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据罗振玉《简牍遗文考释》小序,《流沙坠简》,第215页。 (20)即《简牍遗文考释》第二十一简,下同。 (21)即《屯戍丛残考释·簿书类》第三十二简。下同。 (22)因检书表面封泥之上,已钤发信人的官职、姓名。 (23)关于“检”的论述,见《屯戍丛残考释》,第111-112、187页。 (24)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第418页,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25)案,关于“吏家属符”,李先生指出:“上引二例皆自称为‘符’,详记吏家属情况,当为吏家属出入符。”(420页)则此“吏家属(出入)符”与前“出入符”当为一类。 (26)即《流沙坠简补遗》第十二简,下同。 (27)《流沙坠简补遗》,第262页。 (28)王国维先生称之为“行旅券”,见《流沙坠简补遗》,第263页。林剑鸣先生则称之为“通行证、护照或身份证这类东西。”见《简牍概述》,第128页,陕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 (29)即“补遗·18”所谓“启信”,《宋书·谢庄传》又谓之“棨信”,皆为一物。 (30)案,李均明先生《简牍文书学》根据文书内容,将“传”分成公务用传、私事用传二类,论说内容与王氏相似。但将王氏之说归为罗振玉,且引文有脱讹之处。见该书274页。又案,关于传、符、过所、棨之异同,林剑鸣、薛英群等先生有很好的论述,分见《简牍概述》,第128~135页;《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464~484页。 (31)见《屯戍丛残考释·簿书一》,第101~102页,下同。又,引用观点、论述问题时,未注明出处者皆来自《流沙坠简》有关简之考释,下同。 (32)詹锳:《文心雕龙义证·檄移》(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引述多种史献,以解“露布”之义。见该书767~768页。 (33)或作“露布者,播诸视听也。”此据《太平御览》所引。另,需要说明的是:《后汉书·鲍昱传》“诏昱诣尚书,使封胡降檄”,注云:“檄,盖露板不封,若今之露布也。”即露布与“檄”性质接近,但非同种文书。 (34)王氏称之为“檄”。其实仍属露布类文书。 (35)此处所谓文书的“稿本”,包括草稿、定稿两种形式的文本。所谓草稿,即未定的稿本;定稿则是已刊定的、缮写完毕后可以流通之文书。参见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121页,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36)分见《屯戍丛残考释》,第103页,《流沙坠简补遗考释》,第268页。关于“补遗”第25、26等简的情况,王氏还指出过录“副本”的原因,很有启发价值。 (37)又,汪桂海指出认为,汉诏书行下的方式,大致可分成如下三种:自宫中直接下给丞相府;先下给御史大夫,经御史大夫下给丞相,由丞相下达京城百官、地方官吏;先下其他官署。最后仍要经丞相府给百官执行。参《汉代官文书研究》,第153页。此简曰“制诏酒泉太守……”,较难确定属于何种“下行方式”。 (38)此据汪桂海说。见《汉代宜文书制度》,第153页。 (39)见王国维致缪荃孙(1914年7月17日),《王国维全集·书信》,第40页,中华书局,1984年。 (40)注意此处“修”、“筑”二字之别。 (41)见《观堂集林·流沙坠简序》。 (42)不过,《魏书·张骏传》则称之为“西域都护”。王国维先生指出:张骏时,西域有长史、无都护,“都护”必“长史”之误,或以其职掌相同而互称之。案,后来,王氏给出斯坦因所撰《古于阗志》所载木简的新证据,证明张骏三营中必有一营为西域长史营。见王氏《流沙坠简·跋》,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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