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是“屯戍丛残(考释)”,共考证390件,由王国维完成。该部分主要收录各类官方文书材料。王氏根据文书内容及性质,又分成簿书、烽燧、戍役、廪给、器物、杂事等六大类,重新进行考释研究。具体成果与贡献,见下叙述。 第三类是“简牍遗文(考释)”,共考证86件(18)。本部分主要收录书信等私人文书材料,由罗振玉完成。本部分的成果主要体现在“知书体之变迁”(19)等方面。罗氏根据“遗文·21”(20)简中“灭诸反国”、“公辅”的记载,认为此简当书于始建国五年西域诸国叛离王莽之后。其书体为章草,书写时代远早于张芝、索靖,书法价值不言而喻。另外,他指出,“遗文·67”、“遗文·75”与“簿书·32”(21)等简书法相似,皆为草书;“烽燧·22”神爵四年之简与《二爨碑》相近,为楷书体的滥觞,“簿书·32”永和二年之简、“杂事·56”魏景元四年简,则分别是早期楷书(即罗氏所谓“楷七而隶三”之书体)、成熟楷书的代表。 《流沙坠简补遗》,共考证44件,由王氏完成。主要考释斯坦因于尼雅河下游所获的晋初文书。“附录”部分,共考释纸质文本4片(无图版),主要是迻录、考订橘瑞超于罗布淖尔北所获前凉西域长史李柏书稿。“烽燧图表”部分,是王氏绘制的敦煌鄣燧分布示意图及统计表。作者依据斯坦因《塞林提亚--中亚和中国西域考古记》一书,先在地图中标出有关烽燧的方位;并将“烽燧编号”(即简牍出土地号码)、“各燧汉时名称”、“所出木简”,列为一表,颇便于参考。 二、王氏简帛文书研究的成就及不足 《流沙坠简》一书中,王氏所撰《屯戍丛残考释》、《流沙坠简补遗》、《附录》、《表》等部分,既是该书分量最重的部分,更是全书精华之所在。王氏利用沙氏简牍图片及释文,结合金文、碑刻、传世文献资料,在文书制度、历史地理、职官制度等方面,做了深入阐释,不仅在当时产生重大影响,对后世学术研究也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略作阐释。 (一)文书制度。学术界在总结王氏简帛学成就时,多从史事考证、历史地理、职官制度等方面入手,缺乏文书制度成就的总结。《流沙坠简》中,王氏考证的重点皆属“纪塞上屯戍”的文书,因此本文首先论述这方面的成就。 一般而言,文书制度可约略分成两方面:第一方面是文书本体之制度,包括文书类型、文书体式、文书制作(文本质地、简牍刮削制作、文书书写)等等;第二方面即文书运行之制度,包括传递收发(即邮驿传递等)、批复执行、保留存档、销毁废弃等方面。王氏文书制度的阐释,主要集中在文书类型、文书形态、文书习语、文书运行等方面,对后来的文书研究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王氏著作中,对检、刺、符、过所以及制书、爰书、功劳簿等多种类型的文书,进行阐发。 “检”为标识文书,上加封泥,钤以印章,用来封缄各种物品及文书。如“簿书·24”,王氏根据其硕大之形制、“……大煎都丞封”之文辞,断定此为检书。又根据汉代书检多题写收信人、不题发信人的特点(22),推断书信用上下两检相夹,题写收信人的检在上、发信人之检在下,似即《说文》“梜检柙”的情况。根据“器物·56”,作者还对封检上之刻痕、孔洞,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刻痕用于扎绳、以固定检书,而孔洞则用于嵌泥钤章,即唐代所谓的“印齿”(23)。李均明先生指出:“符,为契券之一种……简牍所见符,大多用作具有某种权利或执行某项任务的凭证”(24)。李先生将简牍所见符,分为出入符、吏家属符、日迹符、警侯符等四类(25)。“补遗·12”(26)有“日言被都官从军符……”之辞,王氏指出,“军”、“事”形近,“从军”为“从事”之笔误;据《续汉书·职官志》本注“都官从事,主察举百官犯法者”,此当为都官从事逮捕罪人的凭证文书(27),可补李均明先生之说。“补遗·18”有“或安别牧私行籴买,无过所启信……”的记载,所谓“过所”,亦名“传”,为通行凭证类文书(28)。王氏指出,先秦、汉初此类文书名“传”,而东汉、魏晋后则称之为“过所”。“过所”文书质地有帛、木两类,前者名“繻”,后者名“棨”(29)。据崔豹《古今注》,我们还可知其形制及魏晋后以木质为主的特点。另外,作者还对“过所”的发放、使用方式,进行仔细概括。与唐代“过所”分别由“省”、“州”发放不同,汉魏时期京都由御史、地方则太守发放;汉魏时期,凡需过关、津之所必须有此文书,否则以犯罪论处(30)。“簿书·1”有“制诏酒泉太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之文,根据蔡邕《独断》“制书,其文曰:制诏三公、刺史、太守、相”的叙述,认为此简即制书,或曰玺书(31)。 根据办理事项、授受人群的不同,王氏认为,汉代文书应分成封缄、露布两种。所谓“露布”,即使臣民知晓某事项、决策的公告类文书(32)。《文心雕龙·檄移篇》曰:“露布者,露版不封,布诸视听也。”(33)如“簿书·23”简,没有“接受文书的官员”,但有通告玉门侯官所属诸燧(吏卒)依次执行(原文作“玉门关燧次行”)的文辞,则此必属于“露布”性质的文书。又,“簿书·43”为玉门障尉下属某侯长到任的公告(34),亦属露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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