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文书形态,即文书自拟撰、审批至定稿、缮写成本的过程中形成的不同文本状态。一般而言,文书经过以上这些过程,会形成诸如稿本(35)、正本、副本、抄本等不同的形态。在简牍考释中,王氏注意到了稿本、副本等形态。如“簿书·13”为玉门都尉言事之文书,但文书中无“叩头死罪”,仅有“敢言之”字样,因此,王氏怀疑此为玉门都尉致敦煌太守的文书。但是,其出于都尉治所,又有“掾安、守属贺、书佐通成”之文,则应是文书的草稿状态。不过,需要补充的是:因线索有限,具体属于草稿或定稿本,则较难确定。关于文书副本,王氏考释中无此名称。不过,“簿书”第1、2简本为“制诏酒泉太守”的诏书,但出土于敦煌,当是酒泉“传写”至敦煌的文书。所谓“传写”当即抄写之文书副本。同样,“簿书·3”“语多讹阙,盖传写者之失也”,“补遗考释”第25、26简(36),亦皆属于副本。 简牍中常有“言到日”、“书到上”、“如律令”、“谨按文书”等文书习语。关于前者,王氏指出:“言到日”与《史记·三王世家》、汉碑所谓“书到言”同,即汇报受书的日子,此为汉代下行文书的惯用语。王氏还根据《释名·释书契》的记载,认为“补遗·5”简“书到上”之语,当与“书到言”同义。关于“如律令”,王氏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苟一事为律令所未具,而以诏书定之者,曰如诏书……苟为律令所已定、而但以诏书督促之者,则曰如律令”;“凡上告下之文皆得用之……其后民间契约、道家符咒亦习用之。”另外,“补遗·1”为逮捕罪人的爰书,有“如诏书律令”的记载,王氏认为:被捕之人在律令上属于罪人,又是诏书要求逮捕的对象,因此命令受书人遵从诏书、律令办理。“簿书·29”简及《乙瑛碑》、《三国志·魏志·锺繇传》等文献均有“谨按文书”之语,此为汉晋公文书习用语,用作下启上之辞。 所谓文书运行,即文书发送、传递、收受、启封、办理的过程。另外,文书传递方式(即文书上行、平行、下行)、邮传制度等等,也是文书运行的重要方面。在考证史实的同时,王氏对文书传递方式谈了自己的看法。在“簿书”第1简、第3简的考释过程中,着重探讨了诏书的下行与发布问题。开宗明义,王氏提出第1简是神爵元年汉宣帝赐酒泉太守的下行文书--“制书”(37)。第3简则是“诏书后行下之辞,而脱其前诏”的文书片段。所谓“诏书后行下之辞,而脱其前诏”,表明两点:第一,可见当时诏书下行的方式与顺序。第3简中“丞吉下中=二=千、郡太守、诸侯相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丞吉”,即丞相丙吉。皇帝颁发诏书后,有监督百官执行政令、再次审核诏书(38)的丞相,以命令的形式下达给中二千石,中二千石下达给郡太守、诸侯相。第二,可见下行文书的处理程序与基本构成。根据第3简提供的信息,我们知道该诏书颁发后,需要丞相出具处理意见(即丞相的命令文书)后,方可下达。另外,可以推断出此文书的完整文本似有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此简所代表的丞相命令文书,简中“丞吉下中=二=千……承书从事下当用者”为证;第二部分即诏书本身,诏书以附件的形式,与丞相命令文书合成完璧,一并下达给地方各级官吏。另外,郡太守接到文书后,亦当逐级下达,这方面亦有简牍可证。如“簿书·6”、“簿书·5”分别是玉门都尉下大煎都侯官、大煎都侯官下厌胡燧的文书片段。 (二)历史地理。王氏曾说过:“考释虽草草具稿,自谓于地理上裨益良多,其余关乎制度名物者,亦颇有创获,使竹汀先生辈操觚,恐亦不过如是”(39)。《观堂集林》所载《流沙坠简序》及《后序》中,收录了王氏历史地理方面的主要成果。