主,辅之以枢密院的监督及市镇的部分法规,三个方面相互促进、补充以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统治者利益为最终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救济贫民的慈善举措。这三方面的作用并非泾渭分明、截然分开,而是贯穿始终,从未间断,只是各阶段、各方面措施的重要性不同而已。 17世纪初,英国在欧洲经济体中的核心和强国地位基本确立,这是16世纪国内经济迅速发展和农业变革的结果。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带来的并不是普遍的富裕。自耕农中的一部分人上升为农村的“中产阶级”;另一方面,穷人的人数相对增加,其实际收入下降。穷人中的一些人甚至遭到了剥夺,被从正常的生活轨道上抛出,加上其他政治、经济、社会和自然的种种因素的冲击,被剥夺者人数不断扩大。这时的流民实际上是英国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牺牲品,流民问题成了新时期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流民的出路或者是流浪乞食,或者是造反,大量流民的存在引发了社会危机,不仅威胁政府的统治,也极大地威胁到有产者的利益,引起上层社会的普遍不满。都铎政府试图用高压手段解决贫困和流浪问题,制定了“血腥法令”,收效甚微。与此同时,政府又制定了“社会福利”立法对部分流民予以救济。“慈善院”、“感化院”、“救济院”、“集中的劳动工场”等,纷纷建立。由于当时按新方式经营的工农业企业发展有限,不能将游离出来的失业待雇者全部吸收。于是,政府用强制捐助的办法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但是,在各种救济机构中,不但迫害并未完全消失,而且在经济上对他们又施以残酷剥削,迫使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流民接受工资劳动所需要的训练。于是在这里可以看到,封建社会下的农民在彻底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之后,又陷入了另一种贫困之中,又被新的“资本”束缚。无论是“血腥立法”还是“社会福利”立法,其根本目的都是解决社会危机,避免发生政治叛乱,稳固统治。立法完全符合各有产阶层的利益,所以自始至终均得到他们直接、间接的支持。于是,都铎政府和斯图亚特前期政府,最终成功地把不幸的人民大众置于自己统治之下。但是,从维持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英国政府的做法不乏进步意义。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国家和政府对贫民和流民应负的责任,部分地实现了封建政府向近代政府职能的过渡,反映了客观历史的要求,使“值得救济”的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救济,维护了社会安定,促进了经济发展,推动了职业技能培训和普及教育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统治,无疑为英国未来的繁荣和强大奠定了坚实的社会政策基础,并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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