概而言之,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敦煌汉简出土地当为汉长城遗址。结合斯坦因及沙畹的论述,王氏非常重视敦煌汉简出土地点的考察。只有确认准确出土地点,才可以将简牍置于特定的时空框架内,进行名物制度的考订与历史场景的复原。他在《流沙坠简序》中,首先论述的就是这个问题。战国时期,为了防御匈奴及别国入侵,燕、赵等国在边境修筑烽火台,并用城墙予以连接,这是长城的雏形,随后秦、汉、明等朝代皆有修缮。根据简牍材料,斯坦因推断出土地当为汉长城遗址,王氏同意此观点,并进行了申论。秦长城西讫甘肃临洮,但汉时长城讫于何地,当时文献均无明确记载。王氏根据晋法显《佛国记》、《晋书·凉武昭王玄盛传》、唐《沙州图记》等文献指出:唐《沙州图经》记载,沙州有“古塞城”、“古长城”二遗址。古塞城在沙州城外5至45里之处,将沙州城围于其中;古长城在沙州北66里处,东西横亘三百余里。据此,十六国时,西凉国王李暠“修敦煌旧塞东北二围”、“筑敦煌旧塞西南二围”(40)者,则是《图经》所谓“古塞城”;而法显所见“敦煌有塞,东西可八十里”者,当即《图经》所谓“古长城”。晋末时,汉长城或已渐废弃,因此法显所见仅“东西可八十里”;《图经》所载绵亘三百余里,应该是古长城废址东西延伸的总数。此遗址不仅是“汉代屯戍之所”,更是“自边郡通西域之孔道”。 汉敦煌郡、天水郡之沿革。根据《汉书》、《后汉书》的记载,敦煌郡,汉武帝后元年间分酒泉郡而置,王莽时曾更名敦德。而有关汉简所列北地八郡中,有文德,无敦煌,由此,沙畹认为“文德”即王莽所改敦煌郡的初名。王氏同意沙畹意见,进而指出:新莽始建国元年敦煌郡更名文德,地皇元年时又称敦德。“”之更名史,可补《汉书·地理志》、《后汉书·郡国志》之阙。关于天水郡,《通典》、《元和郡县志》、《太平寰宇记》等皆承《晋书·地理志》之说,认为西汉武帝时置郡、东汉明帝改为汉阳、晋时改名天水。王氏则根据《三国志》中分别有“汉阳”、“天水”之名,认为汉魏之际已经改名天水。 王氏关于海头、效谷的考证,很见功力(41)。根据罗布淖尔北之古城所出魏晋简牍,德国学者希姆莱、孔好古以及法国学者沙畹等,均认为此地当为楼兰古城。王氏仔细研究有关简牍,又结合橘瑞超所获李柏文书,判定此地非楼兰,应是前凉时代的海头。他从如下方面进行论述:一、文书体例与用语。王氏根据来往公文书中“姓名前着具书之地”的特点,则古城出土“楼兰白疏恽惶恐白”竹简,应是来自楼兰、而非到达楼兰的文书。由此可证此地非楼兰古城。另外,李柏文书中,一纸曰“今奉台使来西,月二日到此”,“此”旁注明“海头”二字;一纸又有“月二日来到海头”之语,则西凉时,此地固名海头。二、地理方位。根据《水经注·河水注》的记载,楼兰古城应该位于塔里木河入罗布淖尔之西北部。而此古城则位于罗布淖尔之东北,方位有不合之处。随后,王氏据有关传世文献以及音韵学、地理学之成果,详细论述了海头城以及作为西域长史治所的历史沿革。首先,他指出:海头所在位置,汉时名姜墟,又名居卢(姜、居与墟、卢皆为一声之转),魏晋时则名海头、龙城,而龙城又为西域人称呼之名。其次,海头作为西域长史治所,在魏晋北朝时期具有重要地位。东汉末,军阀混战,无暇远略,屯戍柳中的西域长史似已废弃。据《三国志·魏志·仓慈传》及简牍材料,曹魏年间复置西域长史,并置戊己校尉,以统辖西域诸国。不过,治所当从柳中迁至海头,以与边郡成犄角之势。后来,西域长史之名见于《晋书·张骏传》(42)。作为新设沙州三营中之一营,西域长史屯海头,与屯高昌之戊己校尉、屯玉门之玉门大护军,以成鼎足之势,亦见海头之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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